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机动车辆保险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3 15:36:38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机动车辆保险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市级机关机构改革中国有资产的管理,严防国有资产在处置过程中的流失,根据财政部、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0]5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机构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级机关机构改革期间,市级机关国有资产的处置,由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按规定负责办理,同时将处理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机构改革中,机构调整部门的经费清理、结算、划转由市财政局负责统一协调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所有参加机构改革的市级机关都要将本单位的房产、地产、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办公文印设备等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并登记造册,填写《成都市市级机关国有资产清理登记表》(样表附后),于7月30日前报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同时抄报市财政局。资产清理工作要做到全面、细致,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物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机构改革中,国有资产调整、配置的原则是:按照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各部门职能、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有关设备设施配备标准,以及各部门现有设备设施的现状等情况进行调整和配备,保证各部门正常工作的需要。

(一)行政管理职能并入其他部门不再保留的单位,其国有资产需重新核定。在重新核定前,暂由并入部门按现行财务制度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二)成建制改为事业单位或组建经济实体的部门,国有资产清理确认后,由改制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资产划拨手续。

(三)只更名或只改变主管部门和继续保留的单位,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权属关系维持不变,按现行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四)新组建的部门,对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商市财政局同意后,按其单位职能、人员编制配置相应的设备设施。

(五)对成建制划转和职能被合并的部门已出售的职工住宅,有关帐务作相应移交,待有关房改中资产核销规定下达后,按规定作帐务处理,并按新办法执行。

五、机构改革中,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纪律,严防国有资产流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也不得藏匿、转让、调换、私分和擅自转移。要坚决杜绝在机构改革中突击花钱、私分公款或借机乱发奖金、补贴、纪念品等问题的发生。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强机构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要认真履行审计职能,对违反财经纪律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流失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纪律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各区(市)县参照本《通知》实施。

二○○一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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