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府发〔2004〕1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工作的通知》
成府发〔2004〕12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工作,保障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做到土地权属清楚、面积准确、规划设计条件明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宗地,应完成拆迁、场地平整和基础设施配套工作。对暂时未完成拆迁、场地平整和基础设施配套且需出让的特殊宗地,应在公告中明确完成拆迁、场地平整、基础设施配套的具体时间和实施责任人。
二、招标出让宗地的标底,拍卖、挂牌出让宗地的起拍价、起始价、底价,要根据土地成本、基准地价、宗地区位条件、规划设计条件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集体决策。对未达到招标标底,拍卖、挂牌底价的宗地,不得成交。
三、投标人、竞买人参加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投标、竞买保证金,不得低于该宗地基准地价的15%。投标人、竞买人申请参加多宗土地投标、竞买的,只需交纳一项投标、竞买保证金,即按其所投标、竞买的多宗土地中保证金额度最高的宗地要求交纳。
四、投标人、竞买人中标、竞得出让宗地后,不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文件约定的时限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附件的,视中标人、竞得人单方面违反承诺。该宗地由土地拍卖机构重新招标、拍卖、挂牌,其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此而产生的其他损失由投标人、竞买人承担全部责任。受让人与出让人签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附件后,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应严格按照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直至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并追究其违约赔偿责任。对不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附件的中标人、竞得人,或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附件后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受让人,取消其三年内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竞投、竞买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五、加强土地拍卖机构的组织领导和建设,依法规范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工作机制和运作程序,严格按市场原则办事,防范并杜绝违背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原则的行为。
六、建设、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宗地的有关问题解决在交易之前。
七、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调研,把握房地产市场发展规律及趋势,适时调控土地市场。
二○○四年二月二日
来源: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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