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府发〔2003〕70号《成都市人民政府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4 07:23:32

《成都市人民政府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的通知》



成府发〔2003〕70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出口退税机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是一项重大的体制改革和管理制度创新,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又一重大步骤,关系到我市外贸和国民经济发展的方向。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明确责任,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决定。为促进外贸体制改革,推进我市外贸和经济跨越式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03〕36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出口退税地方负担部分的贯彻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列入预算,统一管理,确保及时足额支付。市财政将应由地方负担的出口退税资金列入当年预算;按国家现行的出口退税管理体制,统一由市国税局涉外(进出口)税收管理局(处)办理全市出口退税,确保出口退税及时、足额支付。

二、出口退税地方承担部分,按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分级承担。按我省现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增值税等8个主体税收(地方部分),省和市、州实行35:65的比例分成;我市对五城区实行40:60的比例分成,对其余区(市)县未实行比例分成。按分级、分税的管理原则,出口退税地方承担部分,由省、市与区(市)县按上述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确定的分税比例,分级承担;应由区(市)县承担的部分,通过年终结算上解。

各地区、各部门对执行本通知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外经局反馈,以便及早研究对策措施。

附件:《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03〕36号)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来源: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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