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4 07:16:10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近几年来,我市药品市场管理工作,经过不懈努力,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仍存在不少突出问题,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的稳定以及党和政府的形象。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整顿和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案件,使我市药品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药品市场管理作如下通知:

一、突出重点,促进药品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抓重点环节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药品管理法》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抓住重点环节,加大市场监管力度。

1、坚持取缔非法药品集贸场所。对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从事药品购销活动的场所(包括未经批准举办的药品交易和由无数无证经营者或借用合法企业保护的非法经营者或有证异地经营者所进行的相对集中或分散的药品现货采购、仓储、保管、运输、销售活动的场所)要坚决取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公开或暗地开办或变相开办这类集贸市场,一经发现要坚决取缔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坚决清理无证经营。所有企业都必须证照齐全,一点一证、亮证经营;对无证经营药品行为,要坚决打击,不留死角。对招商经营证照不全、证照过期的,要在自查自改的基础上,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没有按要求进行曲整改,或巧立名目违规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3、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对假劣药品要端窝点断渠道,从源头上解决问题。同时依法严惩制售假劣药品的企业和个人。凡制售假劣药品的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一律不准以其名义注册任何新的企业。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二)抓重点区域

1、防止药品非法集中经营场所死灰复燃。取缔五块石和肖四巷药品非法集中经营场所这一成果来之不易,一定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回潮和反复。所有迁出药品非法集中经营场所的企业,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重新核定的地点经营,否则按无证经营查处。继续进行招商经营和参与招商经营的企业以及吸纳的无证经营户,按有关法规处罚。对经营假劣药品的要从重打击,要把这些经营企业和他们销售的终端单位作为重点,加大抽查力度。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并通过增设执法点等措施加大对该地区药品经营的日常监管力度,确保整治成果的巩固。

2、进一步规范荷花池中药材专业市场。要继续按照专业市场要求抓好规范管理,不断提高综合管理水平。上市中药材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对出售国家限制销售的中药材和中成药、中药饮片、化学原料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违法行为要在自查的基础上,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于屡教不改、屡罚屡犯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对于本市场周边的地下饮片加工活动要严厉打击。对销售假劣饮片的经营者和为非法饮片加工提供生产场地和仓储设施的也要按规定追究责任。

3、加强重点抽验。药品抽检工作要重点抽验农村用药、进货渠道不正规的中小医疗单位、流通秩序混乱区域的药品以及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药品抽验应及时进行并公告结果,尽可能缩短检验周期。对于重点案件的药品检验,要随送随检。

(三)抓重点专项工作

1、规范医药价格。对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政府定价药品,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流通环节作价办法,在不突破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制定实际销售价格;政府定价以外的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不超过生产企业制定的零售价格前提下,制定实际销售价格。在药品购销过程中,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都必须真实开具药品购销发票,禁止弄虚作假。要切实规范药品降价行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低于生产经营成本低价倾销药品。要加强对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的监督与管理,积极推进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招标采购药品的中标价格,由招标经办机构在下达中标通知书的同时报市物价部门备案。加大药品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以切实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

2、抓好药品经营企业换证审查工作。要严格按国家规定对持证单位进行资格认定。对证照不全的,出租、出售、转让证照的,销售假药的,将药品批发企业承包给个人经营的以及违反国家规定新开办的药品经营的一律不予换证。对擅自从事异地经营、超越证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和方式经营药品、招商经济药品、参与招商经营或药品集贸市场经营活动,以及购销药品无票据或开具虚假票据的企业,要暂缓换证并限期纠正,否则不予换证。通过换证审查,克服药品经营企业低水平经营,促进企业重组和规模化、规范化以及跨地区经营。

3、认真开展一次全面清理过期药品的专项治理工作。对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一律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对销售、使用过期药品的要依法严处。同时对城镇社区卫生服务组织、门诊部及个体诊所配药问题进行清查,上述机构除可经销省级卫生、药品监管部门审定的常用和急救用药外,不得从事药品购销活动。加强药品包装的防伪标识管理,名优、畅销商品,在包装上,要加强防伪措施,防止仿冒违法行为。

4、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医疗器械管理条例》中的规定进行执法监督,加大对逃避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审查、走私、违规拼装等不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的企业和医疗机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5、积极创造条件搞好专项试点工作。要进行医院门诊药房改为药品零售企业、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零售连锁经营、药品电子商务、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执业药师管理和药品销售人员资格认定等试点工作。

二、加强领导,建立健全药品监管体系

(一)完善领导机构,建立监管体系

1、调整充实药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市药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是负责全市药品管理和对重大问题决策、协调的非常设机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区(市)县政府也要设立或调整相应的药品管理工作机构。

2、建立监管体系,改善监管条件。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尽快制定我市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的总体方案。要对全市药品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进行严格的行政监督管理。各区(市)县要尽快实行医药、药政、药检机构职能合并,把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落实责任制,强化目标管理

1、建立政府领导任期内目标考核制度。各区(市)县政府要建立领导任期内药品管理状况的目标 考核制度,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担负起本地区药品管理的领导责任。要层层落实目标责任制并严格考核兑现奖惩。各区(市)县要将药品管理的目标分解情况及时报市政府目标督查办公室和市药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严格监督检查。各区(市)县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药品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和监督机制。行政监察部门要对有关部门的药品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就执法监察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对领导干部失职、渎职、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行为要追究责任。

3、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药品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增强全局意识,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共同搞好药品管理工作。要及时沟通情况,主动协商解决问题。对于在工作上互相扯皮、推诿,甚至互相拆台,造成药品管理工作混乱的,要追究有关部门领导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宣传,营造有利于药品管理的社会环境

(一)正确把握舆论导向。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采取各种形式大力宣传有关药品监督管理的法规和政策,使广大药品生产经营者和人民群众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提高知法守法的自觉性;要大力宣传我市药品管理工作的成果,反映人民群众的呼声和愿望。

(二)建立完善药品质量公告制度。药品质量情况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彻底查实后再行通报。对企业药品质量的重大报道,应通过药品监督部门核实,以避免产生负面影响。

(三)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要建立和完善公告和公示制度,增强职能部门的办事公开性和透明度。市纠风办和药监、卫生、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聘请社会监督员,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办理群众来信来访,对群众举报和反映的问题,要及时查实和处理。对一些不实举报也要通过调查核实予以澄清,使其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

附件:成都市药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略)



二○○一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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