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府发〔2003〕34号《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分离中央、省在蓉国有企业自办中小学校试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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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分离中央、省在蓉国有企业自办中小学校试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府发〔2003〕34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分离中央、省在蓉国有企业自办中小学校试点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三年五月九日





关于分离中央、省在蓉国有企业自办中小学校



试点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按照原国家经贸委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非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175号)精神,为稳妥推进中央、省在蓉国有企业自办中小学校的分离工作,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分离中央、省在蓉国有企业自办中小学校试点的实施意见。



一、分离原则



(一)按照“谁所有谁负责和分级负担”的原则,筹措分离经费,确保经费来源。



(二)按照“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原则,从企业分离后的学校,由地方政府统筹规划,实行属地化管理。



(三)企业为主体,政府指导协调。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由企业自主选定分离方式,条件成熟一所分离一所,试点后逐步推开(优先在破产国有企业和东郊搬迁企业中试点)。



(四)维护国家、企业、教职工和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二、分离范围和方式



(一)分离范围:中央、省在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自办的中小学校。



(二)分离方式:采取整体移交、改制、联合办学等方式实施分离。



三、分离程序



(一)采取整体移交方式分离的中小学校



由办学企业持其主管部门同意分离学校及承诺负担应付经费的相关资料,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与办学企业协商,确定人、财、物移交的范围,制定分离方案;分离方案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报经市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与办学企业签订移交协议,办理人、财、物移交过户手续,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正式接收,全面统筹规划。新授校名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议,并报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启用。



(二)采取其他方式分离的中小学校



符合当地教育规划,采取改制等其他方式分离的中小学校,由办学企业征得其主管部门或授权的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同意后,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制定分离方案,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报经市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四、政策措施



(一)分离后学校的隶属关系



实行整体移交方式分离的中小学校,按属地化原则,成建制统一移交到所在区(市)县政府,隶属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纳入事业单位管理。



采取改制或联办等方式实施分离的学校,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依照国家颁发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进行管理。



(二)整体移交的经费核定及负担



1、经费核定



实行整体移交方式分离的中小学校,其正常办学经费以分离前三年办学企业教育投入(含教职工个人工资性支出和公用经费支出等)的平均金额为基数,参照成都市地方学校当年正常办学经费进行适当增减后确定。



核定程序: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如实向市教育局提交分离前三年正常办学经费的详细资料;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核实经费数额后,交市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批准方能有效。



2、经费负担



实行整体移交方式分离的中小学校,三年过渡期内的办学经费由原办学企业或其主管部门负担。原办学企业或其主管部门应按核定的三年办学经费,一次性或分年度付给接收区(市)县。



过渡期后的正常办学经费,由市承担三分之二,接收区(市)县承担三分之一。原办学企业及其主管部门不再负担经费,但企业必须按时足额缴纳教育附加费。



(三)整体移交的资产划转



实行整体移交分离的中小学校资产应整体无偿划转。其资产在进行审计并落实债权债务的基础上,按财政部《关于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财管字[1999]301号)办理有关手续,并相应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房产过户、产权变动等各项手续。对确属无法划转的资产,经双方协商可按等值置换原则处理。



学校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变更时以土地使用证为准;没有土地使用证的,由企业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经其核定学校土地权属和土地面积后,以此办理土地变更权属。



对建厂时有学校规划的,学校占地以当时的土地红线为依据(房产依法转让部分除外);对企业发展过程中逐步建设起来的学校,没有单独土地使用红线的,根据学校分离前所使用土地情况重新划定红线图。对设在学校内的技术学校、成人教育学校、培训中心或其他机构、单位,应根据资产占用现状进行产权界定,商定人、财、物等分割办法。有条件撤出的,经协商达成一致后,在确定的时间内逐步撤出。



(四)整体移交的人员接收



实行整体移交方式分离的中小学校,其移交人员必须是签订移交协议时的在册在岗人员,并按省级编制部门确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进行核编(以移交时实际在校学生人数作为核编基数)。



1、编制内的专任教师由教育行政部门按以下四项条件审定合格后予以接收:



(1)持有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或具有教师系列职称:



(2)高中教师应具备国民教育系列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初中教师应具备国民教育系列大专毕业以上学历,小学教师应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以上学历。凡不具备合格学历的教师必须具有教师系列中级以上职称且是参加教育工作至今未间断的;



(3)工作表现好,近两年考核等级在称职(合格)以上;



(4)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



2、非教学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按同类学校编制比例划转: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按占专任教师总数比例,高中、初中不超过17.6%,小学不超过10%。



3、不属于移交范围的人员:



(1)签订移交协议时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虽未办理离退休手续,但已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2)已办理留职停薪的人员;



(3)其他不符合《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人员。



4、超编人员中符合条件者,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办学需要择优聘用。



5、超编人员、本人不愿意移交、不符合接收条件及其他原因未被接收的人员,由原办学企业妥善安置。



(五)整体移交的社会保险



实行整体移交方式分离的中小学校,其教职工的社会保险按以下办法转接:



1、移交人员已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从移交之月起按事业单位规定执行,同时终止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行业统筹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从移交之月起按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并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至我市后终止其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凡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的企业和教职工个人,在移交时必须一次性全额补缴欠费。



2、移交人员应按规定在我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



3、留在原办学企业并由企业安置的教职工,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仍保留在企业,并由企业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六)职工住房及住房公积金



原办学企业分配给教职工的住房,按房改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教职工个人缴存和原企业为教职工缴存的供认不讳心公积金,均归教职工个人所有,随教职工关系一并划转,并按规定办理转移手续。



(七)分离后学校的规划调整



分离后的企业中小学校纳入所在地政府统筹规划。根据合理、高效的原则,结合我市和各区(市)县基础教育的实际,调整学校布局,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八)采取改制、联合办学方式分离的中小学校



采取改制、联合办学方式分离的中小学校,其改制分流的形式、资产处置、债权债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等按照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的规定办理。



五、切实做好分离工作



(一)高度重视,稳妥推进



各有关区(市)县和市级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分离中央、省在蓉国有企业自办中小学校工作。要顾全大局,通力合作,各负其责,稳妥推进。



(二)办学企业应积极支持分离工作



中小学校分离前,办学企业必须确保教育资源不流失,教学质量不降低,教学投入不减少;必须确保校地、校产完整,不得对所属中小学校进行撤并或转移,以及将校产、校地挪作他用。如有侵占校地、校产情况发生,在分离移交时须等值给予补偿。在中小学校分离过程中,企业不得安置任何人员进入学校。



(三)加强指导协调



分离中央、省在蓉国有企业自办中小学校工作在成都市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组织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分离工作的综合协调,市教育局具体负责分离工作的组织实施。各有关区(市)县应明确相应的机构和人员,切实加强指导、协调,落实责任,积极推进分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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