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府发〔2005〕15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意见》
成府发〔2005〕15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切实加强我市基本农田保护,根据《土地管理法》、《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我市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特别强调要把基本农田保护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温家宝总理指出,保护耕地最重要的是保护基本农田,必须保证现有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不下降。我市现有人均耕地不足0.7亩,低于联合国粮农组织确定的人均0.8亩警戒线,因此保护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对于促进全市农业发展、保障农民增收、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保护基本农田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省市的要求上来,认真贯彻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折不扣地把基本农田保护各项工作抓紧抓实,确保粮食安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切实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工作
(一)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区(市)县政府要做好组织领导工作,成立基本农田划定工作领导小组,把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列入2005年一级目标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考核。国土和农业等部门要紧密配合、扎实工作,负责具体实施,以镇、乡为单位开展工作,确保工作方案扎实、计划周密、经费人员到位,从组织领导上确保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等逐一落实。
(二)严格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的要求。一要与原基本农田保护成果相衔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审批后,必须在3个月内完成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落实工作。二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进行实地核查,确保划定范围符合规划、划定面积符合上级规划的指标要求,划入区域地类和图斑与现状吻合等。三要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确保划定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和质量保护相统一,有利于粮食生产的稳步提高和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四要依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4〕1号)等的规定,处理好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生态退耕的关系。
(三)设立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依据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作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图并用公示牌向社会长期公示。要设立基本农田保护区、保护片和交通沿线较大保护地块的标志牌,向社会公示保护范围、面积、保护责任人、保护措施和位置示意图。
(四)加快《基本农田保护证》审核发放工作。要在全市范围内对承包基本农田的农户发放《基本农田保护证》,使广大承包农户依法保护基本农田有更充分的法律依据。《基本农田保护证》由市政府统一制作,各区(市)县政府核定发放至户,发证工作要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结合。《基本农田保护证》审核发放工作在3月10日前启动试点,在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全面展开。承包户持有此证可依法享有基本农田保护的责、权、利,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其依法承包的基本农田。
(五)整理完善基本农田保护档案。要保持基本农田保护档案的现势性和连续性,基本农田保护的图、表、册资料要完整并一致,乡级基本农田保护图件要各级备案,保护责任书签订要到户,资料要齐全,基本农田保护证书发放档案整理收集要及时到位。
三、认真落实基本农田保护措施
(六)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规定。一是不准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之外的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二是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将平原(平坝)地区耕作条件良好的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随意减少基本农田面积。三是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四是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五是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要切实落实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规定,加大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实施用途管制的力度。
(七)严格控制各类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经划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和占用。要严禁通过修改或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的数量和布局、降低基本农田质量等级、减少辖区内基本农田最低保有任务。符合法定条件、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报批前必须在各区(市)县范围内落实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经批准确需以缴纳耕地开垦费方式补充耕地的,缴纳标准按照本市最高标准执行。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法定最高标准补偿。
(八)切实推进基本农田质量建设。一要抓紧完成农用地质量评价和分等定级工作,要重点摸清基本农田的质量等级状况。二要培肥基本农田地力,搞好“沃土工程”建设,要积极发展保护性耕作,增加土壤有机质,在农技人员的指导下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保障基本农田培肥地力。三要通过土地整理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全市每年要安排2—3亿元专项资金用于土地整理,土地整理项目要优先安排在基本农田永久保护区。要以成片土地整理模式来促进基本农田的水利设施、耕作条件、综合地力的提高,促进中低产基本农田的改造。四要做好被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土壤的重新利用工作,要将其耕作层剥离,主要用于基本农田中低产田提高质量或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的培肥地力。五要抓好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管理,必须将规定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切实用于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农田建设,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九)加强基本农田地力和环境监测。要对基本农田地力和环境状况进行监测评价,建立长期定位监察网点,对污染基本农田事件要及时制止处理。各区(市)县政府每年年底要向市政府报告本辖区内基本农田的地力变化和环境质量状况,并对今后基本农田保护发展趋势及措施作出分析。
四、加大基本农田保护执法监察力度
(十)进一步畅通基本农田监督渠道。要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群众的积极性,让他们广泛参与到基本农田监督保护工作中来。一要设立举报监督电话、电子邮件举报邮箱等,确保信息快捷畅通,对举报信息要做到快速反应、快速出击、快速处置。二要以片区为单位聘请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员,区(市)县政府要与监督员签订基本农田监管合同并发聘书,明确其权利义务,要完善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奖惩机制。三要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行为举报属实的当事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十一)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动态巡查。县、乡两级国土资源管理机构要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实行动态巡查,制止各类违法侵占基本农田行为和苗头。各区(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半个月要书面向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巡查情况,重大紧急情况要立即报告,没有违法情况也要按时“零报告”。
(十二)严肃查处违法批准或占用基本农田行为。对非法批准征占用基本农田和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据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监察部、国土资源部9号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建立完善基本农田保护长效机制
(十三)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管理。一要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列入县、乡两级政府主要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定完善考核指标和标准,各区(市)县政府每年要向市政府报告基本农田保护目标执行情况。二要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台帐,结合土地变更调查,建立基本农田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建立基本农田利用电子台帐,对基本农田实行动态监测管理。三要每年向社会公布基本农田面积、质量及变化情况,使基本农田保护责任明确,便于接受社会公开监督。
(十四)统筹落实全市基本农田保护指标。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发展思路,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全市基本农田保有量,在调整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时,要在各区(市)县统筹考虑指标的分布。由市财政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在我市范围内基本农田后备资源相对丰富的区(市)县实施有偿保护,以确保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十五)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分级保护制度。要对面积1000亩以上集中成片、优质高产的基本农田实行重点保护,对优质高产、城镇周边、交通沿线的基本农田实施重点动态监控。市政府要对3000亩以上成片高产、稳产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实施立牌重点保护,以进一步加大保护力度,强化保护责任。
二〇〇五年三月十日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