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府发〔2003〕47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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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成府发〔2003〕47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的有关规定和国家计委等八部门制定《关于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计综合[2002]677号)以及省政府关于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意见的精神,现就加快我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目标和重点



改革的目标:2004年全面完成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战略性调整和改组。通过调整布局和结构,创新体制,建立比较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



改革的重点:切实做到政企分开,组建新型的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加快产权新型的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加快产权制度改革,盘活现有存量资产;全面加强企业管理,实行减员增效,完善经营机制。



二、实行政企分开,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战略性改组



(一)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实行政企分开,不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所需行政经费必须列入本级政府的财政预算,不准向企业摊派费用。行政领导不得在企业兼任职务。



(二)重组新型粮食购销企业。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和粮食购销的合理流向,以区(市)县为单位组建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改变目前一乡一镇粮站独立经营的格局。



区(市)县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实行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其主要职能是:承担中央、省、市专项储备粮的管理;负责退耕还林、救灾、军粮等政策性粮食供应;落实区(市)县政府粮食宏观空措施;集中管理各区(市)县粮食购销企业现有周转库存粮食并统一组织销售;集中管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政策性财务挂帐;未放开粮食购销的区(市)县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继续落实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



(三)调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布局结构。各区(市)县对粮食收储量小、经营艰难、长期亏损、地处边远地区的粮食购销企业,可采取改制、出售、兼并等形式,彻底解决企业体制问题。



三、按照“新老划断”的原则,妥善处理“三老”问题



解决“三老”(“老帐”、“老粮”、“老人”)问题是粮食购销企业改革能否顺利推进的关键。要坚持“新老划断”的原则,妥善处理“老帐”,对“老粮”要采取有效措施促进销售,切实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



(一)妥善处理“老帐”



新组建的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要按规定划转帐务和资产。按“债随资产走”的原则,将原国有粮食购销企业1998年5月31日前经审计核实的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和1998年6月后至改革前形成的经审计核实认定的亏损以及按规定已销售陈化粮的价差损失、应上交粮油价差款及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划转到新组建的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确保国有资产和银行贷款的安全。



放开粮食购销的九区原粮食购销企业经审计核实的1998年6月1日至2002年6月30日发生的亏损划入新组建的购销公司,经同级财政部门认定后暂时给予贴息。待国家明确有关政策后处理。



(二)减少“老粮”库存,全力促销



1、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和监管。各区(市)县要严格按照市财政局、粮食局、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关于印发<成都市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成财建[2002]29号)精神对粮食购销企业周转库存稻谷给予相应补贴,其余的粮食风险基金主要应用于高价位稻谷销售的价差补贴。



2、强化“老粮”的销售管理。“老粮”的销售要在区(市)县政府的领导下,由粮食、财政、物价、农发行等部门共同确定合理价格,实行公开、公正销售。



3、严格处理陈化粮。对处理计划未下达仍存放在各区(市)县的陈化粮,要按政策核定费用、利息,由当地财政用节余的粮食风险金给予补贴,直至按规定处理完毕为止。



(三)积极稳妥地分流安置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富余职工



对自愿自谋职业人员应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按政策规定计算的安置费给予经济补偿。自谋职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各区(市)县应积极做好已转换国有身份职工的不业指导和其它后续工作。



四、加快粮食购销企业产业化进程,提高产业化水平



(一)加大对粮食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各区(市)县政府要从政策、资金等方面支持粮食龙头企业,扶大、扶优、扶强一批粮食龙头企业,鼓励以质量创品牌,以品牌占市场。



(二)推进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大力发展订单农业。粮食部门要积极支持粮食种植结构调整,要通过签订订单合同,引导农民发展优质品种。市粮食局和市农牧局确定的优质稻试点区(市)县,要在抓好示范田的基础上,大力推广优质稻种植,扩大种植面积。



(三)坚持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未放开粮食购销的县(市),要继续执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放开区的粮食收购价格由市场供求形成,随行就市,实行优质优价。各区(市)县粮食部门要大力抓好收购工作,切实搞好优质服务,要及早与农发行衔接收购资金计划,收购中不得向农民打白条,防止出现农民“卖粮难”问题。



五、强化企业管理,完善经营机制



粮食购销企业要加强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专项资金管理、财产管理和对外投资管理,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制度。要保证粮食安全,搞好库存粮食轮换,减少粮食陈化损失。要落实工作责任制,确保粮食购销企业总体扭亏为盈。对因经营不善造成新的亏损的,要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在推进粮食购销企业改革中,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六、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配套政策



(一)为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粮食职工转变国有身份创造良好条件



1、粮食购销企业分流人员或粮食职工转变国有身份以及离退休人员纳入社保,应严格按照当地党委、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2、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大力支持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对粮食购销企业改革中涉及劳动社保的相关手续要集中从速办理,并按有关规定减免各种收费。



3、对粮食购销企业离退休人员一次性移交社保的,其移交费用按照法地标准收取,缴纳移交费用有困难的,由各区(市)县政府协调解决。



4、对粮食购销企业整体退出国有经济的,其房改售房款除留足20%的公有共用部位维修基金外,其余部分可按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支取使用。



5、农发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及有关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要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提供必要条件。对改革困难的企业,金融部门可采取剥离资产、以资抵债、核销呆帐等办法,支持企业改革。



(二)采取多种形式筹措资金,确保粮食职工社会保险费足额缴纳和经济补偿金及时足额兑付。资金来源可通过以下渠道解决:



1、充分利用粮食企业的现有净资产;



2、财政部门用放开粮食购销后节余的粮食亏损包干补贴对改制有困难的企业给予适当补助;



3、将国有粮食企业改制后的国有资产收益优先用于粮食企业改革,由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专帐核算,实行专户管理,接受同级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并专项用于平衡和弥补粮食企业改制资金的缺口,如有多余部分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再上缴,用于当地国有企业改革;



(三)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1、对承担粮食收购任务新组建的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粮食继续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2、工商、税务、国土、房管等有关部门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撤销、合并、改制等过程中的收费,按照国务院、国家计委、省、市政府对改制企业减免收费的规定执行。



七、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全市粮食购销企业改革顺利进行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要放开搞活,实现国有资本的有序退出。这项 作涉及粮食企业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任务十分艰巨。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区(市)县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扎扎实实地做好工作。



(一)各级政府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改革和发展负有组织领导责任。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努力担负起改革和发展工作的重任,做好调查研究,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积极做好各项具体工作。



(二)进行广泛的宣传发动,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工作必须按照公开化、程序化、法律化、市场化的要求,规范运作。要充分听取职工的意见,改革方案必须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要严格按照有关的政策规定,做到深入、细致、扎实,千方百计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二○○三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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