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府发〔2004〕10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4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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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4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成府发〔2004〕10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做好2004年安全生产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思路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重要指示,紧紧围绕实现市第十次党代会提出的“三新”、“三最”奋斗目标,“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以下简称《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以下简称《条例》)为主线,强化“两监”(安全监管、行政执法监督),加强“三基”(基层、基础和基本功),完善“四个体系”(责任体系、管理体系、执法监督体系和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做好“五项工作”(专项整治、安全评价评估、“三同时”审验、安全大检查和宣传教育培训),落实“六条措施”(加强领导、强化执法、加强督查督办、严肃查处事故、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和激励约束机制),采取有力措施,落实责任,努力为全市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创造良好的安全氛围,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好转。

二、工作目标

(一)全市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省政府下达的1510人以内。

(二)杜绝特大事故,遏制重大事故,减少一般伤亡事故。

(三)确保不发生国务院认定的特别重大事故。

三、工作任务

(一)认真贯彻落实《决定》和《条例》,强化安全生产监管

1、要切实加强对贯彻执行《决定》的组织领导。《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是建国以来,国务院在安全生产方面制定的第一个《决定》。《决定》的颁布实施是党和政府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举措,是指导新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市、县各级政府要采取过硬措施,从体制、机制、投入、管理四个方面切实解决安全生产面临的突出问题。

2、各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以实施《条例》为契机,认真贯彻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从源头上制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进入市场。根据《条例》的规定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加强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等五类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查,严格把关,尽快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的准备工作,规范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确保有关企业在2005年3月底以前全部合法持证生产。

3、生产经营单位要不断强化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做好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改进安全管理、增加安全投入、搞好安全培训的同时,集中力量抓好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指导帮助、企业自主负责”的原则。先期在煤矿和非煤矿山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逐步扩展到其他高危行业。

(二)以落实责任为核心,完善“四个体系”

各区(市)县、市政府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在2003年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安全生产执法监督体系和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基础上,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为核心,继续抓好“四个体系”的完善,使其真正发挥作用。

完善责任体系。必须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并严格落实各级政府的安全责任;进一步明确并严格落实各级政府部门的安全责任;进一步明确并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责任;进一步明确并严格落实各工作岗位的安全责任,确保安全生产时时有人抓,处处有人管,全员齐参与。

完善管理体系。一是各级政府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理顺行政关系;二是各级政府部门要建立或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三是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四是城市街道、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社要有人负责安全工作。

完善执法监督体系。一是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直管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机构的体制,各区(市)县政府也要建立直管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机构的体制,并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人员、经费、职能、责任的落实,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权威;二是要积极筹建市、区(市)县安全生产监察执法队伍,加大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力度;三是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和规定;四是要充分发挥各级工会组织、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作用。

完善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组建完成以市公安消防支队为主干、融合各类社会救援力量在内的成都市社会应急救援中心,切实担负起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任务。市、县两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落实人员、经费和救援设施设备。要针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抢险救援预案,完善监控手段和措施。

(三)抓基层、打基础、练基本功,大力推进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2003年全市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经验交流会精神,着力抓基层、打基础、练基本功,深化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为推进城乡一体化提供安全保障。

1、继续开展创建“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区(市)县”活动。在去年开展“安全生产示范区(市)县”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抓好巩固、提高、深化和经验推广工作,创建一批“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区(市)县”。继续抓好事故多发区(市)县工作。

2、继续开展创建“百个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乡镇(街道)”活动。在去年开展创建“百个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乡镇(街道)”的基础上,结合全省开展的“安全生产示范乡镇”工作,继续开展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活动,再创“百个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乡镇(街道)”。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做好对口指导工作。

3、继续开展创建“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企业”活动。抓好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巩固去年创建“百个安全生产示范企业”的成果。各区(市)县、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及时总结经验并予以推广,再创一批“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企业”。抓好旅游企业、运输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试点及经验推广工作,使全市30%的旅游企业、运输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达到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建设的要求。

4、继续开展创建“平安大道”活动。在去年开展创建“平安大道”活动的基础上,继续严格按照公安部、国家安监局关于创建“平安大道”标准组织实施,再创省级“平安大道”2条,各区(市)县分别创建市级“平安大道”1条。

(四)突出重点,深化专项整治

深化安全生产“十项”专项整治。重点抓好六个方面的整治。

1、交通运输安全。杜绝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重大事故明显下降,死亡人数稳中有降。抓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学习宣传贯彻,依法强化对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管。一是狠抓源头管理。加大力度,整顿客运车辆驾驶员队伍;加强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加强运输企业及场站安全管理工作。继续严格执行市上关于暂停超长线路危险路段客运的规定。对重点线路、车种和高危路段实行跟车责任制和乘客安全监督制度。实行城市公交及出租车客运公司领导带班责任制。二是切实加强路面监控。公安交警要全警上路执勤,实行分片分段、定点定人的责任制;加强农用车辆安全管理,严禁短途客车违章超载和农用车、货车、拖拉机违章载人;加强事故多发路段、危险路段的监控。坚决取缔摩托车、“火三轮”、农用车、拖拉机等非法载人、营运。对事故多发地段、安全隐患严重路段要确定交警轮班执勤,加强监控。三是加大危桥险路隐患排查和整治力度。危险路段和事故多发路段必须安装波形护栏。四是加强铁路道口安全管理,重点抓好城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道口的整治和无人道口的管理,依法取缔非法道口,积极推进道口平改立的工作。五是继续抓好“四船”(渡船、旅游船、采砂船、自用船)水运安全工作,依法取缔非法船只。杜绝铁路、水上交通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2、危险化学品安全。杜绝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发生。认真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令)、《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重点整治剧毒物品和石油、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等从业单位,强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废弃物处置等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加大重大危险源监控力度。强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监管工作,坚决取缔无证非法经营储存单位。关闭(取缔)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认真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各级政府、各从业单位都要按规定编制事故救援预案。

3、煤矿及非煤矿山安全。杜绝煤矿特大事故,遏制重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杜绝重特大非煤矿山事故。认真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十二字”方针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字〔2002〕3号)以及省、市有关规定,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以“一通三防”为重点,大力推广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化,完善矿井各项安全监测和防范设施;推行煤矿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和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强化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继续抓好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工作,严防已关闭煤矿死灰复燃。按照国家安监局等国家六部(局)《关于印发<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安监管管一字〔2003〕152号),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依法取缔非法的及达不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严厉查处已取缔关闭的非煤矿山擅自恢复生产的现象。

4、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杜绝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认真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成府发〔2002〕68号)精神,切实加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按照公安部颁发的《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落实安全责任,切实抓好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继续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

5、民爆物品及烟花爆竹安全。杜绝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52号)精神,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继续抓好民爆物品及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使用等环节的整治,坚决取缔无证非法的小火药厂、烟花爆竹小作坊以及非法经销民爆物品和烟花爆竹的网点,严肃查处藏匿炸药和爆炸品的违法行为。对已经取缔的非法小火药厂、烟花爆竹小作坊以及经销民爆物品和烟花爆竹的网点,要加强监控,防止出现反弹。坚持疏堵结合的方针,积极引导烟花爆竹生产户转产。

6、建筑施工安全。杜绝建筑施工安全重特大事故。一要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工地;二要切实加强外来人员的安全技术知识培训;三要加大日常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违章违纪行为;四要加强建筑施工企业特种设备的检测检验工作。五要加强城镇旧房拆除和农村拆房、建房的安全监管。要把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与开展建筑安装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有机结合起来,以整治促规范,以规范保安全,增强工作实效。

要切实加强市、县、镇(乡)三级事故隐患管理督查工作。各区(市)县、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在认真排查隐患的基础上,分轻重缓急,将重特大安全隐患上报市安监办。市政府将根据各地、有关部门上报的隐患整治项目,下达隐患整治任务。各区(市)县、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隐患管理的原则,下达隐患整治任务。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把安措经费纳入预算,用于解决公共安全隐患。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规定提留安措经费,用于隐患整治和安全技术改造。各级安全生产执法监督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整治工作责任、经费、内容、措施落实。

(五)标本兼治,重在治本

1、搞好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估)工作。依法强制对交通运输企业、煤矿及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及储存企业、民爆物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现状综合评价,完成所有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及储存企业、民爆物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评估任务和50%的交通运输企业、建筑安装企业的安全评估任务。

2、切实搞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含道路工程建设项目等)(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必须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与计划、经贸、建设、交通、公安、工会等部门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工作。严格按照《决定》的规定,对未通过“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企业不准开工投产。

3、开展4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安全生产大检查要逐步规范化和制度化,抓住“自查、检查、督查”三个环节,坚持“领导带队、部门牵头、企业负责、重在效果”的原则,按照“三结合、三为主”(综合检查与专业检查相结合,以专业检查为主;一般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以重点检查为主;明查与暗访相结合,以暗访为主)的办法,有序开展,务求实效。一是开展冬春两季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突出抓好春运、防火、防冻、防爆和防煤气中毒工作,抓好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和节后恢复生产的安全工作。二是结合六月“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大检查。三是开展汛期安全大检查,确保全市安全度汛。四是开展秋季安全大检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地区、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实行重点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通过开展4次活动,确保全市在春运、汛期、“五·一”、“十·一”、元旦、春节等重要时期不发生重特大事故。

4、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一要按照《决定》的要求,建立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提高企业对伤亡事故的经济赔偿标准。二要积极推进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国家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工作,支持和帮助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起科学长效的安全管理体系。三要充分发挥中介组织和成都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的作用。四要继续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或安全主任工程师等执业资格认定工作,在生产经营单位推行安全生产管理执业资格制度。

5、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工作。一是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二是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对安全生产事故上报的规定,切实防止迟报、漏报和隐瞒不报现象的发生。三是要搞好安全生产重要情况、重要信息的报送工作,保持信息畅通。四是各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作用。

(六)强化宣传教育培训,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进程

1、强化宣传教育。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成都市委办公厅、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成委发〔2001〕90号)精神,开展《决定》和《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以及《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广泛深入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各区(市)县、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主题,精心部署,深入发动,大造声势,注重实效。各级各类学校、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对学生、职工的安全教育。继续开展“安康杯”、“11·9消防宣传日”等活动。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在报刊、电视、广播开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专栏、增加安全生产公益广告。抓住正反两个方面的典型在新闻媒体上作系列报道。各级宣传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坚持每半年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宣传工作联席会议,分析形势、总结经验,提出指导性意见,为安全生产工作把好舆论导向。

2、加强安全培训。继续抓好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区(市)县政府领导、乡镇政府(街道)负责人和各级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等的学习培训,分期分批、分级组织实施,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继续抓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换发证工作。重点抓好“四主一员”(车主、船主、矿主、业主、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各地、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自身特点,制定培训计划,落实人员、时间和经费,确保培训质量。

四、工作措施

为确保2004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各级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实现我市“三新”、“三最”奋斗目标的高度,充分认识抓好安全生产的极端重要性,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思想,进一步增强抓好安全生产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要把安全生产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齐抓共管,切实搞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要把履行抓安全生产职责的情况纳入对安全生产责任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考核。

(二)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各类事故。各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督部门和专项监督部门要对重点行业、重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全面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要依法及时、严肃查处各类伤亡责任事故,在规定时限内事故结案率达到100%。按照“查处一级、下管一级”的原则,市上要对区(市)县负责查处的事故情况进行监督。

(三)加强督查督办,严格实行目标管理。继续把安全生产纳入各级各部门专项目标管理,加强督查督办。各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督部门和专项监督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对涉及安全生产重大事项的督查督办力度,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市政府目督办、市安监办要切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目标考核的要求,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的督查,严格考核。

(四)健全安全生产的激励约束机制。要通过政府监管、法律约束、政策导向、经济制约、宣传教育等手段,逐步建立安全生产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严格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对履行职责作出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履行职责不好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凡因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监管不力和发生重、特大恶性事故的地区和部门不得评优选先,其主要负责人年终考核不得评优和提拔,考核结果要在市级主要媒体上公开。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按照《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暂行办法》(川委办〔2003〕27号)的规定,凡“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负有领导责任的”、“由于工作严重失职,致使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恶性事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应承担重要领导责任的”、“在事关党和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时刻或面对急难险重任务或突发事件,拖延懈怠、推诿塞责、处置不力,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引咎辞职。

(五)坚持把查处重、特大事故列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市安监办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认真履行查处重、特大事故牵头部门的职责,各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依法、及时严肃查处重、特大事故。各级监察机关要依法加强对重、特大事故查处工作的执法监察,抓好重特大事故纪律追究责任的落实。

(六)加强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提高安全监管水平。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规范化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和部署,把安全监管方式从侧重审批转变到简化和规范审批,加强事前服务和事中、事后监督,最大限度地方便生产经营单位和投资者;要切实加强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队伍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业务建设,努力建设一支思想好、作风硬、业务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进一步提高全市安全监管水平,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落到实处。

二○○四年二月十三日



来源: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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