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府发〔2005〕7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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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成府发〔2005〕7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四川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由省政府第185号令发布,并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为确保《实施办法》在我市全面贯彻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做好《实施办法》的宣传工作

《实施办法》的发布实施,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稳定低生育水平、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促进人口计生工作思路和方法根本转变的重要措施。要充分认识《实施办法》的重大意义,采取有效措施,把《实施办法》宣传好、贯彻好、落实好。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阵地,广泛深入地宣传《实施办法》的重大意义、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使之家喻户晓,让广大群众充分享有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的知情权,增加执行政策的透明度。



二、严格政策,全面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凡户籍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公民,按照《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和优待。其中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按下列途径发放: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奖励金按有关规定开支;

(二)各类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人员的奖励金在经营成本中列支;

(三)夫妻双方一方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另一方无工作单位的,由在职一方所在单位全额发给;

(四)以上三种情形以外的夫妻,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列支。



三、落实预算,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

从2005年起,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必须按《实施办法》规定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由省、市、县三级政府拨款、社会抚养费、社会捐助等组成。

按照上年度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和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中的独生子女人数,除省财政每年总体按人均5元的标准安排补助部分外,市财政每年总体按人均15元的标准安排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并根据各区(市)县经济发展和财力状况按不同标准分类补助,不足部分由区(市)县财政补足。

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实行财政专帐管理,政府拨款、社会抚养费全额进入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帐,专款专用,专帐核算。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计生委根据省的规定制定。

各区(市)县财政拨付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不得冲抵国家和省、市规定应落实的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四、严肃纪律,确保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落实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都必须严格执行并兑现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有关政策规定。若违反规定,拒不兑现奖励政策的,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通报批评。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虚报、截留、克扣、挪用、贪污、私分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凡虚报、截留、克扣、挪用、贪污、私分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的,一经查实,必须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财政、监察、审计、计划生育部门要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落到实处。



二○○五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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