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府发〔2003〕26号《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调整现行户口政策意见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4 07:23:21

《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调整现行户口政策意见的通知》



成府发〔2003〕26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公安局《关于调整现行户口政策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关于调整现行户口政策的意见





成都市公安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推进城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3]4号)精神,为了进一步发送我市投资环境,吸引高素质人才,促进人员的合理流动,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从引进人才、招商引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解决居民投靠以及逐步实现农村人口城市化管理等方面对现行户口政策作进一步调整。现结合本市实际,提出调整现行户口政策的意见。



一、基本原则



取消指标限制,以准入条件代替入城指标。对于符合下列准入条件的人员,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可在我市居住地落户,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以随迁。



二、准入条件



(一)进入本市五城区和高新区



1、符合下列人才引进条件之一,可将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入本市;解决夫妻分居问题,不受年龄、工龄、分居时间限制。



(1)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或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员。



(2)具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省学术、技术带头人。



(3)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



(4)具有中级技术职务及以上任职资格或取得国家注册证书的中级专业人员、管理人员。



(5)国外留学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学位,回国要求到本市落户的人员。



(6)经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公布的急需、短缺的技师、公务员、管理人员或有特殊技能、专长的人员。



2、符合下列投资、纳税、引资条件之一,可将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指定人员的户口迁入本市。



(1)非本市五城区及高新区范围内的中国公民或国外、境外人员,在本市五城区及高新区范围内投资、兴办企业,实际投资额在200万元人民币(外资按折换后价格计算,下同)以上,可指定1名人员的户口迁入。实际投资额超过200万元的,按每增加100万元解决1人入户的标准递增。



(2)非本市五城区及高新区范围内的中国公民在本市五城区及高新区范围内就业或兴办企业,向本市税务部门连续3年累计纳税20万元或1年内纳税10万元,可将纳税人或企业主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入。



(3)非本市五城区及高新区范围内的中国公民为本市招商引资工作做出突出贡献,在五城区及高新区范围内引进投资额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上,可将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入。



3、符合下列调动、流动、聘用、安置、录用、招收条件之一,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1)经省市组织、人事部门公选、公招、选调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



(2)因照顾夫妻分居经省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了调(流)动手续,结婚时间满5年或年龄满30周岁的人员。



(3)因退休补员,经市劳动保障局批准从农村招收的工人(含轮换工)。



(4)本市生源的应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技校毕业生。



(5)非本市生源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优秀专科毕业生。



(6)本市范围内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按招生计划录取的外地生源学生(本市非农业户口的新生不迁移户口)。



(7)军队转业干部、西藏内调干部、四川省三州内调干部符合安置入本市条件的人员。



(8)军队复员退伍人员、无军籍职工、军队离退休干部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符合安置入本市条件的人员。



(9)符合随军条件的人员。



(10)经省、市老干局批准安置的离休干部。



4、符合下列投靠条件之一,可将户口迁入。



(1)非本市五城区及高新区范围内的中国公民投靠户籍在本市的配偶,在配偶户籍所在地连续居住满5年,且夫妻双方均年满30周岁,可将户口迁入。



(2)非本市五城区及高新区范围内的未成年人投靠户籍在本市的父亲或者母亲(含因工作调动迁入人员),可将户口迁入。



(3)非本市五城区及高新区范围内的离退人员要求投靠户籍在本市的配偶,可将户口迁入。



(4)非本市五城区及高新区范围内的中国公民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有合法生活来源,投靠户籍在本市的子女,可将户口迁入。



(二)进入其余区(市)县



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市常住户口,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以随迁或投靠迁入户口,不受结婚时间、暂住期限的限制。



三、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



(一)本市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条件:



1、在城区或城镇具有固定住所的人员,应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2、从事非农业生产有稳定生活来源的人员,应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3、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人员,应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二)符合第二条“准入条件”的农业户口,可将户口迁入本市,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四、户口登记中,只使用公安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集体户口簿》、《暂住证》,取消“蓝印户口”、“自理口粮户口”、“寄住户口”等原使用的附属于户口登记的其他证件。凡在我市工作、创业并且符合本文准入条件中第一条的人员,如不愿意将户口迁入我市,经本人申请,市公安局将配套发给《成都市引进人才专项居住证》作暂住人口登记。有效期内,持此专项居住登记证的人员在购车、子女就学、开办企业等方面享受成都市民同等待遇。本人愿意将户口迁入我市时,收回《成都市引进人才专项居住证》,换发本市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作常住人口登记。



五、本政策规定适用于成都市行政管辖范围。



六、此次户口政策调整中未涉及部份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调整现行户口政策中几个概念的解释





二○○三年三月十日





附件:





调整现行户口政策中几个概念的解释





一、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对实际居住地的房屋拥有房屋所有权或单位住房使用权。包括购买的商品房、房改房、二手房、自建房、自有房等有合法房屋产权的房屋;居民自建或购买有土地下,无房屋产权证的房屋;没有产权证但已实际入住的按揭购房;租赁的单位自管公房和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对租赁的私房,一律不得纳入“合法固定住所”的范围。



二、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是指被所在城市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被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从事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执照,或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及其他的合法生活来源。



三、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是指与当事人生活、居住在一起的当事人的父母、未成年子女及当事人居住、生活在一起并由当事人赡养、抚养的当事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直系亲属。



四、未成年人是指18周岁以下的人员,对于18周岁以上的高中在校学生可视为未成年人。



五、城区及高新区是指成都市行政管辖区内的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rule/45841.html

本文关键词: 成都市, 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