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府发〔2004〕75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政府与重点工业企业对话沟通制度的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8-11-14 07:24:22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政府与重点工业企业对话沟通制度的意见》



成府发〔2004〕75号





成府发〔2004〕75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按照创建规范化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为进一步密切政府与企业的联系,及时了解企业需求,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问题,提高和改善政府服务水平,支持企业发展壮大,制定本意见。

一、对话沟通的重点对象

重点优势企业、成长型科技型企业、重点出口型企业。



二、对话沟通的内容

(一)向企业介绍和通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规划及相关政策;

(二)向企业介绍和通报国家及省、市有关产业政策导向情况;

(三)向企业介绍和通报企业发展所需外部资源配置的有关信息;

(四)听取企业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政府工作及其他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市政府在研究制定有可能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或涉及企业重大利益的政策时,听取企业的意见和建议;

(六)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问题。



三、对话沟通的主要形式



对话沟通采取专题座谈会、专题协调会、信息发布会、到企业调查走访、受理企业投诉与举报、网络沟通等多种形式。



市政府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每季度与企业对话沟通一次。市政府有关部门针对企业所反映的问题,采取适当的形式随时与企业进行沟通。



四、对话沟通的组织实施

市经委为政府与企业对话沟通的牵头组织部门,负责收集企业意见,组织对话沟通。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明确1名分管负责同志,指定专门处(室)负责组织本部门与企业的对话沟通活动,收集和处理企业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企业业务咨询等,与企业保持畅通的联系渠道。



各有关部门应认真梳理本部门对企业服务的内容、办事流程、咨询及投诉电话、部门网站、电子信箱等资源,统一送市经委,由市经委整理汇总,建立起重点工业企业服务网络体系。



五、问题反映渠道



各重点工业企业需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可直接向市经委反映。也可按照职责分工,向有关职能部门直接反映。对企业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各部门要及时整理、分析和处理。



六、问题处理机制

在对话沟通中发现的问题,区分不同情况,按下列办法处理:



对需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或需提请市政府领导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提请市政府领导批示或组织召开座谈会协调解决,对座谈会确定的事项,以市政府办公厅会议纪要的形式送相关部门限期办理;对属于各职能部门职责范围之内的问题,由相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紧急问题应立即办理)限时处理。



各部门对企业反映问题的办理情况要抄送市经委备案。市经委对企业反映的问题、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办理情况要进行跟踪,每月就各部门对重点企业反映问题的办理情况进行汇总通报。



七、对话沟通制度的保障与监督

市政府目标督查部门将对话沟通所议定的事项纳入督办范围,严格督查,认真落实。



市政府监察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各部门与企业建立对话沟通机制的措施和落实情况及对所反映问题的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在与企业对话沟通中敷衍塞责、走形式主义等行政不作为或不当作为的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对外公布。各区(市)县政府要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相应的与企业对话沟通意见及实施办法,加强对企业的服务。



二〇〇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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