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府发〔2004〕3号《成都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府发〔2004〕3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工伤保险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费率,按市政府批准的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执行。
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储备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当年工伤保险费实际征收额的5%提取,储备金累计提取额达到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实征额的30%时不再提取。储备金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专户储存。
二、用人单位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为全部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按月征收。
三、《条例》实施前已参加我市工伤保险的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国家未作出新的规定之前,继续参加工伤保险。
四、因工死亡职工一次性死亡补助金标准为50个月成都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五、用人单位参保前发生的工伤,在缴纳一次性费用后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用人单位缴纳一次性费用的具体标准和缴纳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六、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的工伤认定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授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进行认定。
七、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全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助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开展工作。
八、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条例》、《实施意见》和本通知制定有关工伤保险工作的管理规定。
九、 本通知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我市过去制定的有关工伤保险政策不再执行。
二○○四年一月十日
来源: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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