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治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治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今年以来,全国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不断发生,非煤矿山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相当严峻。我市部分地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也不容乐观,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规生产,不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规,安全隐患突出。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治理整顿会议精神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治理整顿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1]8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决定在全市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治理整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责任到县、行业督查、依法治理”的原则,以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伤亡人数为目标;以落实责任为重点,明确区(市)县长、部门及各类非煤矿企业法人代表的责任,严格执行行政责任追究制;以查隐患抓整改为基本手段,切实消除重大隐患。实现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健康发展。
二、整治目标
(一)清查非煤矿山。由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认真清理,全面掌握。要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非煤矿山进行停产整顿,对整顿验收不合格的要吊销采矿许可证、依法予以关闭。
(二)清理采矿许可证,坚决杜绝非法生产和私挖乱采。
(三)井工开采的非煤矿山必须建立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排水系统、井巷支护必须按照有关安全生产规程执行,矿井必须按照有关安全生产规程执行,矿井必须绘制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和排水系统图。露天开采的非煤矿山要严格执行相关的安全规程,实行台阶式开采,加强边坡管理,严禁“一面墙”、“一面坡”开采。
(四)加强爆破物品的管理,做到依法使用,严格管理。
(五)有效遏制重大事故,杜绝特大事故,使非煤矿山死亡人数明显下降。
三、整治范围
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所有制非煤矿山企业,包括各类金属、非金属、有色金属和各类化学矿山企业,各类建材矿山企业,石油、天燃气、盐矿、矿泉水等液体、气体矿山企业。
四、主要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为保障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治理整顿工作顺利开展,市政府决定成立成都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略)]。区(市)县、乡(镇)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统一负责本地区的治理整顿工作的领导。各非煤矿山企业也要成立专门治理整顿工作机构,法人代表要切实负责本企业的治理整顿工作。
各区(市)县、各部门要按照总体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明确职责,精心组织。整顿工作按四个阶段进行,包括宣传发动、隐患排查、治理整改、整顿检查。时间从10月下旬起,按大体5个月左右安排。
(二)广泛宣传,大造声势。以落实安全规章制度,强化安全防范措施为主题,采取各种开幕式为治理整顿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坚决打击非法办矿,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严格追究事故责任。在非煤矿山安全治理整顿中要严格执行《矿山安全法》、《矿产资源法》、《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等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治理整顿中发生的所有重、特大事故,都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从严处理。
(四)强化监督、监察,坚持标本兼治,搞好综合治理。对治理整顿中做出的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要明确人员,督促落实。对违规企业,特别是在整治期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非煤矿山企业,该关的必须关,该停产的必须停产,企业要通过整治建立健全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确保安全生产的有力措施。要通过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督促非煤矿山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加大安全投入,完善各项安全保障设施,提高安全防御能力。
(五)加强行业督查。各级行业管理部门要负责对本行业内的各种所有制的非煤矿山安全治理和关闭非法及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小场的监督检查,并对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查。国土资源、监察、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乡镇企业(中小企业)管理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协调行动,共同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治理整顿的各项工作。
(六)严肃事故的统计上报。在治理整顿中,凡发生迟报、瞒报非煤矿山事故,一经查实,从严追究责任人及管理部门的行政责任。凡发生重、特大事故,各级政府负责人及其各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到现场,并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成府发[2001]165号)做好抢险和处理工作。
二○○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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