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对涉及食品的各类展销活动卫生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3 15:36:43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对涉及食品的各类展销活动卫生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对各类涉及食品展销活动卫生监督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关于加强对涉及食品的各类展销活动卫生监督管理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近几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的不断发展,一些部门和单位举办的各类涉及食品的展销活动日益增多。为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卫生和安全,防止食源性疾病和食物中毒的发生,加强对各类涉及食品的展销活动卫生监督管理,维持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各类涉及食品的展销活动实行卫生申报许可制度。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凡由一个或者几个单位组织(包括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直接组织),多个或者众多食品经营者参加,在指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集中进行的展销活动(包括博览会、展销会、交易会、经贸洽谈会等商贸活动),活动承办单位必须提前1个月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登记。各区(市)县举办的,向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市级及市级以上有关部门举办的,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卫生许可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办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举办展销活动的名称、期限、地点、内容、形式及负责人;



(二)展销活动招商及组织实施方案;



(三)展销活动招商摊区食品摊点平面布局图;



(四)展销活动食品经营摊区给排水设施、封闭式垃圾存放设施、食品防污染设施情况、餐具消毒设施及保持经营场所良好环境卫生状况方案。



三、卫生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初审合格的进行登记,并派出食品卫生监督员对展销活动临时性食品经营摊位进行现场卫生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临时卫生许可证(展销时间在5天以内的,可不办理临时卫生许可证)。任何涉及食品的展销活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未领取临时食品卫生许可证,不得生产经营食品。



四、展销活动食品经营摊区生产经营食品要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食品摊区的选址要符合卫生条件,避开有毒有害场所;



(二)有与所生产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加工场所,有相应的防晒、防雨、防尘、冷藏设施;



(三)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携带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健康证,从业人员着整洁工作服,保持个人及环境卫生;



(四)在展销会上销售的食品质量要符合卫生要求,三证齐全,食品标签符合标准,禁止销售腐败变质、超期、食品标志不全及其它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



(五)展销会饮食摊点提供的餐饮具经消毒合格,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



(六)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有防尘、防蝇和防鼠等设施,使用专用工具取拿食品,防止食品污染。



五、展销活动期间,承办单位要组织力量,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日常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现场监督,对违反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的要依法处理。



以上意见,如无妥,请批转执行。



成都市卫生局



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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