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退耕还林工程林权证发放及补发换发林权证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退耕还林工程林权证发放及补发换发林权证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退耕还林后森林、林木和林地保护管理,明晰权属,防止复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稳定林权关系,减少林权纠纷,依法保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号)、省政府《关于做好退耕还林工程林权证发放的通知》(川府函[2002]133号)以及省林业厅《关于退耕还林工程林权证发放的实施意见》(川林发[2002]34号)等有关文件的精神,现就我市开展退耕还林工程林权证发放及补发和换发林权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唯一法律凭证,是林木采伐、林地林木流转等的重要法律依据。林权登记发证是《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赋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颁发林权证,依法确认退耕还林农户的林地使用权或森林、林木所有权,是把“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政策落到实处的重要举措。此项工作任务重、政策性强、涉及面宽,直接关系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要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健全机构,落实人员,精心部署,搞好此项工作。 二、保持政策的连续和稳定,依法统一规范颁证 凡纳入退耕还林计划和享受退耕还林补助政策的已退耕地(含林草间种地、经济林地、林地开荒地中已退耕还林还草的土地)和配套荒山造林,经验收合格,纳入林地进行管理,统一颁发林权证书。按照省政府《关于做好退耕还林工程林权证发放的通知》(川府函[2002]133号)要求,在今年底以前,要将1999年至2001年已退耕还林的林权证书发放到退耕还林农户手中。今后,应本着“当年退耕,当年发证”的原则,做到“还林一块、验收一块、登记一块、发证一块”。 鉴于80年代初林权发证工作存在不规范的问题,因此,对全市范围内过去已发证或未发证的所有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都纳入此次补发和换发林权证工作的范畴。各地在今年底前完成1999年至2001年退耕还林林权证发放工作后,力争用3?5年的时间,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补发和换发林权证工作。 国有林林权登记、林权证换发办法遵照省林业厅的另行规定执行。 县级人民政府是退耕还林地、集体和个人林权证补换发的发证机关,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发证的工作机构,承担登记发证的具体工作。在工作中,要尊重历史,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不能搞推倒重来。对原来林权清楚无争议的,换发林权证;对未颁发林权证的林地、林木,补发林权证;对林权发生变化的,按变化后的林权发证。对有争议的,解决争议后再发放林权证。要严防借机侵犯林权权利人合法权益、以权谋私、侵占国有林权和集体资产的情况发生。一旦发现,要坚决制止和纠正。对借机乱砍滥伐林木析,要及时制止,依法严肃处理。 退耕还林林权证发放和补、换发林权证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进行,做到公平、公开、公正。要坚持按权属、宗地分别登记发证,并严格区分自留山、政策性承包林地、退耕地造林、退耕还林配套荒山造林和以其它方式取得的林权。 申请登记时所应提交的材料按《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发生林权争议时,要按《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三、加强指导,确保发证质量 林权证颁放工作直接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加强对退耕还林颁证和补、换发林权证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切实把好现地核实审查关,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发证工作要做到程序公正合法、手续材料齐备、权证相符、四至界限清楚、位置面积准确、不重不漏,防止引发新的矛盾。 四、严格登记发证收费标准 各地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的复函》(财综[2001]43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998号)和省政府川府函[2002]133号文件的规定,每本林权证只能收取工本费5元,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林农免收林权勘测费。严禁在登记发证过程中向农民乱收费,增加农民负担,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 二○○二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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