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在企业登记中实行前置审批告知承诺的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8-11-14 07:23:30

《成都市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在企业登记中实行前置审批告知承诺的意见》








为营造宽松的市场准入环境,进一步推动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政府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和创新的要求,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成办发〔2003〕78号)精神,现就我市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登记中实行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坚持简化审批事项与强化事后监督管理相结合,坚持依法行政与提高办事效率相结合,着力营造比较宽松的市场准入环境,方便企业设立,促进我市经济跨越式发展。

二、主要目标

(一)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市场监管执法需要,改进市场准入制度,逐步探索企业设立由审批制向直接注册制的过渡,建立科学、高效的行政审批制度。

(二)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改变行政许可方式,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三)通过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促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进一步深化,切实强化对市场主体的后续管理,促进市场主体规范发展。

(四)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树立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形象。

三、含义和基本要求

实行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度的基本含义包括行政审批部门的“告知”和申请设立企业或变更企业登记的“承诺”两个方面。“告知”是指企业设立或变更登记时,对依法需要前置审批的项目由具有审批职能的行政审批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行业规范规定的经营该项目应当符合或达到的条件、标准、要求,以书面形式向办理企业设立、变更登记涉及有关行政审批手续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告示的行为。“承诺”是指申请人向审批部门作出的对该部门告知事项已知晓和理解,并保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行业规范规定的条件、标准、要求经营该项目的书面意思表示。

实行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度的基本要求:做到公开、透明、诚信,审批部门和申请人依法对各自的行为负责。

四、适用范围

凡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企业设立、变更登记实施前置审批,并根据本意见实行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度的市级各行政审批部门均为参加部门。

凡在本市范围内申请企业的设立、变更,设立、变更程序或者经营范围涉及到本方案附件中所列的前置审批事项的,均属于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适用范围。

实行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项目按下列原则确定:(一)部分先行试点,逐步完善推广;(二)相对面较广,量较多的经常性项目先期试行;(三)鉴于市场准入和交易安全考虑,对从事易燃易爆物品、化学危险物品生产、经营的行业,暂不适用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四)非本级职能部门最终行政审批的行业,暂不适用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首批实行前置审批告知承诺的项目名单附后。

五、主要内容

申请办理企业设立、变更登记,涉及有关前置审批的,审批部门应向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文书。

(一)告知的主要内容

1、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

2、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规定的企业设立、变更经营前置审批项目应达到的标准、条件及应符合的要求;

3、审批的程序,应提交的附加材料;

4、企业开业后需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

5、审批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二)承诺的主要内容

1、对审批部门告知的内容已经知晓和理解,承诺已经达到审批部门告知的企业经营前置审批项目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2、承诺在生产经营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的规定,并接受审批部门的监督管理;

3、承诺所作的陈述真实、合法,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对要求申请人提交附加材料或填写审批部门附加表格的,承诺保证材料和填写内容的真实性。

告知承诺书由审批部门制订,审批部门应在告知承诺书上加盖公章。

申请人应当在告知承诺书上签字或盖章,申请人一经签字或盖章即被视为作出承诺。

审批部门向申请人进行告知并获得企业设立、变更申请人的承诺后,即可对所申请事项表示同意或认可,并按规定核发许可证件(含资质证件,下同);对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发证要求的,审批部门可作出不批准发证决定。

审批部门对核发的许可证件,应在3个月内对企业是否符合或者达到相关条件、标准、要求进行核查。对经核查不符合或者未达到相关条件、标准、要求的,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直至撤销许可证件。对撤销许可证件的,审批部门应将撤销许可证件情况及时抄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据此依法作出变更、注销登记或吊销处理。

六、操作程序

前置审批告知承诺文书由各审批部门编制,并委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发放和受理。

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度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向企业设立、变更申请人发放登记注册表时,根据申请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同时附发有关审批部门的告知承诺文书。

(二)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企业设立、变更的登记材料时,应同时提交作出承诺的告知承诺文书及相关的附加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将告知承诺文书移送有关部门,由有关审批部门按规定核发许可证件。

(三)审批部门在收到告知承诺文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批意见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审批部门的审批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并将发照情况抄告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同时,告知企业及时到审批部门领取许可证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审批部门对告知承诺文书、许可决定文件、不同意许可决定的文件移送形式可通过传真、计算机网络或机要交换等办法。

七、其他事项

(一)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度中企业违背承诺,不符合经营前置审批项目所需的条件、标准、要求,开展违法经营的,相关法律责任由企业或投资者承担。

(二)申请人申请企业设立时,应在提交的企业章程中明确以下内容:

1、本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2、对前置审批项目,做到符合前置审批告知承诺的条件。如有违背造成法律后果的,由企业或投资者承担责任。

(三)对通过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度设立或变更的企业,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应实施跟踪管理,定期检查企业的资质、许可证等前置审批事项的执行情况。

(四)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度在全市实行。企业设立、变更经营涉及实行前置审批告知承诺项目的,应实行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度。各区(市)、县行政审批部门应认真执行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度,涉及由市级有关部门专项审批的,市级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和参与。

(五)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度范围将视第一批施行项目的执行情况,逐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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