《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关于成都市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家庭病床医疗费纳入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浏览量:          时间:2018-11-13 15:23:05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关于成都市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家庭病床医疗费纳入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劳动局《关于成都市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家庭病床医疗费纳入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七日



成都市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家庭病床医疗费纳入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意见



一、为保证职工的基本医疗,完善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减轻慢性病患者长期治疗的费用负担,从2001年1月1日起,参加我市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之一、之二和之三的职工,按规定申报并经批准的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家庭病床医疗费,纳入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之一、之二和之三的支付范围。



二、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是指符合成都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劳发[2000]205号)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家庭病床医疗费是指符合成都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劳发[2000]203号)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家庭病床医疗费。



三、经批准的特殊疾病每3个月累计结算1次医疗费用;经批准的家庭病床每6个月累计结算1次医疗费用。



四、凡不符合特殊疾病和家庭病床有关文件规定的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一律不予支付。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骗取医疗费的,按《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成府发[2000]184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成都市劳动局



二○○一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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