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府发〔2004〕87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完善〈成都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站式收取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内容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完善〈成都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站式收取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内容的通知》
成府发〔2004〕87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站式收取管理暂行办法》(成府发〔2002〕10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02年2月1日实施以来,减少了建设项目办事环节,提高了办事效率,优化了我市投资环境,取得了预期效果。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结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我市实际,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并于2004年11月11日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办法》中修改和完善的条款内容通知如下:
一、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附加费”取消。
二、第二条第一款增加第五项“新建房屋白蚁防治费”,第二条第四款相应取消。
三、第二条第二至六款修改为“(二)新型建筑材料专项基金;(三)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四)异地绿化建设费;(五)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四、第二条中“建设项目报建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人民币标准交纳。(二)至(六)项费用收费标准总和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人民币......”修改为“建设项目报建费收取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8元人民币,连同(二)、(三)项专项基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4元标准在项目报建时收取;(四)、(五)项收费标准合计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8元人民币......”。
五、第三条“......由建设单位分两次在建设项目报建服务中心交纳:即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人民币交纳报建费;在办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交纳第二条所列(二)至(六)项的费用。”改为“......由建设单位分两次在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交纳:即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交纳报建费,同时交纳第二条所列(二)、(三)项政府性基金;在办理建筑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手续时交纳第二条所列(四)、(五)项费用”。
六、“五城区范围内报建费的减免审核、交费核验、退费和费用追缴等管理工作统一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办理。”改为“五城区范围内报建费的减免审核、交费核验、退费和费用追缴等管理工作统一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分中心办理;(二)至(五)项收费有关事宜分别由市墙材节能办、市散装水泥办、市园林局和市人防办负责审核”。
七、第五条第一款“大中专院校及大学园区修建的教学、科研设施,中学、小学、幼儿园修建的教学设施”改为“大中专院校及大学园区修建的教学、科研设施及学生公寓,中小学、幼儿园修建的教学设施及学生公寓”。
八、第五条第四款“城市道路及公共设施建设时涉及的拆迁安置房,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旧城改造项目修建的拆迁安置房”取消。
九、第五条第六款“在征用农民集体土地中涉及的农民拆迁安置房(按农转非人口每人35平方米计算)”取消。
十、第六条第二款“学生公寓及学生食堂”改为“大中专院校及中小学学生食堂”。
十一、第十三条修改为“建设单位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后申请退费的,应在工程墙体完工后未进行墙面隐蔽处理前,凭建筑设计说明书、墙体质量评定表、墙材使用验收表等有关证明文件,向市墙材节能办提出墙材使用情况验收申请和退费申请,市墙材节能办按照验收意见办理退费;建设单位使用散装水泥后申请退费的,应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袋装水泥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地方财政部门和市散装水泥办核实无误后到市散装水泥办办理退费。绿化面积和人防建设达到规定标准的,在办理建筑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手续时免交异地绿化建设费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未达到标准的按比例交纳”。
附件:《成都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站式收取管理暂行办法》(修正案)
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
《成都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站式收取管理暂行办法》
(修正案)
第一条为简化建设项目报建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改善投资环境,根据《成都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等五城区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单位(含外资企业)和个人,均应一站式交纳下列费用:
(一)建设项目报建费(以下简称“报建费”)
1.特大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包含原收取的市政建设配套费、城市燃气配套费、自来水配套费);
2.文物勘探发掘费;
3.工程定额测定费;
4.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
5.新建房屋白蚁防治费;
(二)新型建筑材料专项基金;
(三)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四)异地绿化建设费;
(五)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建设项目报建费收取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8元人民币,连同(二)、(三)项专项基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4元标准在项目报建时收取;(四)、(五)项收费标准合计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8元人民币,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第三条五城区范围内建设项目需交纳的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费用,由建设单位分两次在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交纳:即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交纳报建费,同时交纳第二条所列(二)、(三)项政府性基金;在办理建筑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手续时交纳第二条所列(四)、(五)项费用。
五城区范围内报建费的减免审核、交费核验、退费和费用追缴等管理工作统一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分中心办理;(二)至(五)项收费有关事宜分别由市墙材节能办、市散装水泥办、市园林局和市人防办负责审核。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市政府委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代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部门按月以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人民币解交市财政局。
第四条下列建设项目按70%交纳报建费:
(一)党、政、军机关、公安派出所修建的办公用房;
(二)医疗、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用房。
第五条下列建设项目按50%交纳报建费:
(一)大中专院校及大学园区修建的教学、科研设施及学生公寓,中小学、幼儿园修建的教学设施及学生公寓;
(二)企业的生产用房,高新技术企业的科研、生产用房;
(三)每套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教师住宅、军队干部住宅;
(四)图书馆、影剧院(艺术中心)、体育场馆(全民健身中心)、剧院、单建的公共停车场(库)、博物馆(文物展厅、文化遗址)、农贸市场等非赢利性公共建筑。
第六条下列建设项目免交报建费:
(一)军队修建的营房;
(二)大中专院校及中小学学生食堂;
(三)民政部门建设的敬老院、福利院、荣军院、孤儿院,民政部门所属的专业性残疾人康复中心,残疾人的生产、生活用房等非赢利性民政福利设施;
(四)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污水处理厂等市政公共环卫设施。
第七条凡享受政策性减免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设计方案所确定的使用性质,一经改变,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接受处理并按改变使用性质后的建筑面积大小补缴建设项目报建费。
第八条情况特殊的建设项目确需减免报建费的,由市建设委员会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五城区内试点小城镇的建设项目先按照本办法交纳报建费,经市建设委员会审核其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情况后由市财政局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人民币返还镇级政府。
第十条建设项目报建时无法确定能否给以报建费减免或无法确定减免额度的,应先按规定全额交纳,项目建成后由市建设委员会按核实的情况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至第七条的规定确定退费数额,市财政局按市建设委员会核定额度退费。
第十一条市建设委员会应在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核验建设单位交纳报建费的情况,对未按核定数额交纳报建费的,不得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对已开工建设或已建成的建设项目未交纳或未足额交纳报建费的,市建设委员会应督促其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参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交纳滞纳金。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后申请退费的,应在工程墙体完工后未进行墙面隐蔽处理前,凭建筑设计说明书、墙体质量评定表、墙材使用验收表等有关证明文件,向市墙材节能办提出墙材使用情况验收申请和退费申请,市墙材节能办按照验收意见办理退费;建设单位使用散装水泥后申请退费的,应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袋装水泥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地方财政部门和市散装水泥办核实无误后到市散装水泥办办理退费。
绿化面积和人防建设达到规定标准的,在办理建筑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手续时免交异地绿化建设费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未达到标准的按比例交纳。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政府财政性资金,实行银行代收,并缴入财政专户或金库,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按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五条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一站式收取的费用,实施前未收取的,由相关部门按原收费标准补收后缴入财政专户或金库。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有关建设项目报建费的减免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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