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成都市各类企业工商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4 07:18:08

《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成都市各类企业工商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成都市各类企业工商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靖遵照执行。



二○○○年十一月十日



关于成都市各类企业工商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市政府:



为了贯彻市政府《关于批转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市级和各城区工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报告〉的通知》(成府发[2000]119号文)精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我市各类企业工商、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工商局登记管辖范围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股份有限公司、企业集团、集团有限公司及其设在五城区(青羊、锦江、金牛、武侯、成华,下同)内的分公司。



(二)五城区内,由中央各部属机构、部门或者市属机构、部门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三)五城区内,由省属、市属企业、事业、社团法人,中央各部委、军队、武警、各大专院校、铁路、民航系统所属企业、事业、社团法人,外地省属、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城市所属企业、事业、社团法人参予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四)五城区内从事广告、登记代理行业的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五)五城区内,由自然人投资设立且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的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六)按原规定属市局登记管辖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和非法人经营单位。



(七)市局登记的企业和市属事业单位的改制登记。



(八)我市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变更、注销。



(九)市工商局直管市场内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上级规定必须由市局登记注册的企业。



二、各区(市)县工商分局登记管辖范围



(一)委托五城区分局登记管理设在本辖区内除应由市局登记管辖的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以外的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二)委托五城区分局登记管理设在本辖区内,经市政府授权批准,投资主体为区属机构、部门的国有独资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三)委托十二县(市)及龙泉驿、青白江区分局登记管理设在本辖区内的有限公司、国有独资有限公司和分公司。



(四)委托各分局负责原登记的企业和区属事业单位申请改制为有限公司、股份合作企业的登记。需变更登记主管机关的,由原登记机关完成改制登记后,按有关变更登记程序进行。



(五)按原规定属分局登记管辖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和非法人经营单位。



(六)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在本辖区分局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受理、审批、发证,可由分局委托工商所负责。



(七)委托各分局登记管理本地政府批准立项及招商引资除股份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以外的内资企业。



(八)高新分局登记管辖范围按原规定执行。



三、工商登记有关管理规定



(一)登记工作切实做到四个统一:统一政策、统一程序、统一管理、统一收费标准。严格依法登记注册,严把市场准入关。



(二)建立健全登记监管规章制度。各登记部门、窗口要按市工商局统一制定的“登记工作人员职责”、“公开办事”、“社会公务服务承诺”、“登记三卡”、“一口清”、“登记程序一条龙”、“文明礼貌用语”等服务承诺制度建立登记工作制度,并向社会公开、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三)对新设企业的核准或驳回从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登记的核准或驳回从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名称登记核准或驳回从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注销企业的核准或驳回从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新设企业领取营业执照时,先由登记部门发给执照副本,待税务机关确定其纳税关系后,再发给正本。



(五)凡具备法定验资资格的验资机构都可出具企业验资报告,各登记部门不得指定验资机构。新设立企业专用帐户按国家工商局和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可在企业所在地银行设立。



(六)为保证管理职能到位,促进工商管理职能转变,按属地管理原则,委托各区(市)县工商分局及工商所依照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对本辖区内各类企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外商投资企业服务和监管按成工商发[2000]62号文执行。行政处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国家工商局有关法规执行。



企业年度检验工作仍由原登记机关按规定组织进行。



(七)市工商局要加强对登记业务的领导和管理,定期、不定期对各分局登记受理、核准、资料规范及档案管理等工作进行执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不能严格执行登记管理规定,问题严重的,市工商局将收回所授登记权限并对相关人员视不同情节予以处分。



四、税务登记有关管理规定



(一)各税务部门要积极主动与同级工商部门协调配合。对在工商部门领取了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无一例外地进行税务登记,纳入税收征管。



(二)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高新区及市级税务部门在受理税务登记时,应严格按照成府发[1996]159号文件的精神确认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应由其他单位征管的要主动进行移交。



(三)加强服务意识,不断优化登记服务工作。一要公开办事程序,让纳税人明确办证要求;二要实行承诺服务,整个办证工作从受理之日起正常情况下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三要礼貌待人,使用文明礼貌用语,热情解答纳税人有关办证的疑问。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成都市国家税务局



成都地方税务局



二○○○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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