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府发〔2003〕71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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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成府发〔2003〕71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已于2003年8月27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是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建设法制政府的重要内容。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抓好落实。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川府发〔2003〕3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贯彻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准确理解、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

行政许可法是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极其重要的法律,其所确立的行政许可设定制度、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行政许可的统一办理制度、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制度、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制度等,都是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规范和重大改革。行政许可法的公布施行,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都有重要意义。因此,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是政府及其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政府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真组织学习宣传行政许可法,原原本本地精读行政许可法的全文,准确理解行政许可法的精神实质,自觉遵守行政许可法的各项规定。要将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培训,纳入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考试。同时,要向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宣传行政许可法的各项规定。市和区(市)县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和市政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将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培训组织好,落实好。

二、抓紧做好有关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工作

行政许可法出台前,我市已先后取消(调整)了658项行政审批项目。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部门要抓紧做好有关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工作。一是对照行政许可法,对过去清理出来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梳理、认定,确定拟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二是对设定行政许可的依据进行清理,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我市只有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市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均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过去由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都要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进行清理。三是对行政许可的办理范围、条件、程序、时限等方面的规定进行清理。四是对行政许可的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凡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一切收费项目必须在行政许可法生效之日起停止执行。清理中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原则予以处理:

(一)依市政府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应予取消,确需继续实施的,要及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并依照法定程序,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增设行政许可事项、增加行政许可条件的、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许可程序不一致或者期限长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二)凡与行政许可法规定不一致的其他行政许可规定,自行政许可法施行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市和区(市)县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有关行政机关的文件与行政许可法相冲突的,要及时依法予以纠正。

(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依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收费项目确需保留的,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部门要及时提出意见,由市物价局审核后,上报市政府审定。

(四)根据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需要停止实施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的,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部门要及时提出意见,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市政府处理。

三、依法清理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原则上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行使行政许可实施权;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部门要依照行政许可法和本通知要求,抓紧清理现行各类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清理中根据不同情况按以下原则予以处理:

(一)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应予以纠正,改为以该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二)除法律、法规以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授权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该组织应立即停止实施行政许可权。

(三)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收回行政许可实施权;其中,确有必要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可以通过法定程序,由法规或者规章作出规定。

清理行政许可规定和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工作应当在2004年2月底前完成。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将清理结果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各区(市)县的清理结果由区(市)县政府负责公布,市政府部门的清理结果由市政府负责公布。凡未经公布的行政许可和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自行政许可法实施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四、结合实际,积极探索改革实施行政许可的体制和机制

行政许可法规定了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制度和程序制度,其中许多是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创新。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方便群众办事,提高办事效率。对依法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行政许可,各行政许可机关应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实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和集中办理,并建立健全具体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各区(市)县政府认为需要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的,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提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意见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上报市政府审定。

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部门要将贯彻行政许可法与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紧密结合起来,牢固树立“以民为尊、以客为本”的政府服务理念,将行政许可集中到政务服务中心办理。任何部门和机构都不得在原单位自行受理已经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的行政许可。凡与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的行政许可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都必须由财政部门设在政务服务中心的银行窗口统一收取。

五、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是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行政许可法赋予政府的一项重要责任。《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成都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均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具体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市和区(市)县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和政府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以及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都要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积极协助本级政府和本部门建立健全有关监督制度,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这一重要执法行为的监督。一是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有关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许可决定的备案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和不正当的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诉、检举制度,行政许可统计制度等,及时发现、纠正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二是加强对有关行政许可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力度。发现问题,要依法予以处理,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该撤销的撤销。三是要把是否依法设定行政许可、是否是合法的实施主体、是否依法收取费用、是否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等情况作为重点进行专项检查。2004年第四季度,市政府将组织进行督查。四是市和区(市)县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和政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积极探索高效的实施行政许可监督制度,创新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机制,强化政府公务人员的责任心、爱民情、效能感、亲和力,推行服务承诺制和首问责任制,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认真做好行政复议工作。

六、为实施行政许可提供必要的保障

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财政部门要对组织和实施行政许可法所需经费给予保障。坚决杜绝行政机关通过实施行政许可违法收取费用。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违法收取费用的,要依法严肃处理,首先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七、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党的十六大提出“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这对政府法制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性,把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摆到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程。当前,要通过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加强政府立法工作、执法工作和执法监督工作,切实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需要清理完善行政许可有关制度,规范行政机关行政许可行为,强化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这些工作的法律性、专业性很强,需要有一个熟悉法律和行政管理又相对比较超脱的机构具体办理。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不仅是政府行政首长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同时也是政府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加强执法监督、推进依法行政方面承担了大量工作。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部门都要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解决法制工作部门和法制工作机构在编制、人员、经费方面的困难,充分发挥其协助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领导办理法制事项的作用。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和法制工作机构也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综合素质,积极履行好法定职责。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法实施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市政府。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来源: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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