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成都军分区关于做好2001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成都军分区关于做好2001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人武部,市政府各部门:
为做好2000年冬季退伍义务兵和2001年春季转业士官接收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0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29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200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及时间
2000年冬季退伍义务士兵人 、2001年春季转业士官退出现役的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以上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为调整士官队伍结构,部分未满本期规定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因政治、身体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转业士官仍实行档案集中交接,由省军安办统一接收。转业士官一律持省军安办《接收安置通知书》到安置所在区(市)县军安办报到,5月底报到完毕。属个人原因在6月底仍未报到的,一律不予安排工作。转业士官的工资由部队发至2001年7月底,8月1日起由地方接收转业士官的工作单位发放。全市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安置工作要在2001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
二、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教育工作
各级政府要针对退役士兵的思想实际,突出拥护、支持改革这一主题,着重进行改革开放形势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和择业观教育,引导退役士兵自觉服从改革和建设的大局;树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体谅国家困难,服从政府安置;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珍惜当兵历史,爱护军人荣誉,自觉遵纪守法;积极投身于家乡的经济建设,争做两个文明建设的模范。对城镇退役士兵要加强待分配期间的管理教育,确保他们过好党、团组织生活;要重点做好家庭困难、个人愿望未能实现、回城镇暂时得不到安置的退役士兵的思想工作,防止发生各类重大问题。对回农村退役士兵,要继续贯彻实施《培养和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工作发展规划》,提供优惠政策和相应条件,积极扶持他们创办经济实体,兴办第三产业。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全民国防意识,运用报纸、电视、广播等形式,宣传安置政策,及时报道退役士兵中的模范事迹和安置工作中的好人好事。
三、切实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今年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省、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并结合当地实际,加大政府调控力度,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采取安置就业、扶持就业、自谋职业、有偿转移等多渠道、多形式的安置办法,确保年度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要进一步拓宽安置渠道。凡驻我市境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组织形式和隶属关系,都有依法接收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继续贯彻执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政策,实行“政府分配安置与经济补偿”相结合的办法,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落实,确保安置对象第一次就业;要根据年度退役士兵总量、单位职工人数、经济效益和用工需求等,合理制定安置计划。各接收单位,特别是行业管理部门,要尊重和支持地方各级政府的工作,配合当地安置部门,积极承担安置任务,及时安排退役士兵上岗。任何单位都不得拒绝接收当地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按照政府下达的计划任务,向接收单位直接分配,如接收单位借故拖延或拒绝接收,经安置部门协调做工作,仍然继续拒绝接收的,一切责任由接收单位负责。被安置的退役士兵也可通过法律程序,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各单位所需的警卫、保安和工勤人员,应优先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凡新建、增加员额的单位招工时,要留出一定比例安置退役士兵,劳动、人事部门要协助有关单位落实安置计划。积极推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按照下达的计划任务,对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完成当年安置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经当地政府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的部分有偿转移。用人单位每少接收一名退役士兵,交纳有偿转移金3?5万元。企业单位交纳的有偿转移金,经财税部门批准,可在企业管理资金中列支,并准予税前扣除;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偿转移金自筹解决。要实行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或到非国有经济单位就业,当地政府要切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要求,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从事第三产业,享受当地促进就业的各种优惠政策,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1号)的规定执行。对到非国有经济成份单位就业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要按照《劳动法》和有关安置政策,为其办理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等保险。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检查用人单位及时足额交纳退役士兵的各项保险费用。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国家规定的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与参加社会保险的实际缴纳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非国有企业对所接收的退役士兵,要同时接收档案和安置手续。退役士兵不论在何岗位工作,都属于本单位正式在册职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应予本单位同工龄、同工种的职工实行同岗同酬,对上岗工作的退役士兵不得实行试用期制。非个人原因,接收单位不得随意安排其下岗。因企业倒闭或被兼并、收购,其中的退役士兵应优先纳入再就业计划或由接管企业及上级主管单位给予及时、妥善安置。
四、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任务完成
退役士兵安置是一项涉及到部队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政治任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把安置退役士兵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通力合作,做到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级政府要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继续纳入一级目标管理,完善各级目标管理责任制,各负其责,层层落实。要充分发挥各级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的作用,计划、民政、财政、劳动、人事、公安、监察、目标、人武部等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关注工作热点,切实解决难点问题,保证顺利完成退役士兵的安置任务。计划安置单位必须按照政府下达的年度安置任务,保证完成。对完不成安置任务、拒绝接收又不交纳转移安置金或有其他妨害安置工作行为的单位,当地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当年度不得评为“双拥模范”单位、先进单位和精神文明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在两年内不得为其办理职工录用手续,人事部门不得为其核定增人计划。问题严重的,要予以通报批评,新闻媒体给予曝光。对年度安置任务完成好的部门、单位,当地政府要给予表彰。安置部门要准确掌握任务落实情况,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
各级安置部门要派专人参加本级征兵办工作,按照上一级征兵办下达的年度非农户口征集数量,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严格控制非农业户口新兵征集比例。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按月发给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要保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正常工作经费和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管理、教育和必要的技能培训经费,确保我市年度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确保社会的稳定。
二○○一年四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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