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府发〔2002〕73号《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关于深入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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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关于深入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府发〔2002〕73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工商局《关于深入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你们按照该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采取有力措施,深入开展好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深入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政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5号)及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精神,按照市政府12月2日召开的“全市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为把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引向深入,在巩固前一阶段整治成果的基础上,现就下阶段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是认真贯彻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证。要充分认识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要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把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引向深入,促进我市集贸市场健康发展。



二、组织领导



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工商局牵头,会同市贸粮、质监、药监、卫生、文化、农牧、国税、地税、公安等部门,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协同作战,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各区(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各相关部门实施集贸市场专项整治。



三、整治范围和要求



在继续抓好重点地区、重点市场整治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对辐射面广、交易量大以及存在经销假冒伪劣、偷税漏税、安全隐患、治安混乱等问题的集贸市场和出租摊位以批发业务为主的集贸市场性质的“商城”、“商厦”的专项整治。



各区(市)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方针,强化主要领导责任制,健全工作机构,明确部门职责,通力合作,统一协调行动。整治中要做到普遍整治与重点整治相结合,集中型市场整治与分散型市场整治相结合,综合市场整治与专业市场整治相结合,针对存在的不同问题,分析、制订深入整治措施,做到重点突出,问题清楚,方法对头,措施有力,效果明显,切实解决“假冒伪劣”、“偷税逃税”、“执法壁垒”等重点问题。



四、整治重点



(一)重点市场:各类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批发市场,特别是出租摊位以批发业务为主的集贸市场性质的“商城”、“商厦”。



(二)重点商品:一是要紧紧抓住对食品、药品、粮食和农资等重点商品的监管工作,严厉打击出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农药、劣质和不合格化肥、种子等坑农害农违法行为。二是加强水泥、钢材、汽车、摩托车配件等生产资料的管理和非法拼装汽车的查处。三是要开展集贸市场内的危险化学品、剧毒鼠药、剧毒农药的专项整治工作。取缔和查处集贸市场内非法销售剧毒鼠药的摊点和游商游贩,加强对集贸市场内的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监督管理。



同时要严厉打击假广告、假商标、假发票、假包装的印制窝点,从源头上杜绝假冒伪劣商品。



五、整治阶段及内容



为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下一步的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分为三个阶段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一)节日市场整治阶段(2002年12月至2003年2月)。针对元旦、春节期间商品交易活跃的情况,为维护节日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对肉食品、服装、日用百货、家用电器、文化市场、药品市场等热点市场进行专项执法整治行动,重点做好市场的卫生、消防、治安、计量、打击假冒伪劣等整治工作,给广大消费者提供满意、放心的节日购物环境。



(二)市场主体整治阶段(2003年3月上旬至5月下旬)。结合企业、市场年检,对各类集贸市场主办单位和场内经营户的主体资格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放在对市场主办单位的监管上,集贸市场的开办必须进行市场登记,市场经营管理单位必须纳入企业登记管理。同时加大对出租摊位以批发业务为主的,具有集贸市场性质的“商城”、“商厦”的监督检查,达到市场开办条件的,通过市场登记统一纳入市场管理范围;不符合市场开办条件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对场内无照经营的,坚决取缔并追究市场主办者的责任。通过制定和推行“市场主办单位责任书”和“进场经营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市场主办单位的责任,明确市场经营管理单位与进场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指导、督促市场主办单位加强市场自律管理制度的建设,建立健全集贸市场商品质量管理制度、市场秩序公示制度、“1235”消费者申诉举报制度、市场先行赔付制度、重要商品索证索票制度、信誉卡制度。市场内摆摊设点的经营者和市场主办单位都要对市场内销售的商品质量负责,市场主办单位应成为市场商品质量和秩序的“第一责任人”。



(三)全面整治阶段(2003年6月上旬至2003年12月下旬)。加大从源头上治理的力度,按照产品质量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全面加强对生产领域的监督管理;要把工作重点放在清剿集贸市场周边地区制假、售假、藏假的窝点,严厉查处一批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大要案件。建立集贸市场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市场巡查,组织公安、卫生、税务等有关部门,对重点市场及周边地区进行集中检查。同时,督促指导市场开办单位加快推进集贸市场流通方式向现代化的营销方式转变,由摊位式的原始经营方式逐步转变为现代化的经营方式,促进集贸市场的建设和管理上水平、上档次。



六、整治措施



(一)明确职责,严查大案要案。工商部门要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统一协调行动,开展联合检查、联合办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公安部门要在相关部门的配合下,指导市场开办单位做好场内的治安工作,加大对集贸市场内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偷盗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减少刑事案件的发生;消防部门对集贸市场要进行清查,指导督促市场开办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对存在消防隐患未达到消防安全要求的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经整改仍未达到标准要求的要停业整顿,直至关闭;卫生、防疫部门要组织卫生执法力量,按照《食品卫生法》,指导集贸市场内的经营户增强食品卫生意识,规范食品经营设施,对食品卫生不合格的市场和经营户要进行处罚;质量监督部门要按照《产品质量法》,加强对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的抽检和监管,从源头上遏制假冒伪劣商品的蔓延;税收部门要加强市场税收征管,防止偷税漏税行为发生;药监部门要按照《药品管理办法》,加强对中药材批发市场和其他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查处制售假劣药品行为。



(二)强化日常监管。工商部门要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抽查和监管,制定周密计划,认真开展商品质量抽检工作,及时公布、查处不合格商品和责令召回有缺陷商品,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健全和落实市场监管制度,不断探索新的集贸市场长效管理机制。要完善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职责、放松监管或包庇、纵容违法分子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三)建立市场信用体系。要抓住我市信用经营建设的机遇,以集贸市场各类经营主体登记档案为基础,充分运用已有的信息资源和计算机网络等高新技术手段,建立集贸市场及经营主体资信守法档案,并积极探索、分步推进集贸市场及经营主体信用管理制度,实现集贸市场打假治劣、税收征管等资源共享,提高执法的有效性。



(四)坚持引导与规范并举,树立和推广一批典型示范市场。要充分发挥市场行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社团组织的作用,引导市场主办单位和经营户文明经商、守法经营,做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完善、自我发展,争优创先,积极参加“文明市场”、“文明经营户”的竞赛活动。在整治中坚持引导与规范并举,抓好正反两方面的典型,要努力培育一批制度健全、管理规范、遵纪守法、群众满意的示范市场,以点带面,推动整治工作的开展。对整治不力的,要进一步查找问题,完善措施,狠抓整改,限期达到整治要求。整治效果好的,要认真总结,大力宣传,引导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种媒体,宣传整治成果,曝光典型案件,震慑违法分子,教育广大群众,为开展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区(市)县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执行。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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