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府发〔2002〕74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8-11-14 07:23:45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



成府发〔2002〕74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民间投资(即个体、私营经济以及它们之间的联营、合股等经济实体的投资)增长迅速,已成为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为加快我市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进一步调动和发挥民间投资的积极性,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关于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就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努力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有利于扩大内需,保持经济持续增长;有利于增强就业和繁荣市场,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有利于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提高国民经济整体素质;有利于推动所有制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和维护社会稳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重要性的认识,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努力营造民间投资发展的良好环境。



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破除各种束缚民间投资的思想观念,废除不利于民间投资的限制性和歧视性规定,充分体现“一视同仁”、“效率优先”原则,做到不限发展比例,不限发展速度,不限投资方式,不限投资额度,为民间投资创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使民间投资者放心,放手发展。在政府管理、企业开办、土地使用、税费征收、股票债券发行、金融服务、产业扶持、优惠政策、市场及政策信息服务等方面,民间投资享有与国有投资相同的待遇;在职称评定、劳模评选、户口迁移、子女上学以及因商务和技术交流需要办理出国(境)手续等方面,民间投资项目的从业人员享有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人员同等的待遇。



要积极营造有序竞争的法制环境,进一步清理、规范和完善涉及民间投资的地方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提高政策法规的透明度;坚持司法公正,明确各财产所有者的财产权利和法律地位,依法保护民间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引导民间投资者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市场规则,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建立必要的监督机制,依法查处国家行政机关及公务员损害投资环境的行为。



要加大对民间投资宣传报道力度,加强对典型人物、典型事迹的宣传,及时反映民间投资发展中的问题、要求和建议,在全社会营造企业光荣、鼓励民间投资的良好舆论氛围。



二、继续开放民间投资领域



凡是乐动体育ldsports5.0 没有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部门,都要对民间投资开放;凡是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均鼓励和允许民间投资进入;在实行优惠政策的投资领域,其优惠政策在界定的范围内同样适用于民间投资;要引人竞争机制,打破所有制界限,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参与经营性的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建设。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实际,现阶段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建立公共产品的合理价格、税收机制,在政府宏观调控下,重点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进入以下领域:



(一)鼓励民间投资建设、经营交通、电力、水利、平战结合人防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鼓励民间投资开发城市和城镇供水、供气、路桥、城市环保乖公共产品和服务项目;成片开发工业园区、开发专业市场、经营地产等;参与盘活、经营城市现有国有资产(包括命名权等无形资产)。



(二)鼓励民间投资开发和运用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等高技术,发展高技术产业化项目。鼓励民间投资从事科技基础设施、科技普及设施建设和政府科技项目研发,参与大学、科研机构研发中心、实验室等方面的建设经营。鼓励民间投资运用先进适用技术、采取现代管理方法,改造提升传统产业。



(三)鼓励民间投资以资金等各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鼓励民间投资以购买、兼并、租赁、参股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



(四)鼓励民间投资开发、经营农林牧渔业和农村服务业、投资水利设施建设、开垦荒山荒滩荒地等,鼓励民间投资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从事农副产品精深加工及良种繁育和推广等。



(五)鼓励民间投资进入社会事业领域:



1、鼓励民间投资兴办教育事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等都可以依法独立办学。可以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也可以与政府部门联合办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学校生活后勤设施建设;



2、鼓励民间投资在政府卫生区域规划内,发展民营医疗结构;



3、鼓励民间投资兴办除儿童福利院以外的社会福利事业;



4、鼓励民间投资在政府总体规划内,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设施建设,兴办旅游企业;



5、鼓励民间投资经营文化、体育及其他公益性事业,各种文化馆(站)、体育场所等设施都允许民间投资进入和经营,现有设施可有偿转让给民间投资者经营,鼓励民间投资建设城市社区、农村基层文化娱乐和体育健身设施,兴办博物馆、电影院、图书馆、文化馆(站)、音像室等。



(六)鼓励民间投资经营信息咨询业、中介服务业、房地产业、担保业和社区服务业等,鼓励民间投资者认购城乡信用社和城市合作银行的股份。



(七)鼓励有条件的民间资本到境外投资,支持民间投资企业申报自营进出口经营权。



三、不断创新民间投资方式



民间投资项目,必须坚持“谁投资、谁决策、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投资方式和法人组成方式可以灵活多样,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创新。



(一)对于有稳定投资回报的基础设施项目,可以通过招标选择自然人、法人进行建设和经营。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领域外,鼓励民间投资者以独资、合作、联营、参股、控股、特许经营等方式建设和经营。



(二)对以社会效益为主、投资回报率低的基础设施项目,通过政府建立补偿机制等办法,鼓励民间投资参与建校和经营。



(三)对于跨地区的建设项目,根据“谁收益,谁出资”和“联合建设、共同负担”的原则,由各方政府共同组织招标确定法人或自然人进行建设和经营。



(四)对一些基础设施项目,可通过BOT(即建设?经营?转让)方式,由民间投资建设,建成后经营一个约定的时间后,转让给政府管理。



(五)对一些政府已投资建成的公益性项目,可通过TOT(即转让?经营?转让)方式,政府将经营权出售给民间投资者,投资者在约定的时间内通过经营收回投资并取得回报,期满后再将经营权无偿移交给原产权所有人。



(六)对生产经营性项目,鼓励民间投资者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伙制等方式,联合投资经营。



(七)对社会效益较大、群众自愿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可由政府出面组织,通过捐资形式建设。



四、积极拓宽融资渠道



要为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提供平等融资机会。商业银行在坚持信贷原则和利率政策的前提下,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不挪用的民间投资项目,应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尽量满足这部分企业合理的流动资金需求。鼓励商业银行与实力强、信誉好的民间投资企业签订银企合作协议,并提供相应的授信度,在授信范围内简化贷款手续和贷款担保手续。鼓励依法设立并从事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大胆探索创新,推出市政、房地产开发等项目贷款资金信托业务,发展资金信托产品和理财业务,以较低的资金起点,广泛吸纳民间投资。支持民间投资者与外商合资合作,推出一批民间投资重点项目对外招商引资,允许民间投资项目申请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



积极为具备条件的民间投资企业直接融资创造条件。鼓励具备条件的民间投资企业特别是高技术企业上市。鼓励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企业发行债券。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在我市设立创业投资公司和创业投资管理公司,为民间投资企业的高技术产业化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和管理服务。



积极创造条件,通过财政贴息、设立担保基金和投资补贴等形式,引导民间投资方向。在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安排上,对民间投资企业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鼓励民间投资高技术企业申请使用国家和省高技术产业化项目扶持资金。民间投资企业实施的技术创新(包括新产品开发、工业性试验、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重大装备及工艺)项目,经市经委、市财政局审定,可获贷款贴息补助。



五、实行公平合理的税费政策



认真贯彻落实《成都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清理、规范涉及民间投资的收费项目。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严禁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扩大收费范围;严禁在公务活动中通过中介组织或媒体、广告等形式变相收费;严禁将应由企业自愿接受的服务变为强制性或指定服务,强行买卖,强制收费。



民间投资企业或项目可享受有关税费优惠政策:



(一)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类中介机构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各种服务性收费,要按照最低标准收取,严禁强制服务和强行收费。



(二)鼓励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



1、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根据招用人数按年度应缴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2、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的,根据招用人数,按应缴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3、对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从再就业资金中招用人数提供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三)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上述税费减免政策及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暂定执行到2005年底。下岗失业人员,是指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四)安置盲、聋、哑及肢体残疾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含35%)的民政福利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经营业务属于营业税“服务业”(广告业除外)税目范围内的,免征营业税。



(五)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生产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即:



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主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3、为处理利用其它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六)对尚处于创业阶段的民间投资企业,符合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的,给予一定的减免税优惠。



(七)民间资本投资高新技术、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的,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按税法规定享受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



(八)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可按规定程序列为国家或省市重点龙头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九)对民间投资者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可按说法规定的比例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六、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



加快建立健全民间投资的社会化服务体系。要重视并加强民间投资企业的社会保障工作。鼓励建立为民间投资者服务的商会、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发展为民间投资者提供政策、法律、财会、金融、技术、管理和市场信息等方面服务的中介组织。帮助民间投资企业建立规范的产权制度、财务制度和人员培训制度,特别是要积极指导和帮助民间投资企业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增强信用意识,提供信息咨询和理财服务。鼓励建立为民间投资服务的信用担保、贷款担保机构和贷款风险储备基金,建立规范化的民间投资资信评估机构。



七、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规范管理职能,转变管理方式,尽快实现从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要把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本着“放手发展、积极扶持、合理引导、依法管理”的原则,采取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要防止出现低水平重复建设,禁止从事破坏生态环境、浪费资源和危害劳动者人身安全的项目建设。同时,加强税收征管和维护金融债权工作,依法打击偷、逃税收和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要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民间投资项目,政府主要从产业政策、城乡规划、环境保、资源利用、土地使用和公共安全等方面进行审核。严格实行非限制类非政府投资项目登记备案制,对确需审批的项目,要公开报批要求,明确审批时限,简化审批手续,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计划部门要将民间投资纳入全市投资计划管理工作范围。统计部门要采用多种调查方法,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民间投资的规模、结构及变化等情况。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中央的方针政策,针对本地区、本部门民间投资发展的现状和特点,因地制宜地制订和实施具体政策措施,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市政府责成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工作进行宏观指导、政策研究和组织协调。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rule/45866.html

本文关键词: 成都市, 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