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

浏览量:          时间:2018-11-13 15:36:38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切实加强我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确保我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6]22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9]34号)以及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以下简称《条例》)、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和省政府召开的全省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全市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复查登记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办两个文件精神,以《条例》和《办法》为依据,坚持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并举的方针,依法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清理登记,建立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健康发展,为我市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作贡献。



复查登记工作的目标:通过复查,在进一步摸清我市民办非企业单位数量、分布、结构和运行特点等情况的基础上,依法进行登记,建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实行规范化、法制化管理,开创我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新局面。



二、对象和范围



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的对象:



(一)2001年5月前经有关部门批准或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1、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审批成立或颁发许可证的;



2、有关部门自行批准成立或颁发许可证的;



3、经机构编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



(二)未经任何部门审批或审批登记,自行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复查登记的范围:主要包括教育、卫生、文化、科技、体育、劳动、民政、社会中介服务、法律服务等行(事)业中的各类民办机构。1、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2、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3、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4、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5、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场、馆、院、社、学校等;6、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7、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8、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服务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9、法律服务业。10、其他。



三、原则和要求复查登记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四项原则:



(一)统一归口登记的原则。所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统一归口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其它任何部门无权登记和颁发证书。



(二)双重负责的原则。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按照《条例》和有关文件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复查登记工作。



(三)分级管理的原则。成都市民政局负责市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复查登记,各区(市)县民政局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复查登记。



(四)从严把关的原则。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对申请复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以来在政治方向、业务活动、财务管理、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严格把关,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依法进行登记,确认其法律地位,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对没有通过复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要责令其停止活动,并及时通知银行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注销其基本帐户和组织机构代码。从2002年1月1日起,凡未经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活动,擅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取缔。



四、步骤和时间安排



我市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从2001年5月开始至9月底结束,分五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调查阶段(2001年5月)。民政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要求,大力配合,开展广泛的宣传活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宣传橱窗和墙报等宣传媒体,采取各种形式,宣传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条例》的有关规定,宣传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使复查登记工作形成全社会理解支持、民办非企业单位主动参与的良好氛围。在此基础上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摸底工作,查清我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基本情况。



第二阶段: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查阶段(2001年6月)。民办非企业单位要认真总结和检查自成立以来,在政治方向、业务活动、财务管理、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形成书面自查报告,经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章程草案、验资证明、场所使用证明、相应从业人员等证明,原批准成立批文、党员和党组织建立情况报告以及业务主管单位认为必要的其它材料,一并提交业务主管单位。未经任何部门审批或审批登记,自行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相应的民政部门申请成立登记。



第三阶段:业务主管单位审查阶段(2001年7月)。业务主管单位按照《条例》和《办法》的要求,对自查后提出登记申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审查,对同意登记的,出具同意登记的正式文件,并督促民办非企业单位在1个月内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对不同意登记的,要向民办非企业单位说明理由。



第四阶段: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阶段(2001年8月)。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持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和第三阶段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的有关材料(一式两份),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依法办理简化登记手续的,只需提交自查报告、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验资报告、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党员或党组织活动情况的报告等材料,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业经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还须提交原登记注册机关准予注销的证明文件。登记管理机关应依法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作出准予登记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对准予登记的,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对不予登记的,要说明理由,劝其立即停止活动,并及时通知银行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注销其银行基本帐户和组织机构代码,并通知业务主管单位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对擅自开展活动不听劝阻的,要予以取缔。



第五阶段:检查验收和总结阶段(2001年9月)。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对复查登记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执行政策有偏差的要及时予以纠正。检查验收结束后,各区(市)县民政局要认真总结当地复查登记工作情况,并形成书面报告及时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汇总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的情况后,形成工作总结报市委、市政府和省民间组织管理局。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法律性很强,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的领导,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目标管理,精心组织,周密布署,稳步推进,坚持依法办事、按原则办事,确保工作质量。



(二)制定实施方案。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区(市)县都要按各自职责,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的具体方案,使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强协调配合。市和各区(市)县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通力合作,相互理解,密切配合,同时,民政、公安、安全、财税、人事、工商、物价、技术监督、银行等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要发挥民间组织管理工作联系网络的作用,以保证复查登记工作顺利进行。



(四)落实人员经费。这次复查登记工作任务重、工作量大,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市和区(市)县两级应核拨专项资金,配备必要的办公、办案设备和人员,为复查登记工作创造工作条件,确保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一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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