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府发〔2004〕84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瀑布沟水电站农村外迁移民安置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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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瀑布沟水电站农村外迁移民安置工作的通知》



成府发〔2004〕84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省政府的要求,我市将接收安置瀑布沟水电站农村外迁移民7500人。2003年11月,市政府已将安置任务下达给龙泉、青白江、邛崃、双流、郫县、大邑、蒲江等7个区(市)县。2004年,先在邛崃进行试点安置,2005年,全面铺开。为贯彻落实好省政府《关于做好瀑布沟水电站移民安置和库区迁建工作的通知》(川府函〔2003〕249号)精神,确保我市安置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进一步提高对做好移民安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移民外迁安置是瀑布沟水电站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移民安置工作的好坏,关系到整个工程能否顺利建设,关系到广大移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库区移民为国家重点工程建设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帮助他们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安居乐业是各级政府的责任和义务。同时,移民安置工作也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复杂系统工程。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和“以人为本”的原则,以对国家、对移民、对历史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组织,密切配合,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安置规划,做好移民安置工作,妥善安置好移民,确保移民安置工作按期完成。



在安置过程中,各级政府要做好干部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克服困难,顾全大局,热情欢迎移民,帮助移民解决生产、生活上的具体困难,使移民尽快融入当地社会。



二、严格管理,保证移民安置质量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做好安置地水、电、路等基础设施项目和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项目的配套完善工作,规划项目不得随意变动。所建项目要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严格实行申报审批制、预决算审计制和竣工验收制。符合招投标条件的,要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招投标。项目建设要做到前期有论证、立项有审批、实施有计划、建成有验收,保证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



加强移民生产、生活安置管理。农村外迁移民安置必须坚持开发性移民方针,遵循“以农为主、以土为本、相对集中与分散安置相结合”的原则,使移民“搬得出、安得稳、能发展”。



按规划由政府组织的外迁农村移民,在外迁安置过程中原则上不作农转非或二、三产业安置。安置地县、乡(镇)两级政府要在做好移民对接工作的基础上,与迁出地政府和移民签订移民外迁安置协议,明确外迁移民安置去向、安置人数、安置标准和搬迁时间。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给移民调整承包地、宅基地和自留地,保证移民的承包地面积、质量与当地村民一致。承包地要相对集中,便于耕种管理,并有相应的配套基础设施。移民建房用地指标由各区(市)县专项申报审批解决。建房规划须服从当地的统一规划,但不统一规定建房标准,移民可自行确定自建、联建或委托代建。无论移民采用何种方式建房,安置地政府都有义务为移民推荐具备资质的施工队伍,并做好建房的安全管理、质量管理和施工队伍资质审查等工作。为保证移民建房质量和进度,施工单位须向安置地乡(镇)政府缴纳质量保证金。对建成的所有住房,区(市)县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质量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入住。



加强移民资金使用管理。移民资金是用于移民安置,帮助移民重建家园、恢复生产的专项资金,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移民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成办发〔2004〕167号)规定执行。各级审计、监察、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移民资金的监管力度,督促各级移民部门依法行政、规范操作、透明办事,杜绝发生违纪违法行为;否则,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落实政策,为移民安居乐业创造条件

按规划划拨、开发集体或国有土地新建移民村(社)的,要依法对原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给予补偿,并及时变更土地权属关系。



对自愿申请到集镇建房的移民,在符合小城镇规划的情况下,安置地政府应给予支持,并免收移民的基础设施配套费。为方便移民搬迁安置,安置地乡(镇)政府和区(市)县移民主管部门要协调相关部门,及时、统一为移民办理建房、户口、子女入学、土地承包经营等手续,其必要的工本费由区(市)县移民主管部门统一支付。各地在安置移民时不得收取增容费,禁止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变相加价收费。



要切实保护移民的合法权益。移民在安置地入户后,即为当地的村民,由当地政府按属地化原则进行管理,享有与当地村民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排斥歧视。集中安置移民的村,要注意在移民中选举符合条件的代表进入村委会。安置地有村(社)办或联办集体经济实体,且经营正常、固定资产所有权明晰,移民自愿申请加入投资的,应当按照当地村民享受的权利完备各种手续,参与分红;村(社)土地、资源类净收益分红,移民与当地村民享有同等权利。



移民年满60周岁(含60周岁)的男性和年满55周岁(含55周岁)的女性,经本人申请,报市移民办批准,可与县级移民和社保主管部门同时签订协议,按规定将生产安置费和基础设施配套费投入社会养老保险,不再给参保移民调整承包耕地。安置地区(市)县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养老金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各接安地政府要加强对移民的生产技能培训和对口帮扶工作,帮助移民发展生产,积极鼓励和引导移民从事二、三产业,使移民尽快恢复和发展生产,增加收入,早日赶上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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