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成都市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进程,加快企业技术进步,有效地发挥技术创新、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以下简称息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成都市市级财政补贴给我市直接组织安排的技术创新、技术改造贷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息金,适合本办法。
第三条 息金安排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企业经济效益为目标,促进企业节能降耗、降低成本、提高产品质量、优化产品结构、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和竞争能力。
(二)充分发挥息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择优扶强,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引导企业自有资金和社会资金的投向,促进我市工业经济结构调整。
(三)坚持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企业管理相结合,促进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经济效益。
(四)有利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激发和调动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投入的积极性。
第四条 各区(市)县政府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企业重点项目的贷款贴息。在息金的安排上要向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项目倾斜,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采取部分或全额贴息等方式,扶持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的项目。
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园区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集中资金,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技术进步。
第五条 息金安排适用于以下项目:
(一)对我市工业经济结构调整起重要作用的市重点项目;
(二)市工业重点优势企业的重点项目;
(三)市成长型科技型企业的重点项目;
(四)市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
(五)市重点出口型企业的重点项目;
(六)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采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引进国外先进关键技术,明显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企业技术水平的重点项目。
第六条 对已享受国家、省全额专项贷款贴息的项目,不再享受市财政贴息。
第七条 市经委和市财政局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我市产品发展战略,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项目范围内,确定重点支持项目,并按照息金规模定期编制“年度预贴息项目计划”。
第八条 列入“年度预贴息项目计划”并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可以申请贴息:
(一)项目竣工后按规定经有资格单位验收合格;
(二)投资决算不超过概算的110%,并经同级经委(计经委、计经局)和财政局审核;
(三)合理工期内竣工。
对市重点项目,可以在实施过程中按贷款到位进度贴息。
第九条 贴息标准按实际落实到项目承担单位的贷款金额,并以企业财政隶属关系和税收解缴关系的不同,实行区别贴息。
第十条 项目贴息限定为一年。
第十一条 市和区(市)县财政贴息标准划分如下:
(一)企业财政隶属关系和税收解缴关系在市本级的重点项目贷款,由市财政予以全额贴息。
(二)企业财政隶属关系和税收解缴关系在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的重点项目贷款,贴息分摊比例为:市财政贴息40%,五城区财政贴息60%;其中,属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重点项目贷款,由高新技术开发区财政全额贴息,但对确需市财政贴息的重点项目,市财政贴息10%,高新技术开发区财政贴息90%。
(三)企业财政隶属关系和税收解缴关系在龙泉驿区、青白江区和县(市)的重点项目贷款,贴息分摊比例为:市财政贴息30%,区(市)县财政贴息70%。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项目,由有关单位于每年7月份向市经委、市财政局申报贴息。具体程序如下:
(一)市属企业项目,由市级有关部门按本办法的规定初审后,向市经委、市财政局申报;区(市)县属企业的项目,由当地经委(计经委、计经局)、财政局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初审后,向市经委、市财政局申报。
(二)填报“技术创新、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申报表”(见附表),并附项目批复文件及经办银行出具的项目贷款合同和贷款拔付单的复印件。
第十三条 市经委和市财政局联合对申请贴息的项目进行审定,经综合平衡后,下达息金计划。补贴给市属企业的息金由市财政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企业,补贴给区(市)县属企业的息金由其同级财政转拨到项目承担企业。
第十四条 企业收到息金后,应作冲减企业财务费用处理。
第十五条 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市)县经委(计经委、计经局)和财政局要定期对息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息金及时到位,并于每年年底向市经委和市财政局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和息金的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占用、挪用息金。对违反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将截留、占用、挪用的息金全额收缴市财政,同时取消其以后年度享受贴息的资格。
第十七条 各区(市)县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本办法制定具体贯彻措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财政局、市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成都市技术创新、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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