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府发〔2003〕45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商品房消费增长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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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商品房消费增长的若干意见》



成府发〔2003〕45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刺激商品房消费,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促进我市



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鼓励购买普通商品住房



设立成都市购买普通商品住房补助资金,对在我市五城区和



高新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消费者给予一次性补助。



个人购买面积120平方米以下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按成交总



金额的1%给予补助;个人购买面积120-180平方米新建普通商



品住房的,按成交总金额的0.5%给予补助。个人购买180平方



米以下二手住房的,按成交总金额的1%给予购买方补助。



个人购买别墅或面积180平方米以上新旧商品住房的,不予补



助。



城市拆迁和农村征地拆迁中,实行货币化补偿的拆迁户,在



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含二手房)时,补助面积可在上述标准之



上增加被拆除房屋面积。



二、鼓励购房入户



符合下列条件的外地购房者(指户口不在五城区及高新区的购



房者)可在城区入户,并不收取城市基础设施补偿费。



购买商品住房(不含二手房),购房金额在50万元以上或购房



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的,可以申请办理购房者三代内共同生



活的直系亲属的成都市区户口;购房金额在30万元以上或购



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可以申请办理购房者本人、配偶



及未成年子女的成都市区户口;购房金额在15万元以上或购



房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的,可以申请办理一名成都市户口。



购买两套及两套以上住房的,投资或面积可合并计算。



购买商贸用房、办公用房、工业用房及其他非住宅用户(含按



揭房),且在我市五城区及高新区范围内有实际住所,符合入



(立)户条件,购房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办理购房



者三代内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的成都市区户口;购房金额在3



0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办理购房者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18周岁以下)的成都市区户口;购房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



可以申请办理购房者本人的成都市区户口。



外地单位购买商贸用房、办公用房、工业用房及其他用房,



购房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且在我市五城区及高新区范围内有实



际住所,符合入(立)户条件的,可以申请指定办理一名成都



市区户口。



三、坚决停止住房实物分配



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规定,所有机关事业单位要坚决停止住



房实物分配,禁止修建集资房,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国有



企业要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加快实行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



认真清理机关、事业单位结存的政策性住房售房款,结合财



政性住房资金投入(原有建房资金转化部分),通过多种途径



落实住房补贴资金来源,按照补贴标准,尽快将住房补贴发



放到职工手中。



四、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



加大心公积金贷款发放力度。凡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



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的居民,



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最高限额由现行的20万元调



整到25万元。



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方式的宣传力度,规范并公开相关



办事程序,方便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



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贷款申请的审批,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与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全面合作,增



加贷款受理网点,拓宽贷款发放渠道,方便办理手续。



五、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成套普通住宅。我



市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对象,主要是旧城改造中的拆迁户和



征地中的农迁户以及符合政府规定条件的其他申购者。经济



适用房的建设,必须采用公开招投标的办法选择开嫡。严格



控制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对象,绝不允许向不符合规定者出



售或变相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以维护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





六、解决二手房交易中的遗留问题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兴建的住房在转让时,经批准可



享受房改房的政策,即二环路以内按售房金额的1.5%,二环



路以外按售房金额的1%补缴土地出让金,并发给土地使用权



证。



七、加快公有住房出售进程



将现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廉租房除外)提高25%,逐步实行成



本生金,并向市场租金靠拢,最终实现市场租金。所有公有



住房,均应向现住户或其他消费者出售。



八、规范用地和非商品房怀的管理



各开发区的新增和存量土地,除符合规划的生活配套区外,



不得用于商品房开发。



对用农村集体土地违法开发的商品房,一律禁止销售,并追



究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



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新建的各种自用房



屋,不得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原有房屋改变使用性质的,必



须补办相关手续并补缴土地出让金。



机关企事业单位用财政性资金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新建



的各种自用房屋,以及用财政性资金新建的各种自用房屋,



不得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原有房屋确需改变使用性质的,需



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因变更使



用性质取得的收入,按国有资产收益进行管理。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政府有关部门



负责制定。





二○○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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