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府发〔2003〕45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商品房消费增长的若干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商品房消费增长的若干意见》
成府发〔2003〕45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刺激商品房消费,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促进我市
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鼓励购买普通商品住房
设立成都市购买普通商品住房补助资金,对在我市五城区和
高新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消费者给予一次性补助。
个人购买面积120平方米以下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按成交总
金额的1%给予补助;个人购买面积120-180平方米新建普通商
品住房的,按成交总金额的0.5%给予补助。个人购买180平方
米以下二手住房的,按成交总金额的1%给予购买方补助。
个人购买别墅或面积180平方米以上新旧商品住房的,不予补
助。
城市拆迁和农村征地拆迁中,实行货币化补偿的拆迁户,在
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含二手房)时,补助面积可在上述标准之
上增加被拆除房屋面积。
二、鼓励购房入户
符合下列条件的外地购房者(指户口不在五城区及高新区的购
房者)可在城区入户,并不收取城市基础设施补偿费。
购买商品住房(不含二手房),购房金额在50万元以上或购房
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的,可以申请办理购房者三代内共同生
活的直系亲属的成都市区户口;购房金额在30万元以上或购
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可以申请办理购房者本人、配偶
及未成年子女的成都市区户口;购房金额在15万元以上或购
房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的,可以申请办理一名成都市户口。
购买两套及两套以上住房的,投资或面积可合并计算。
购买商贸用房、办公用房、工业用房及其他非住宅用户(含按
揭房),且在我市五城区及高新区范围内有实际住所,符合入
(立)户条件,购房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办理购房
者三代内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的成都市区户口;购房金额在3
0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办理购房者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18周岁以下)的成都市区户口;购房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
可以申请办理购房者本人的成都市区户口。
外地单位购买商贸用房、办公用房、工业用房及其他用房,
购房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且在我市五城区及高新区范围内有实
际住所,符合入(立)户条件的,可以申请指定办理一名成都
市区户口。
三、坚决停止住房实物分配
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规定,所有机关事业单位要坚决停止住
房实物分配,禁止修建集资房,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国有
企业要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加快实行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
认真清理机关、事业单位结存的政策性住房售房款,结合财
政性住房资金投入(原有建房资金转化部分),通过多种途径
落实住房补贴资金来源,按照补贴标准,尽快将住房补贴发
放到职工手中。
四、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
加大心公积金贷款发放力度。凡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
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的居民,
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最高限额由现行的20万元调
整到25万元。
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方式的宣传力度,规范并公开相关
办事程序,方便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
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贷款申请的审批,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与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全面合作,增
加贷款受理网点,拓宽贷款发放渠道,方便办理手续。
五、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成套普通住宅。我
市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对象,主要是旧城改造中的拆迁户和
征地中的农迁户以及符合政府规定条件的其他申购者。经济
适用房的建设,必须采用公开招投标的办法选择开嫡。严格
控制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对象,绝不允许向不符合规定者出
售或变相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以维护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
。
六、解决二手房交易中的遗留问题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兴建的住房在转让时,经批准可
享受房改房的政策,即二环路以内按售房金额的1.5%,二环
路以外按售房金额的1%补缴土地出让金,并发给土地使用权
证。
七、加快公有住房出售进程
将现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廉租房除外)提高25%,逐步实行成
本生金,并向市场租金靠拢,最终实现市场租金。所有公有
住房,均应向现住户或其他消费者出售。
八、规范用地和非商品房怀的管理
各开发区的新增和存量土地,除符合规划的生活配套区外,
不得用于商品房开发。
对用农村集体土地违法开发的商品房,一律禁止销售,并追
究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
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新建的各种自用房
屋,不得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原有房屋改变使用性质的,必
须补办相关手续并补缴土地出让金。
机关企事业单位用财政性资金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新建
的各种自用房屋,以及用财政性资金新建的各种自用房屋,
不得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原有房屋确需改变使用性质的,需
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因变更使
用性质取得的收入,按国有资产收益进行管理。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政府有关部门
负责制定。
二○○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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