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开展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开展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1]38号文)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中,决定对全市矿山资源管理是行全面治理整顿。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的重要性
1998年以来,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我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在配合煤炭关井压产、关闭国有煤矿矿办小井、乡镇企业煤矿停产整顿及开展矿业经济秩序治理整顿,维护全市正常矿业秩序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无证采矿、越界越层开采、非法转让采矿权、破坏矿主资源、地质遗迹及生态环境等各类违法活动在我市部分地方时有发生,有些地方经过治理整顿后的矿业秩序出现了“回潮”现象。部分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认识不足,地方保护主义倾向较重,重发证、重收费、轻监督、轻管理,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这些现象说明,我市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方面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必须引起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一定要从江总书记“三个代表”要求的高度,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全局,充分认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之一,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多种手段,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搞好我市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
二、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主要工作内容
(一)全面取缔无证勘查、无证采矿、越界越层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非法采矿活动。
(二)对发放的采矿许可证全面进行清理,核查采矿许可证是否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和法定程序、是否存在越权发证、是否存在颁发已暂停发证的8种矿产的采矿许可证。其中,市发证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清理,有关区(市)县配合;区(市)县发证的,由区(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和矿管办负责清理。进一步建立严格的采矿权审批与管理制度,对清理出不符合开采条件,越权违规发放的采矿许可证,必须及时纠正。该吊销的要坚决吊销,该注销的要坚决注销,该协调处理的要妥善处理。
(三)清理矿业权流转市场,重点清理私下转让、出租矿业权或以承包方式擅自将矿业权转给他人的行为,越权审批转让行为。
(四)制止乱挖滥采,破坏浪费资源和生态环境行为,对不按规划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的,对进行掠夺性开采的矿山要限期停产整顿,整顿后仍不能达标的,依法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
(五)进一步做好煤矿关井压产,关闭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关闭整顿小煤矿及“五小”清理整顿工作。在关闭整顿小煤矿中,对被关闭的小煤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矿管办要及时上报审批登记机关注销采矿许可证。
(六)关闭在交通要道、地质遗迹和风景区范围内的采矿场,关闭在耕地中取土的砖瓦厂,关闭可能引发地质灾害,危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采矿场。凡属关闭矿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审批登记权限及时注销采矿许可证。注销采矿许可证后继续采矿的,按无证采矿予以查处。
上述(一)、(二)、(三)、(五)项工作在2001年11月底前完成,(四)、(六)项工作在2002年5月底前完成。
三、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治理整顿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严,各级政府要切实维护好本地区矿业开发秩序,加强对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将调整原市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市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原各区(市)县成立的矿业秩序治理整顿领导小组要继续担负起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领导小组需要充实、完善的应及时充实完善。区(市)县政府主要领导要对本地区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负责,乡(镇)政府对区(市)县政府负责,区(市)县政府要对市政府负责,哪级政府出了问题追究哪级政府的责任。对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混乱得不到有效治理的,对重大矿业违法活动制止不力或包庇、纵容的,对违法行为不及时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格执行行政过错负责追究制,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结合实际,突出重点,按时完成治理整顿任务。各区(市)县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集中精力和时间进行治理整顿工作,力争在较短时间内,使本地区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得到明显的改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抓好治理整顿工作,要把砂石、石灰石、煤的开采作为治理整顿重点,从2001年11月至年底原则上停止矿业权登记及转让审批工作。各区(市)县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全面完成各项治理整顿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塞责。
(三)搞好部门协调,加大执法力度。由于矿业开发活动涉及面广,切实搞好我市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必须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矿产、水利、工商、环保、经贸、公安、法院、检察院、监察等部门密切配合,紧密协作,对无证采矿的,工商部门不得发给营业执照,国土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手续,公安部门不得办理火工产品使用手续,电力部门不得供电等。要形成强大的政策、法律威力,对各类违法活动要进行严厉打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该立案进行行政处罚的要处罚,该罚款的要罚款,该吊销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的要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要依法惩处。各部门共同配合,形成合力,使各类违法矿业活动得到有效遏制。
(四)建立和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强化对矿产资源管理的监督力度。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监督检查,严格审查矿业权人提交的勘查计划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矿区巡查制度、许可证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制度。对矿业权人的井巷施工进展情况、矿山生态环境及地质灾害恢复治理情况,要进行经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立即进行处理。
市国土资源局要对各区(市)县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工作进行帮助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区(市)县政府在2001年11月底前和2002年5月底前分阶段将治理整顿情况书面报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汇总后报市政府。
附件:成都市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略)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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