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府发〔2004〕68号《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城镇困难人员医疗救助的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城镇困难人员医疗救助的意见的通知》
成府发〔2004〕68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劳动保障局起草的《关于成都市城镇困难人员医疗救助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关于成都市城镇困难人员医疗救助的意见
市劳动保障局
为完善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缓解城镇生活困难人员的医疗负担,现对我市建立和实施城镇困难人员医疗救助提出如下意见:
一、医疗救助对象
(一)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含未成年人);
(二)已参加市或区(市)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40%的城镇人员;
(三)患下列疾病的城镇困难家庭中的未成年人: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先天性心脏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大面积烧烫伤、苯丙酮酸尿症;
(四)本市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医疗救助标准
(一)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包括经社保经办机构批准可实行门诊治疗的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救助资金分别按医院级别予以救助,救助比例为:1级医院60%,2级医院50%,3级医院40%;
(二)救助对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享受的医疗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10000元;
(三)享受医疗救助的人员,参加其他医疗保险(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应予报销的医疗费用在计算医疗救助时应予扣除,如按照其他医疗保险的规定报销的医疗费达到或超过本人实际发生的全部住院医疗费时,不再享受医疗救助;
(四)医疗救助的药品报销范围、诊疗项目报销范围、医疗服务设施报销范围,参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包括:1、参加市或区(市)县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困难人员按照《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管理暂行办法》审批的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2、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批的未成年人因患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的专科门诊治疗费用,以及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门诊透析费用和肾移植术后的抗排异药物费用。
三、医疗救助申请和审批
(一)市民政局直接管理的低保人员在市社保局办理医疗救助申请。区(市)县审批的低保人员,有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在本人医保关系所在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救助申请;没有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区(市)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救助申请;
(二)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市和区(市)县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本人医保关系所在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救助申请;
(三)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未成年人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区(市)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救助申请;
(四)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城镇困难人员,应在出院后一个月内,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向医保关系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的区(市)县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医疗救助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出院证明;
2、住院医疗费用清单;
3、医疗费收据;
4、户口证和身份证;
5、低保证(限低保户家庭成员提供);
6、家庭收入状况证明(限低收入家庭成员提供);
(五)家庭收入状况证明应由救助对象所在单位或所在地社区、街道、乡镇政府对其家庭经济情况进行核实后如实出具;
(六)社保机构对申请医疗救助人员情况初审并核实补助金额后,提供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的单位、街道办事处、社区或乡镇政府,应将社保经办机构救助费用情况在其相应的信息公告栏上张榜公示七天,经公示无异议后,再按规定支付救助金。
四、医疗救助资金的建立和管理
(一)城镇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由市和区(市)县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对其进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挪用、虚报和冒领;
(二)多渠道筹集城镇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基金,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
(三)按现行财政体制实行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市和区(市)县分别筹集建立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市级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经市政府同意从大病统筹基金结余和发行福利彩票筹集的福利金中划拨,市社保局受理的申请救助人员的医疗救助金在市级医疗救助专项资金中列支。区(市)县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的筹集渠道和方式由各区(市)县政府决定,区(市)县社保经办机构受理的申请救助人员的医疗救助金在区(市)县级医疗救助专项资金中列支。区(市)县级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从市级的大病统筹基金和福彩收入中给予支持;
(四)社保经办机构不得在专项资金中提取任何费用,所需工作经费由社保经办机构每年编制预算报同级财政核拨,不足部分或因政策调整出现的增长部分均由同级财政解决。
五、定点医疗,双向转诊
为了确保基金的合理使用,医疗救助实行定点医疗制度,救助对象的医疗服务先行选择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本社区的困难人员医疗基础管理,并实行双向转诊制度。
六、组织与管理
(一)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全市城镇困难人员医疗救助的管理工作,各区(市)县劳动保障局负责本地区城镇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市社会保险局和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资金的年度预算、基金管理和具体业务办理;
(二)民政部门负责对低保人员的情况进行核实并对其救助资格进行确认;
(三)财政部门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制定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并按预算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位;
(四)卫生部门加强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倡和鼓励医疗机构对困难人群的医疗费用实行优惠;
(五)审计、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对医疗救助资金实施财务监管和审计,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
(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建章立制,完善程序,并做好综合协调工作;
(七)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医疗救助的调查工作,如实提供所需资料。
七、本意见从2004年8月1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有关具体问题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市劳动保障局应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及高新区困难人员医疗救助标准按本《意见》执行,其它区(市)县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具体救助标准,其救助标准不得低于本《意见》救助标准的70%。《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等部门关于对我市城镇困难人员实行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成府发〔2002〕56号)从2004年7月31日起停止执行。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