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府发〔2004〕4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我市文物博物馆事业的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我市文物博物馆事业的意见》
成府发〔2004〕4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2003年8月,四川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快发展我省文物博物馆事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我省新时期的文博工作指明了发展方向,提供了政策保障。在今后一段时期内,我市文博工作的思路是: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深入贯彻《文物保护法》和省政府《意见》精神;抓住机遇,开拓进取,不断增强我市文物博物馆事业的发展活力,为实现文化强市的战略目标而努力奋斗。现就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意见》精神,加快我市文物博物馆事业的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文物保护法》,全面落实“五纳入”工作
切实抓好《文物保护法》的宣传贯彻和落实工作,将其列入全民普法教育计划之中。严格按照2003年6月国家文物局等七部委局办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文物保护“五纳入”的通知》精神,将文物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制订 “五纳入”工作规范,将“五纳入”工作定性定量地落实,使其在具体工作实践中便于遵循和操作。
(一)将文物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明确文物保护和文博事业发展的任务和目标,将文物保护紧密地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结合起来。文化、计划、规划等部门要坚持“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专门编制出我市文博事业发展规划。
(二)将文物保护“纳入城乡建设规划”。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和《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在编制和调整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文物保护单位的特殊要求。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应当作为我市和各区(市)县各级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三)将文物保护“纳入财政预算”。从2004年起,市级财政将随财政收入的增长增加对文物保护的投入。各区(市)县政府要结合当地财力安排文物保护专项经费,将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国有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应严格遵循《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四)将文物保护“纳入体制改革”。建立完善的文物保护管理体制,落实文物保护职责,强化行业管理职能,维护文物管理秩序;凝聚社会力量投入文物保护事业,促进我市文博事业的健康发展。
(五)将文物保护“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各区(市)县政府应加强对文物工作的领导和协调,除指定专人分管文物工作外,还应将文物保护工作的业绩作为考核各相关部门政绩的内容之一。
今后,凡“五纳入”没有落实的区(市)县,将不安排市级文物保护专项经费,并取消其省级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项目资金的申报资格。
二、各部门密切配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
要注意从实际出发,结合社会事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发展来考虑文物的保护和利用问题;要注重对文物本体和周边环境的长久保护,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文化、计划、建设、规划、财政、国土、旅游、公安、工商、物价、园林、宗教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在我市文博事业发展中的作用。
(一)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基本建设的关系。各区(市)县政府要在文物普查的基础上,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划定地下重点文物保护区,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论证后报市政府审定公布。在地下重点文物保护区内新建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应事前进行文物勘探。文物业务部门在进行地面、地下文物调查勘探时,应本着“两重两利”的原则,尽快对调查勘探发现的文物提出处理意见,避免发生文物毁损事件。文化、建设、规划、财政、物价等部门要形成合力,进一步规范地面、地下文物调查勘探和发掘清理工作。
(二)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城乡建设的关系。组织力量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片区、历史文化名镇、重点区(市)县古建筑进行调查并作好保护规划方案;在旧城改造、房地产开发、交通道路建设中,要加强文物古迹、文化遗址、古墓葬区等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标志性建筑及其周边环境的保护。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城乡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要征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
(三)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旅游发展的关系。文物是旅游的重要载体,旅游是发挥文物功能的重要渠道。旅游发展要严格遵守《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各区(市)县政府在把文物作为地方资源优势加以利用的同时,一定要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防止因追求经济利益而损坏文物的做法。
三、健全文物管理体制,加强文博基础工作
各区(市)县政府要依据《文物保护法》,认真落实文物管理机构的编制、人员、经费;要努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遵循文博工作自身规律、以国家保护为主并动员全社会参与的文物保护新体制。
(一)规范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体制。按照《文物保护法》和有关规定,不允许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体制和用途。不得以转让、抵押、承包、出租等方式将文物保护单位交由企业经营,要严厉查处因单纯追求经济利益而破坏文物的做法。
(二)强化文博基础工作。各区(市)县政府要全面掌握所辖地区内文物资源的分布及保存现状,切实做好文物抢救和保护工作。加强对革命文物保护、管理和征集工作的领导,进一步规范博物馆、文管所馆藏文物的建档工作,完成所辖地区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工作。
(三)以改革促进文博工作的创新。各区(市)县政府、市属文博单位要通过推进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体制创新等措施,营造人才脱颖而出的环境,吸引人才并留住人才。逐步实施资质认定、持证上岗的管理模式,培养一批专业水平高、管理能力强的复合型人才。提高文博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程度,提高科技含量和科研水平。
四、发挥文物资源优势,抓好重点工程项目
加强文物资源的整合与利用,实现文物资源与文化旅游项目的联合、互动,推动历史文化资源向系统化、规模化发展,以增强成都作为文化旅游中心城市的辐射力和吸引力。根据我市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和分布情况,构筑和完善我市文博事业“两中心、六体系”的战略发展构架。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这一战略发展构架,找准切入点,提供政策、经费和行政保障,共同打造这一战略发展构架;通过文物资源的整合利用,使其为促进我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一)构筑和完善以都江堰为代表的水文化研究展示中心。广泛征集古代水利文物,加快都江堰水利博物馆的建设,深入开展都江堰修建、维护、综合利用的研究。
(二)构筑和完善以武侯祠为代表的三国文化研究展示中心。完成武侯祠“锦里一条街”建设工程和武侯祠与南郊公园的合并,并落实资金予以实施,使其成为具有国际知名度的文化旅游品牌。
(三)构筑和完善以成都平原史前城址群、十二桥商周建筑遗址、商业街船棺墓葬遗址、金沙遗址、望丛祠等为代表的古蜀文化保护研究展示体系。加快金沙遗址博物馆、船棺遗址博物馆的建设,做好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相关工作。
(四)构筑和完善以杜甫草堂、陆游祠、望江楼等为代表的中国诗歌文化保护研究展示体系。完成杜甫草堂水系环境改造工程、唐代遗址保护、陈列展示以及万福楼复建工程,组织举办与杜甫相关的全国及国际性活动。
(五)构筑和完善以前蜀永陵、后蜀和陵、明蜀王陵等为代表的帝王陵寝文化保护研究展示体系。开展前后蜀历史文化的研究,启动明十陵历史文化风景区的建设项目,制定后蜀和陵的保护利用规划。
(六)构筑和完善以刘氏庄园、陈家桅杆、洛带会馆建筑群等为代表的川西民俗文化保护研究展示体系。完成传统文物建筑的调查、保护方案及相关工作,实施邱家祠文物建筑的搬迁保护工程。尽快启动李吉力人故居扩建保护工程。
(七)构筑和完善以青城山、宝光寺、鼓楼南街清真寺等为代表的宗教文化保护研究展示体系。实施新津观音寺、新都宝光寺、崇州罨画池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方案及相关工程,加强成都青羊宫、文殊院、大慈寺等宗教文物的保护利用规划。
(八)构筑和完善以辛亥秋保路运动死事纪念碑、邛崃苏维埃政府旧址、十二桥烈士墓及纪念碑等为代表的近现代革命文物教育展示体系。充分发挥其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使之成为对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场所;加强近现代革命文物的征集、整理、研究。
五、发展博物馆文化,引导和规范民间文物收藏
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博物馆,提倡博物馆特色化、多样化,形成并进一步完善以国有博物馆为主体,民办博物馆为补充,各地方、各行业和各种所有制博物馆协调发展的博物馆体系。
(一)要为公益性文物、博物馆事业单位创造有利于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的环境和条件。对公益性文物、博物馆事业单位,要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支持。博物馆建设用地属于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规定范围的,以政府划拔方式供地。
(二)健全我市的博物馆体系。抓紧落实成都博物院的全面建设工作,加快成都博物馆的建设。支持区(市)县建立各种专题博物馆,指导水井坊遗址博物馆的建设,加强民办博物馆的管理。
(三)加强社会文物的管理。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加强和改善文物市场的管理,加强调控和监督,规范和保障文物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重要文物出境,应按《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报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必要时可向市级公安部门通报,请公安机关派人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运输途中的安全保卫工作。文化、工商、公安部门要形成合力,坚决取缔非法经营文物的活动,堵塞文物走私渠道。
六、加强文物安全工作,严厉打击各种文物犯罪活动
始终坚持把文物安全放在文物保护工作的首位,各文博单位的法人代表是文物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重要的文物开放场所,要制定相应的安防预案,严密防范各种突发事件的发生,切实保证文物安全。
(一)加强文物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健全文物行政执法机构。大力提高文物行政执法队伍的法律和专业知识水平,有关部门要为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创造和提供学习条件,使他们的执法水平不断提高,以适应新形势下文物保护管理的需要。
(二)广泛、深入、持久地宣传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强化行政执法力度。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严厉打击盗掘、盗窃和走私文物等犯罪活动。公安机关应在重要的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收藏单位及文物犯罪多发地区加强防范,必要时可设立专门的公安派出机构。
(三)树立“防火、防盗,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切实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各文博单位要建立专门的安全保卫机构,制订完善的安防预案,建立健全安防责任制,坚持技防与人防相结合。继续推进文物风险单位风险等级达标工作,加强对野外石刻、寺庙文物的安全防范,遏制、打击盗窃、盗掘文物的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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