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市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4 07:19:18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市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四川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四川省<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的规定,我市1998年底至1999年初依法选举产生的村居民委员会任期即将届满,将在今冬明春依法进行我市第六届村民委员会、第五届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1]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换届选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泛宣传,提高认识



村居民委员会是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因此,依法做好村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是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实现依法治国方略和健全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对于加强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依法保障广大村居民的民主权利,扩大基层民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进步具有重大意义。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会议等形式,广泛宣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四川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让广大村居民了解掌握选举工作的基本精神和各项规定,提高选民的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保证其民主权利依法体现。



二、加强领导,建立机构,依法选举



村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是一项涉及面宽、工作量大、政策性强的工作,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做到有部署、有措施、有落实,切保证此次换届选举工作依法顺利进行。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调查研究和指导,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成立选举指导小组,负责组织本辖区村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要严格依法选举,坚持直接、差额、无记名投票原则,不准搞指定或派选。要把那些遵纪守法、作风民主、办事公道、群众真心信赖的人选进村居民委员会班子。对在选举中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打击报复等不正当行为妨碍村居民行使民主权利的,要依法查处。



三、抓好培训,提高素质,进一步推进和完善村居民自治



切实加强对选举工作人员的培训,努力提高其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各区(市)县要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暂行办法》,负责乡(镇)、街道办事处选举工作人员的培训,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人员的培训。要让参选群众充分了解选举的各项规定,保证他们依法行使民权利。同时要做好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培训工作,村居民委员会的主任由各区(市)县组织培训,副主任、委员由乡(镇)、街道办事处组织培训。依法选举产生的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要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建立健全以村居民代表会议、村居务公开、村居财务公开为主要内容的各项保证村居民自治正常开展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努力推进基层民主政治进程。



四、关于几个具体问题



(一)本次换届选举工作从2001年10月开始,2001年12月中旬前结束。



(二)选举产生的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各区(市)县民政局颁布《当选证书》,高新区由市民政局委托高新区社会事业局颁发《当选证书》。



(三)选举工作经费由各区(市)县民政局编制预算报同级财政列支。市上工作经费政局报市财政局审拨。



(四)各区(市)县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写出书面总结,于2002年2月底前送市民政局。



二○○一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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