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府发〔2005〕23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2005年重点出口企业和出口潜力企业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2005年重点出口企业和出口潜力企业的通知》
成府发〔2005〕23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培育出口龙头企业,进一步扩大我市外贸出口,促进全市经济发展,现将确定 2005年我市外贸出口重点企业和出口潜力企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出口企业和出口潜力企业的基本条件
(一)重点出口企业的基本条件。
1.以2004年度海关统计出口额为依据,外贸流通公司出口额原则上不低于900万美元,生产企业、科研院所出口额原则上不低于400万美元;
2.连续两年以上有出口实绩,出口规模逐年稳定增长,上年度出口增长率原则上保持在两位数以上;
3.产品质量优良,近两年出口货物在国外无因质量原因造成的索赔事故,企业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规行为。
(二)出口潜力企业的基本条件。
1.以2004年度海关统计出口额为依据,外贸流通公司出口额原则上不低于400万美元,生产企业、科研院所出口额原则上不低于200万美元;
2.出口增长较快,上年度出口增长率原则上保持在两位数以上;
3.主营产品科技含量和附加值较高,出口潜力大;
4.产品质量优良,近两年出口货物在国外无因质量原因造成的索赔事故,企业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规行为。
二、确定的2005年重点出口企业和出口潜力企业
根据上述基本条件,确定攀钢集团成都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等30户企业(见附件1)和成都锦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20户企业(见附件2)为2005年我市外贸出口重点企业和出口潜力企业,作为外贸出口重点扶持对象。
三、对重点出口企业和出口潜力企业的扶持措施
(一)对重点出口企业和出口潜力企业融资给予重点支持。金融机构将重点出口企业和潜力企业作为信贷支持的重点扶持对象,2005年对重点出口企业和出口潜力企业的信贷支持较2004年增长15%以上。
(二)在资金申报上对重点出口企业和出口潜力企业给予重点支持。优先安排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西部外贸发展资金、技术创新基金、市外经贸专项促进资金等。
(三)为重点出口企业和出口潜力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税务部门积极解决企业在退税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海关、商检、外管等部门要将其列入重点服务对象,积极提供优质服务;市外经局在“广交会”摊位分配、出口商品配额分配等方面给予倾斜;市外办对其负责人和业务人员出国(境)提供快捷的服务。
(四)建立重点出口企业领导联系制度。在30户重点出口企业中,确定一批企业,建立领导联系制度(见附件3)。联系领导要深入联系企业,了解和解决企业在出口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帮助企业扩大出口。
四、加强对重点出口企业和出口潜力企业的服务工作
(一)市外经局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为重点出口企业和出口潜力企业做好服务工作。
(二)对重点出口企业和出口潜力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半年调整一次。每年6月底及12月底,由市外经局根据重点及潜力企业出口情况提出调整建议,报市出口工作联席会议审议通过。
附件:1.2005年成都市30户重点出口企业名单
2.2005年成都市20户出口潜力企业名单
3.2005年成都市重点出口企业单位及联系领导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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