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府发〔2004〕59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成府发〔2004〕59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现象越来越普遍,严重损坏了公路基础设施,严重影响了公路行车安全,直接导致了道路运输市场的恶性竞争和车辆使用秩序的混乱。货车“大吨小标”、“非法改装”现象屡见不鲜,成为影响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
根据国家七部委联合制定的《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交公路发〔2004〕219号)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交通部、公安部等七部委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运输治理工作的实施的意见》(川府发〔2004〕39号)的精神,为有效地组织开展我市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以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宗旨,按照“广泛宣传,统一行动;多方合作,依法严管;把住源头,经济调节;短期治标,长期治本”的要求,对车辆超限超载进行综合治理,坚决打击车辆超限超载、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保护并鼓励合法道路运输行为,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治理工作的原则和目标
(一)治理工作的原则
一是路面专项治理与源头长效治理相结合;二是部门协作与区域联动相结合;三是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相结合;四是治理力度与社会可接受程度相结合;五是依法行政与服务群众相结合;七是宣传先行和稳步推进相结合。
(二)治理工作的目标
总体目标:建立健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维持良好的车辆生产、使用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公路设施的完好和公路交通安全。
阶段性目标:一是用1年时间对车辆的超限超载、“大吨小标”、非法改装问题进行集中治理,力争使车辆超限超载现象得到有效遏制,车辆核定吨位失实的现象得到纠正;二是通过3年左右时间的综合治理,力争使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问题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车辆基本杜绝,道路运输行为规范,运价合理,逐步建立起开放、公平、健康的道路运输市场。
三、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有效地组织开展我市的治理整顿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以朱志宏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孙建军、市交通局局长黄平、市公安局副局长李兆林为副组长的成都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治超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挥、监督和协调全市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实施的治理工作。市治超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目督办、市经委、市交通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市监察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安监局、市农机局、市交通稽查征费处组成。市“治超”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
各区(市)县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本地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组织、指挥、监督和协调工作。
四、治理工作计划
我市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4年5月中旬至6月20日为宣传和准备阶段。
(一)按照省政府“川府发〔2004〕39号”文件的要求,围绕超限超载的危害、治理的目的和政策措施等采取多形式、全方位的宣传。
(二) 召开市“治超”工作会,确定“治超”工作目标,明确各部门和各地“治超”工作的职责和任务。
(三)召开市“治超”工作联系会,确定“治超”工作步骤,进一步协调好各部门及各地的综合治理的工作关系。
(四) 举办“治超”工作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认识,增强“治超”工作的执法管理水平。
(五)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信息报告、值班等各项制度。
(六) 按省“治超”工作要求,完成“治超”检测点的建设工作。
第二阶段:2004年6月20日至2005年2月28日为集中整治阶段。
(一)实施“大吨小标”治理工作
在此阶段,各级公安部门在相关部门的配合下,重点做好车辆恢复吨位工作。
1、待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相关技术参数和标准后,各级公安部门要全面开展车辆恢复吨位工作,重新核发车辆行驶证。
2、交通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的行动,及时做好养路费征收标准的衔接工作和道路运输证的更正工作。
3、质监部门在搞好本系统宣传工作的同时,要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强制性标准,
规范行政区域内的汽车生产厂家的生产行为,对违规生产的企业,要依法作出处理,从源头上杜绝“大吨小标”现象。
4、由工商部门牵头,汇同公安、交通、质监等部门对非法改装企业进行专项整顿,特别要对一些重点地区采取联合行动进行集中整治。
(二)全面开展路面集中治理
要严格执行统一的超限认定标准,根据七部委《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规定的超限超载的6种认定标准,以执行前5种认定标准为主,以治理超限为重点,由各级交通部门牵头,公安部门配合按照上级要求,以固定检测管理为主,流动检测管理为辅,对车辆超限进行24小时的集中整治。在交通、公安部门开展治理工作的同时,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阶段:2005年3月1日至2005年6月20日,为总结、检查、验收阶段。
在此阶段及以后,路面治理工作由集中治理转为日常治理,各区(市)县、市级相关部门按规定持续开展治理,并继续抓好经济调节、道路运输市场整顿的后续工作,确保长效治理的成效。
五、治理工作要求
“治超”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必须按照温家宝总理的重要指示精神,并根据国家七部委制定的《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端正指导思想、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树立全市治理工作一盘棋的观念,突破地区和部门的限制,全力以赴、精诚团结,坚决打赢这场攻坚战。
(一)“治超”是我市的一项重要工作,要纳入政府专项目标进行管理。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投入一定的财力、人力,认真开展此项工作,确保治理专项目标的完成。
(二)公安部门在集中治理阶段,要加大上路检查力度,纠正“大吨小标”,重新核发车辆行驶证。在此阶段,公安部门要配合交通部门,步调一致开展“治超”工作,并尽快进行
“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工作和启动治理超载工作。
(三)交通、公安交管部门必须以经省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和批准设置的“治超”检测点(带卸货场)为依托,坚持卸载放行原则,规范实施治理工作。
(四)治理超限要坚持教育为主,处理为辅。对超限行为进行警告,卸载放行,暂不实施处罚;对公路造成的潜在的隐形损害,暂不收取公路补偿费,但应在车主的道路运输证的附页上进行超限违章登记,并将车辆超限情况抄告当地运输管理机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交通部门须高度重视运力恢复工作,确保集中治理期间关系国计民生的粮、煤、油、鲜活农用品、农用物资等重点物资的运输,确保货物运输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物流的通畅。
(六)在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期间,各区(市)县、市级部门要建立值班和信息报告制度,完善和准备各项应急处置预案。要明确联系人,对外公布投诉和咨询电话,接受群众和舆论的监督;及时收集、研究和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加强对运输价格的变化、干线公路上的货车流量情况、煤粮油等国家重要物资的运输情况和价格波动情况等的监控,重大问题须立即报告。
(七)在治理工作中要坚持“依法行政、热情服务”宗旨,正确对待运输企业、货运车主提出的问题。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组织召开听证或座谈会,认真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要研究措施减轻企业和个人的经营压力。
(八)治理工作原则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监察部门要加强督察工作,对巧立名目或“搭车”实施处罚及收费等违反治理工作要求的单位或个人,要及时通报,从严惩处,决不姑息。
(九)财政、交通部门,须加强“治超”专项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确保专项经费直接用于治理。对侵占、截留、挪用专项经费的行为,要从严从重惩处。
(十)公安部门要高度重视治理的安全保障工作,制定安全保障应急方案,及时掌握社会动态,加强对“治超”工作现场的监控,维护公路交通、治安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二〇〇四年六月十七日
来源: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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