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4 07:19:30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2001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01]16号)和全省社会保障工作会议提出的“努力扩大最低生活保障覆盖面,尽快使符合条件的城市居民都能得到保障”的要求,今年我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将以扩大最低生活保障覆盖面、规范操作程序为重点,进一步完善我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切实保障城市低收入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稳定。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扩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覆盖面,把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对象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保障城市低收入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体现了党和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有利于国有企业的改革和社会的稳定。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认真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进一步加强对低保工作的领导,把扩大最低生活保障覆盖面、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本地区、本部门一级目标管理,切实抓出成效。要结合本地区和所辖街道(乡、镇)机构改革,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机构,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制度,落实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工作经费,保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顺利开展,把这件好事办好、办实。



二、目标任务及时间要求



今年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扩面工作的目标任务:新增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30000人。



扩面的重点:原来享受粮油帮困对象中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人员、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中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人员、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过程中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人员。



扩面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时限:2001年9月30日前。



三、要确保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国发[2001]42号)明确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各级政府要积极筹措保障资金,把当地所需低保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保证扩面新增经费按时足额到位。



四、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监督管理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强化执法检查监督制度。监察、财政、审计、民政等部门每年要定期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充分发挥社会和群众监督的作用,严禁贪污、截留、挤占、挪用低保资金。要搞好居务公开,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人数、金额向群众公开,接受群众监督。要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情况输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实现省、市、区(市)县三级联网,从而实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信息管理系统的网络化运行。



五、完善社会化救助机制,搞好专项救助



要完善社会化救助机制,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积极开展专项救助。工商、税务、卫生、交通、城建、公用、电业、物价、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并落实相应的优惠政策。对已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在就业、从事个体经营、医疗、房租和水电气费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和收费优惠,适当减免有关费用;通过实施“低保对象帮困助学”专项救助工程,解决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子女“上学难”的问题。同时,积极倡导社会互助,鼓励和支持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积极就业,改善生活状况,逐步提高家庭自我保障能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就业年龄段未就业的,应当参加其所在居委会或社区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



附件;各区(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扩面人数分解表(略)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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