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破产企业职工档案、户口转移问题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3 15:36:20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破产企业职工档案、户口转移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做好依法破产企业职工关系转移的衔接工作,保证国有企业依法破产工作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完善失业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破产企业职工档案、户口转移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职工按规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后与原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破产清算组应对职工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并连同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及时送达职工本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就业服务机构或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档案保管机构。职工应持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到本人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二、企业破产清算期间,清算组要对破产宣告前已开除、除名等已解除劳动关系职工未转移的档案进行清理,相关资料不完善的,要补充完善,并及时通知本人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因居住地变更或户籍关系不清楚而不能通知到本人的,破产终结后,其档案资料暂由企业主管部门保管。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办理破产企业职工的档案接收手续,并按规定为职工办理失业登记。办理档案接收和失业登记,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加收其他费用。档案管理所需的必要经费,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四、对破产企业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劳动合同制职工,清算组应在企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的10个工作日内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文件报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职工可按我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有关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



五、企业破产后,对户口无处挂靠的原集体户职工,其原集体户门牌、簿册不变,由派出所代管,待职工重新就业或有合法住所后予以迁出。集体户职工的档案,由户口所在地办事处接收。



六、各区(市)县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要高度重视企业职工进入社会的关系转移衔接工作,把失业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作为促进我市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建立市场就业机制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来抓,加强基层机构的建设,落实人员,完善设施,健全完善管理制度,把失业人员的管理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就业服务的整体规划,进一步做好我市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



二○○一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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