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厅转发市劳动局等部门关于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意见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3 15:36:34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厅转发市劳动局等部门关于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劳动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关于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以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意见



为适应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和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以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单位从转制(即企业登记机关签发营业执照,下同)的次月起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单位和职工按照市政府有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建立个人帐户以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连续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



二、单位转制以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按国家有关规定计发的离退休金不变,所需资金按以下渠道支付:



(一)转制以前已经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其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已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支付项目的金额,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未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支付项目的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补贴,由单位支付;也可以按10年计算,由单位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基金以后,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可先按40%缴纳,其余部分(含利息)作为单位欠缴的养老保险费,作出补缴计划,在5年内缴清。满5年未缴清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欠费期间,职工办理退休时,单位应按市政府的有关规定补缴一部分欠费。



(二)转制以前尚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其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社保机构按1999年成都市企业离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393元的标准,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离退休费高于393元的部分,按10年计算,由单位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基金以后,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补缴确有困难的,可先按40%补缴,其余部分(含利息)作为单位欠缴的养老保险费,作出补缴计划,在5年内缴清。满5年未缴清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欠费期间,职工办理退休时,单位应按市政府的有关规定补缴一部分欠费。



三、转制以前参加工作、转制以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按照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计发。



(一)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所涉及的缴费工资指数,从单位和个人一并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缴费的当年起计算。



(二)为保证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在本意见下发之月起的5年期内,按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按原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转制当年计算),低于的部份(以下称待遇差)采用发补贴的办法解决,并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本意见下发后至2000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90%;200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70%;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50%;200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30%;20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10%;2005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



(三)有条件的单位可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关于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等4个实施办法的通知》(成办发[1999]83号)的规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四、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企业规定执行,所需资金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五、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救济金的标准以及支付渠道,按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



六、单位转制以后,符合规定条件的职工因病和非因工致残,自愿申请提前退休的,由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定期统一组织医疗诊断,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专家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和审核基本养老金。社保机构从职工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发给基本养老金。



七、单位转制以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若干具体问题,按照《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结合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67号)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意见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九、本意见从2000年9月起执行,过去我市的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的规定执行。



成都市劳动局



成都市人事局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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