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府发〔2003〕15号《成都市人民政府成都军分区关于认真做好2003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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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成都军分区关于认真做好2003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成府发〔2003〕15号





各区(市)县政府,人武部,市政府各部门:



为做好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2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2]22号)和省政府、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2]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及时间



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以上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部分未服满本期规定服役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因政治、身体原因提前退出现役人员的接收安置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转业士官档案仍实行集中交接,由省军安办统一接收。转业士官从3月20日开始离队,持省军安办《接收安置通知书》到区(市)县安置部门报到,5月底报到完毕。转业士官工资由部队发到7月底,8月1日起安排工作的由地方接收安置单位发放。全市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安置工作要在2003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城镇安置率要达到95%以上,农村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开发使用率要达到90%以上。



二、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教育工作



各区(市)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针对安置工作的现状和安置工作改革后可能出现的问题,紧密联系退役士兵的思想实际,宣传党的十六大精神,引导退役士兵增强服从大局、拥护改革的自觉性;树立自立自强精神和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自觉服从地方建设需要,服从组织安排,正确对待就业安置和自谋职业等问题。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教育和劳动保障部门利用现有各级各类学校和相关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为城镇退役士兵免费提供一次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就业竞争能力。要认真细致地做好疏导工作,满腔热情地为退役士兵排忧解难,重点做好家庭困难、个人愿望未能实现的退役士兵的思想工作,防止发生各类重大问题和集体上访事件。各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改革办法和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先进典型,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各区(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认真落实近年来国家、省、市有关安置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全面推行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办法,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一)加大行政调控力度,继续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工作。今年我市退役士兵安置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实行指令性分配任务和政府经济补助包底安置的办法,原则上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做法,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方法,由用人单位自主选择接收对象或采取有偿转移完成安置任务。



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将所有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部纳入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范围,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按属地管理原则统一由当地政府下达。凡属父母或配偶系统归口安置的退役士兵,由该系统或单位采取安排工作或有偿转移的方式完成安置任务;纳入统筹安置的退役士兵原则上实行“双向选择”安排工作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式完成安置任务。安置部门按照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各中央驻蓉单位和省属单位要积极支持地方政府的工作,不得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下属单位安置城镇退役士兵需要增加编制、职数和工资总额的,其上级主管部门要予以支持。



(二)深化安置改革,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各区(市)县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开展自谋职业试点的经验和做法,完善政策规定,加大工作力度,引导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安置改革有一定基础的区(市)县要积极稳妥地推行城镇退役士兵全部自谋职业的安置办法。对远适合工作岗位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一律由当地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有城镇退役士兵指令性安置任务的单位,如按计划接收人员确有困难,需采取有偿转移完成安置任务的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办发[2002]113号)执行。企业单位交纳的有偿转移金,经财税部门批准,可在企业管理资金中列支,并准予税前扣除;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偿转移金自筹解决。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由当地政府统一发放,补助标准:青羊区、锦江区、武侯区、成华区、金牛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城镇退伍义务兵按1.8万元计发;一期城镇士官服满本期中途复员按义务兵标准计发;二期城镇士官服满本期正常复员按2.8万元计发,未服满本期中途复员按一期士官标准计发;转业士官满10年基数为3万元,超过10年每增加一年增加2千元计发。其余区(市)县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标准,由当地政府按照省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几个问题的通知》(川府发[1999]38号)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所需经费从收取的有偿转移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各区(市)县政府要建立城镇退役士兵安置经费保障制度,及时发放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和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城镇退役士兵安置经费除向有指令性安置任务的单位依法收取有偿转移金外,各区(市)县政府应根据当地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列入预算,当地政府亦可按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通过社会化方式筹措,但不得向城市特困群体和农民筹集。



(三)落实优惠政策,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对自谋职业 的城镇退役士兵,要完善有关手续,并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民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公安、税务、工商、物价、文化、教育、卫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的相关工作。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凭当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颁发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比照下岗失业人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1]11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成委发[2002]39号)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优先给予办理证照、安排场地和摊位,除依法颁发证照收取工本费外,在3年内免收各项行政性收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如被用人单位录用,享受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其军龄计算为连续工龄;对安排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各接收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不约定试用期,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或非严重过失不得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因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的,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再就业,生活困难的要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城镇退役士兵(含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依法参加当地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按规定负责监督此项工作的落实。退役士兵报考地方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各区(市)县政府要选择1-2家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专门开设退役士兵服务窗口,及时为办理求职登记的城镇退役士兵免费提供就业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纳入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经费一并解决。



(四)妥善解决好农村退役士兵的实际困难。继续按照《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发展规划》的要求,提供优惠政策,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农村退役士兵,当地政府应当予以扶助。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介绍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两个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四、加强领导,依法安置,确保任务完成



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进一步完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一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精心组织,密切协作,要充分发挥各级“双拥”、“双退”领导小组和相关职能部门的作用,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保证顺利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对退役士兵档案弄虚作假、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和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从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属个人原因在6月底前仍未报到的转业士官,一律不予安排工作,并取消其安置资格,按待业青年对待。对上年度非个人原因未能妥善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及当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在10月底“双向选择”仍未落实岗位的,一律由当地政府按规定标准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自谋职业。士官在服役期间其配偶易地购买小城镇户口在我市入户的,士官转业或复员要求投靠配偶的,当地政府只办理接收及入户,不负责安排就业和经济补助,入户时收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补偿费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安置部门要及时掌握政府计划任务落实情况,并定期向当地政府报告,对完不成安置任务的区(市)县和单位,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和“精神文明”单位,对不接受安置任务或不按规定落实有偿转移安置的单位,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领导者的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问题严重的,要予以通报批评,新闻媒体给予曝光。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保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正常工作经费和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管理、教育和必要的技能培训经费,对完成安置任务有突出贡献的行业、系统、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确保2003年度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三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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