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府发〔2005〕1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制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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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制的实施意见》



成府发〔2005〕12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加强城市管理工作,切实有效解决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提高管理质量和水平,实现长效管理,现就我市城市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城市管理责任及标准

(一)城市容貌管理

1.户外广告及招牌管理



市规划局:负责成都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管理,制定相关设置技术规定;对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总体规划和设置技术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做到中心城区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总体规划和设置技术规定与城市发展相适应。



市市容环境局:依据中心城区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总体规划和设置技术规定,负责中心城区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详规”的编制审批管理,负责利用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详规” 的编制审批、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负责对中心城区户外广告、招牌及夜景灯饰设置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做到中心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详规”符合总体规划及设置技术规定的要求,布局合理、规范协调、美化市容。



市工商局:负责依照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文件,办理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及监督管理工作。做到经批准发布的户外广告的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完整、规范,并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市交通局:负责按照城市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总体规划和设置技术规定的要求,编制审批高速公路控制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详规”;负责按“详规”进行设置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做到高速公路控制范围内设置的户外广告符合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总体规划及设置技术规定,保持完整、美观、安全,并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



市执法局:负责组织对中心城区内未经批准设置的各类户外广告(含沿街单位、商家店铺在建(构)筑物体上设置的各类布幅广告标语,及各种建(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上乱张贴、乱书写的广告标语)以及超规划标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依法进行查处;对中心城区内违规设置的招牌进行查处或取缔。做到中心城区内无违规设置的户外广告,无违规牵挂、书写、张贴的各类广告标语,无违规设置的布幅广告、充气拱门、升空气球广告,无违规设置的商招、店招;沿街单位、商家店铺门面容貌保持整洁清爽。



五城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依照中心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总体规划及设置技术规定的要求,组织编制辖区内利用非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详规”并报批;负责按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详规”进行设置审批;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未经批准设置的各类户外广告(含沿街单位、商家店铺在建(构)筑物体上设置的各类布幅广告标语,及各种建(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上乱张贴、乱书写的广告标语)以及不按“详规”标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依法进行查处或拆除;负责对辖区内招牌设置进行备案和监督管理;负责对辖区内违规设置的各类招牌进行查处或拆除。做到辖区内无违规设置的户外广告,各种建(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等载体上无乱张贴、乱书写、乱牵挂的广告标语,无违规设置的布幅广告、充气拱门、升空气球广告,无违规设置的商招、店招;沿街商家店铺门面橱窗整洁;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招牌及夜景灯饰设施保持完好、安全,并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



2.占道管理

市市容环境局:负责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含人行道)及占道设置各类设施(道路交通设施、路名牌、道路附属设施除外)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做到各类占道设置设施得到控制和减少,经批准的各类占道设置设施不妨碍和影响道路通行功能;经批准的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不影响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



市市政公用局:负责对挖掘城市道路、依附桥涵埋设各种管线、杆线或修建各类设施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做到经批准的各类挖掘城市道路、依附桥涵埋设各种管线、杆线或修建各类设施的施工规范作业,无擅自扩大施工范围和延长施工周期的现象;施工完工后按标准及规定时限恢复道路原貌,不影响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



市公安局:负责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置机动车停车场(点)进行审查及监督管理;对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设置的机动车停车场(点)及沿街乱停放车辆进行查处。做到中心城区违法占用城市道路停放机动车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经批准设置的临时机动车停车场(点)布局合理,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影响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机动车停车场(点)管理规范,车辆停放有序,环境卫生良好。



市执法局:负责组织对违章占道亭棚、摊点、洗车场(点)、修车点,临街店铺出摊占道经营、流动摊贩沿街占道经营、占道摆设桌椅打牌下棋等进行查处或取缔;对未经批准设置的各类市场、摊区、亭棚进行查处或取缔;对未经批准的挖掘城市道路、依附桥涵埋设各种管线、杆线或修建各类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或取缔。做到中心城区内无违章占道亭棚、摊点、洗车场(点)、修车点,无临街店铺出摊占道经营、流动摊贩沿街占道经营、占道摆设桌椅打牌下棋等;无违章设置的各类市场、摊区。



五城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对辖区内经批准的各类占道进行日常监督;对未经批准的各类占道、挖掘城市道路、依附桥涵埋设各种管线、杆线和修建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或取缔。做到辖区内无违章占用城市道路(含人行道)和设置各类设施;经批准的各类临时占道施工作业规范,施工现场环境整洁;经批准设置的非机动车停车场(点)管理规范,车辆停放有序,环境整洁;无违章占道亭棚、摊点、洗车场(点)、修车点,无临街店铺出摊占道经营、流动摊贩沿街占道经营、占道摆设桌椅打牌下棋等;无违章设置的各类市场、摊区。



(二)环境卫生管理

1.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管理



市市容环境局:负责制定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管理质量、作业标准及管理工作措施;负责对城市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管理质量进行监督;负责城区街道冲洗、洒水降尘的实施及监督管理。做到城区道路清扫保洁标准统一,作业规范,责任落实;城区道路定时冲洗,路面无灰带、无积尘;道路清扫保洁大街、小巷一个样,晚上、白天一个样,假日与平时一个样。



市执法局:负责组织对在公共区域乱吐、乱丢、乱倒废弃物等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查处。做到城区公共区域乱吐、乱丢、乱倒废弃物等违章现象得到有效制止,城市环境卫生保持整洁。



五城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城市道路路面(含人行道、立交桥、下穿隧道)、公共地带、居民生活区日常环境卫生管理;负责实施辖区内城区道路清扫保洁;负责对在辖区内公共区域乱吐、乱丢、乱倒废弃物等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辖区内机动车、非机动车占道停车场(点)环境卫生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辖区内农贸市场环境卫生进行监督管理。做到辖区内街道、沿街单位、店铺门前、居民生活区等公共区域实行全方位清扫保洁,责任落实、见脏就扫,不留死角;大街、小巷一个样,晚上、白天一个样,假日与平时一个样。



2.垃圾收运及环卫设施管理

市市容环境局:负责对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市垃圾处置场的建设管理,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处置;负责城区环境卫生设施(垃圾压缩站、中转房、果屑箱、垃圾运输车辆、公共厕所)的监督管理。做到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日产日清,无害化处理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垃圾收集点、垃圾中转房、压缩站、果屑箱、垃圾运输车辆、公共厕所、处置场管理规范,有效控制和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市规划局:负责城市环卫设施建设(垃圾处置场、垃圾压缩站、公共厕所等)的规划定点。做到环卫设施的建设规划与城市发展规划相适应,科学布局、数量合理,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五城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对辖区内生活垃圾实施收集、储存、运输;负责本区环卫设施(垃圾压缩站、垃圾桶、果屑箱、垃圾运输车辆、公共厕所等)的建设和管理。做到辖区内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城区三环路以内及有条件的区域实行袋装化收集;垃圾运输车辆、垃圾桶、果屑箱、垃圾压缩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齐备完善、容貌整洁,维护管理措施落实。



3.施工工地环境管理

市建委:负责制定城区内建设工地环境卫生管理和扬尘治理规定及工作措施;对城区建筑工地、市政建设工地内环境卫生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管理规定的工地进行查处。做到建筑和市政建设工地管理规范、环境整洁,施工现场作业规范;工地内建筑施工材料堆放整齐,建筑垃圾清运实行密闭运输,并使用有证车辆,工地出入口道路路面进行硬化处理,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完善。



市市政公用局:负责制定城区内市政设施维护施工工地和挖掘城市道路、依附桥涵埋设各种管线、杆线及修建设施施工工地环境卫生管理和扬尘治理规定;对城区内市政设施维护工地和挖掘城市道路、依附桥涵埋设各种管线、杆线及修建设施施工工地环境卫生进行监督管理。做到市政施工工地管理规范、环境整洁,施工现场作业规范,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完善、有效;进出施工现场的车辆整洁,建筑垃圾及时清除,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现场;有专人负责工地内环境卫生管理。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城区内统征待建工地环境卫生管理和扬尘治理规定及工作措施;对城区统征待建工地内环境卫生及扬尘治理进行监督管理。做到统征待建工地管理责任落实,围墙设置规范;工地内外无乱堆乱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乱搭乱建现象;扬尘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和减少;有专人负责场地环境卫生管理;一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地块建绿植绿。



市房管局:负责制定城区房屋拆迁工地环境卫生管理和扬尘治理规定及工作措施;对工地环境卫生和扬尘污染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管理规定的工地进行查处。做到拆迁工地进行打围作业,施工时采取湿法作业,防止扬尘污染措施有效,工地内建筑垃圾清除及时;有专人负责工地环境卫生管理。



五城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对辖区内建设工地、市政工地、统征待建工地、拆迁工地内外环境卫生、扬尘污染治理进行监督检查,并按有关规定对违规工地实施处罚。做到辖区内各类工地作业规范,管理制度落实,扬尘污染治理措施完善,周边环境卫生整洁;检查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4.渣土清运管理

市市容环境局:负责制定城区建筑渣土清运管理规定和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对城区建筑渣土清运进行监督管理;对运渣车辆清运资质进行审查和管理。做到建筑渣土、沙石灰质建材实行密闭运输,有效减少和控制道路污染,运输车辆按标准装载,并保持设施完好、车容整洁。



市执法局:负责组织对车容不整、设施不全和沿途撒漏污染道路的运渣车辆,以及无证从事渣土运输的车辆进行查处。做到建筑渣土、沙石灰质建材运输车辆证照齐全,车体及密闭设施完备,车容整洁,按标准装载,运输途中无撒漏污染道路。



市公安局:负责对建筑渣土、沙石灰质建材运输车辆车容车况、密闭设施进行监督管理;对无证运渣车辆及超载车辆进行监督及处罚。做到运渣车辆证照齐全、车况良好、设施完备,按标准装载,有效控制和减少道路污染。



五城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对辖区内渣土清运车辆进行监督检查;对建筑渣土、沙石灰质建材运输车辆违章行为进行查处;对运渣车辆沿途撒漏造成的道路污染进行处理。做到建筑渣土、沙石灰质建材运输车辆证照齐全、车容整洁、设施完备;道路扬尘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和减少。



5.河道环境卫生管理



市市容环境局:制定城区河道环境卫生管理标准;负责市管河道疏淘、水面漂浮物打捞及河道沿线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做到城区河道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健全,措施完善;市管河道沿线环境卫生整洁,河道无淤塞,水面无漂浮物,河堤两岸无乱搭、乱建、乱占。



五城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区管河道(沟渠)的疏淘、水面漂浮物打捞;负责河道(沟渠)沿线环境卫生监督管理;负责对河道(沟渠)沿线各类养殖场、直排式厕所实施整治;负责对未经达标处理向河道(沟渠)内排放污染物的生产经营、加工场所等实施行政处罚或依法取缔。做到城区区管河道(沟渠)环境卫生管理措施完善,清扫保洁工作落实;河道(沟渠)无淤塞,水面无漂浮物,河堤两岸无乱搭、乱建、乱占;无污水、粪便、垃圾等污染物排入河道(沟渠)内。



二、实行城市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制

(一)按照分级追究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

1.由市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市级有关部门、五城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等责任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2.由五城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对五城区、高新区所属区级管理部门、城区街道办事处等责任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3.由有关责任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二)责任追究的类别

1.口头或书面警告并限期整改;

2.内部或公开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3.扣减责任单位年度城市管理目标分值;

4.取消责任单位年度评选先进的资格;

5.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向上级机关作检讨;

6.责任单位向上级机关作书面检讨。



(三)按照城市管理责任及标准,凡因履行职责不到位,管理责任不落实,工作质量不达标,出现下列情形的,分别给予相应责任追究。



1.在户外广告管理中,违规设置户外广告,乱书写、乱张贴、乱牵挂广告标语,违规设置充气拱门、升空气球广告等,广告、招牌、灯箱、霓虹灯光源不全、内容残缺等问题未及时处理,对城市容貌造成影响,经口头或书面告知整改而未整改的,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并限期整改;影响较大或后果严重的,给予内部或公开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2.在占道管理中,违规设置各类设施,违规占道施工,违规设置亭棚、摊点,出摊占道经营,占道摆摊设点等问题未及时处理,对市容市貌造成不良影响,经口头或书面告知整改而未整改的,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并限期整改;影响较大或后果严重的,给予内部或公开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3.在环境卫生管理中,清扫保洁质量差,生活垃圾收运不及时,城区街道环卫设施维护管理不落实,垃圾桶、中转房、果屑箱、垃圾运输车辆、公共厕所等破损或容貌不整洁,公共区域环境卫生脏乱问题突出等未及时处理,对城市环境和容貌造成不良影响,经口头或书面告知整改而未整改的,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并限期整改;影响较大或后果严重的,给予内部或公开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4.在施工工地环境管理中,施工工地环境卫生管理不落实,作业不规范,扬尘防治措施不完善,工地内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积存造成扬尘污染,建渣清运造成道路污染等问题未及时处理,对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造成不良影响,经口头或书面告知整改而未整改的,给予责任单位口头或书面警告并限期整改;影响较大或后果严重的,给予内部或公开通报批评。



5.在1个月之内,同一管理责任范围或区域内出现同类问题,被市民投诉或新闻媒体连续曝光2次以上的,给予责任单位内部或公开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仍未按要求整改的,扣减责任单位年度城市管理目标分值的30%;连续3次以上的,扣减其年度城市管理目标分值的50%,取消责任单位年度评选先进的资格。



6.所负责的城市管理工作受到上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点名批评,未及时整改的,扣减责任单位年度城市管理目标分值的30%,取消责任单位年度评选先进的资格,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向上级机关作检讨。



7.在有关城市管理工作检查评比中连续3次未达标,扣减责任单位当年度城市管理目标分值的50%,取消责任单位年度评选先进的资格,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向上级机关作出书面检讨。



8.责任范围或责任区域内出现较为集中或突出的城市管理问题,群众反映强烈,被中央和国家新闻媒体曝光,对城市形象或声誉造成严重影响的,扣减责任单位年度城市管理目标分值的50%,取消责任单位年度评选先进的资格,责任单位向上级机关作出书面检讨。



9.受到3次以上口头或书面警告、2次以上内部或公开通报批评的,扣减责任单位年度城市管理目标分值的50%,取消责任单位年度评选先进的资格,责任单位向上级机关作出书面检讨。



二〇〇五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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