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中心城区(五城区和高新区)土地统征统供和收益分配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中心城区(五城区和高新区)土地统征统供和收益分配的实施意见》
五城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省政府《关于规范土地出让行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通知》(川府发[2001]23号)、省纪委《关于违反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供地管理规定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川纪发[2002]5号),市政府《关于加快成都市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成府发[2001]54号)文件精神,依法履行市政府对土地的高度垄断管理和宏观调控职责,建立政府统一征地、统一供地和统一收益分配的机制,实现中心城区土地资源和土地资产的优化配置,充分发挥土地资产效益,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现就我市中心城区(五城区和高新区)土地统征统供和收益分配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土地征用
(一)征地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是中心城区土地征用的法定主体,市国土资源局是法定代表市政府负责组织征地的实施主体,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审查报批和组织实施征地。
(二)征地机构。撤销原“成都市建设用地统一征用办公室”,其职能划转到新组建的“成都市征地事务中心”。市征地事务中心的主要职责是:负责中心城区内所有征地的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负责被征用土地农民的住房安置、人员安置和各类附着物的补赔偿工作;按城市规划部门要求完成征地范围内的基础设施配套(七通一平)后移交市土地储备中心。
(三)组织实施。按照统一征地、统一供地、统一管理的原则,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年度计划实施征用,市国土资源局代表市人民政府组织和实施。市征地事务中心承担征地后实施的具体事务工作,五城区和高新区国土资源局受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可承担征地实施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四)资金筹措。新征土地所需资金,主要通过储备中心来筹措,也可以由市和区政府共同筹措。对定向供地的特殊项目,可通过收取用地单位征地预付款来筹措。
二、关于土地供应
(一)供地主体。市政府是中心城区供地的主体。市政府委托市国土资源局代表市政府拟订供地方案、签订供地协议。任何单位和个人用地只能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二)供地方式。凡经营性用地均采取有偿使用的方式供地,由市国土资源局代表市政府公开向社会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凡符合法律规定并列入国土资源部《划拨土地目录》的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三)高科技企业和生产型项目。在市政府下达的供地计划指标内,由区政府向市政府书面报告,经批准后可签意向性供地协议。法律规定适用行政划拨土地的按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应当有偿使用土地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以按协议出让的方式供地。
三、关于土地收购与储备
(一)机构设置。成立成都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是市政府收购储备土地的决策机构,负责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和协调,研究制定土地收购储备的政策,协调各有关部门关系,监控国有土地资产运作。市土地储备委员会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主任、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市土地储备中心,其主要职责是做好收购储备的具体工作。
(二)收购储备范围。依法征用的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期限已满被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被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国有土地;依法没收的土地;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改制、产业结构调整或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国有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因实施城市规划和土地整理,市政府批令收购的土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储备中心收购的土地;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
(三)土地收购与储备的资金来源。政府的土地收益;金融机构授信贷款等。
四、关于土地收益的分配
新征土地获得的土地纯收益(供地价格?征地成本?综合配套费用?土地出让金),市和该土地所在区按6∶4的比例分成,由市国土资源局在供地时收取并分配。高新区范围内新征土地的收益,留给高新区使用。
五、1999年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所征土地的处理办法
(一)从1999年1月1日起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上报国务院并已获批准的土地,原拟安排给中房公司、市统建办、市干道指挥部的,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组织实施,纳入市政府土地储备,由市政府调控和安排使用。
(二)从1999年1月1日至2002年6月30日上报国务院并已获批准的土地,市政府原拟定安排给所在区使用的,仍由各区实施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已办协议出让的经营性项目用地,市政府收取每亩5-8万元的土地收益(锦江区、成华区每亩5万元,其他区每亩8万元)。未经市政府同意安排的土地或需要改变用途的土地,统一纳入市政府土地储备,由市政府控制和安排使用。
六、1998年以前征用的遗留土地的处理办法
(一)按照市政府要求,于2000年5月31日前到市国土局进行了备案的统征存量土地,在2002年9月30日以前可继续以协议出让的方式供应土地,收取让出金仍按原办法执行。逾期不办以及未进行备案的土地,由市政府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向社会供应,拍卖价款在按新的出让金标准扣除土地出让金后,全部返还给原统征单位。
(二)府南河综合整治工程配置给各区的土地尚未转让的,由于已明确了市、区两级土地收益并进行了结算,可仍由各区安排使用,供地方式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收益归所在区政府。
(三)“五路一桥”工程的配置土地,属明确由各区掌握的土地,土地收益归所在区政府。属市政府应收回的土地,原则上由市政府收回、储备并实行招标拍卖。对市政府应收回而因特殊情况未收回的土地,土地所在区政府应向市政府缴纳土地收益或纳入“五路一桥”统一算帐。
二○○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