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职责有关规定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4 07:19:16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职责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江泽民总书记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切实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加强我市安全生产的领导,落实责任,推进安全生产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安全生产领导职责的通知》(川府发[1995]151号)和最近中央、省领导有关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现将我市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职责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人



(一)市、区(市)县、乡(镇)长和街道办事处主任是所辖区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行政领导,具体负责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其他工作的行政领导,承担分管工作中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各级政府的行业主管部门及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主要领导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行政领导,具体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其他工作的行政领导,承担分管工作中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三)企业、事业和用人单位的法人代表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二、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职责



(一)市、区(市)县、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



1、从党的“三个代表”的高度认清自己肩负的政治责任,把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领导、组织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



2、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对本地区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按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作出决策。



3、健全政府安全生产监察管理手段,保障其必要的工作条件。



4、加强对本辖区政府、行政部门和企业、事业、用人单位领导的安全生产管理,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绩考核。



(二)市、区(市)县、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行政领导职责:



1、按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组织和实施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



2、根据上级政府的工作要求,主持布置本地区安全生产目标和工作规划,督促检查执行落实情况。



3、主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传达上级政府工作意见和指令,提出本级政府的工作举措和实施意见,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4、组织本地区安全生产检查,对易发生事故的重点和重大危险隐患采取果断措施,责令有关部门、企业、事业、用人单位落实行之有效的预防措施。



5、超越职权亟待处理的重大安全问题,及时向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报告,并积极地提出处理意见。



(三)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及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管好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



2、建立健全与本系统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



3、根据本系统生产经营特点,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预防事故的各种措施,并督促企业、事业用人单位实施。



4、将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分解到企业、事业用人单位,签定责任书。分级管理、落实责任,实行考核。



5、贯彻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指令和要求,提出本系统实施的工作意见。



6、认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对重大事故隐患,制定治理方案和防范措施,督促企业、事业和用人单位进行整改。



7、督促企业、事业和用人单位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职业培训,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严格执行各种安全规定。



8、严格执行“三同时”的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设施,进行设计、施工和投产的验收审查。



(四)企业、事业和用人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人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定。



2、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安全生产工作与企业深化改革、生产经营、技术改造同步规划、同步发展、同步实施,认真执行“五同时”和“三同时”的规定。



3、建立健全与本单位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人员,明确其工作职责。



4、制定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人职责、安全管理守则、规章制度以及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加强检查,杜绝违章行为。



5、开展安全教育,进行职业培训,做到经常化、制度化。法人和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及安全管理人员须参加政府安全部门组织的培训,取得市级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持证上岗作业。



6、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治理。对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安全监察、监督机构。



7、认真执行国家、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颁布的安全标准、规程和规范,制定与之相适应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大力改善劳动条件,完善安全技术设施,建立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



8、发生事故及时上报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救护受伤人员,保护事故现场,做好善后工作。主动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三、发生死亡1至2人的事故,各区(市)县政府分管领导和主管部门领导要赶赴事故现场;发生死亡3人以上事故,市政府分管领导、各区(市)县政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和主管部门第一责任人应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发生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市、区(市)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和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安全生产责任人赶赴事故现场后,组织抢救、组织事故调查和善后工作。



四、从事特种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基建工程、安全防护设施、易燃易爆物和尘毒等有害物质监测检验的单位,须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或行业制定的安全标准、规程和规范,安全评价准确。对监测检验工作质量负安全责任。



五、负责对特种设备、特殊行业、易燃易爆和尘毒等有害物质生产经营资格认可的行政部门,须按照国家、地方政府或行业制定的标准条件进行严格审查,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不予批准。负安全资格审查管理责任。



六、担负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单位,要按培训考核标准执行,对培训质量负责。负责考核发证的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或行业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负安全资格考核管理责任。



七、加强干部管理,对干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对政绩突出的应予表彰,履行职责差的应予批评,情节严重的应予纪律处分。



八、各级政府安全监察和监督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检查,依法行政,对违章行为和伤亡事故严肃查处。



九、发生死亡或重大经济损失事故,须按“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根据有关领导人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中存在的失误、失职、玩忽职守等情况和事故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责任,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企业、事业和用人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可同时并处或单处罚款。



十、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安全生产监察机关、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本通知的贯彻和落实进行监督。



十一、驻成都地区的部、省属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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