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府发〔2001〕181号《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技局关于9个市属科研院所管理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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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技局关于9个市属科研院所管理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成府发〔2001〕181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技局关于9个市属科研院所

管理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成府发[2001]181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科技局《关于9个市属科研院所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予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关于9个市属科研院所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成都市科技局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为全国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0]78号),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19个省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0]6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就成都电子研究所等9个市属科研院所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目标与要求

科研院所管理体制改革按照市场导向、机制转换、制度创新、平稳过渡的原则,以产权制度改革为重点,通过转(改)制、改组,使技术开发类科研院所由事业单位转(改)制为企业,逐步建立产权多元化,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其原核定的事业编制,由市编委予以收回,并注销事业法人资格;社会公益类科研院所分别不同情况实行改革,按要求压缩事业编制,精减机构,分流人员,增强活力。9个市属科研院所要在2002年2月底以前,基本完成管理体制改革任务。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省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创造良好政策环境,对科研院所管理体制改革中的清产核资、国有资产或国有资(股)本金核定、财务和资产管理以及职工安置等方面的工作,要根据各个科研院所的具体情况,做到一事一议、一所一策。

二、技术开发类科研院所管理体制改革

(一)改革途径

成都电子研究所、成都化工研究设计院、成都市轻工业研究所、成都市建工科学研究设计院、成都市建筑材料工业科学研究所的管理体制改革,根据各自实际,选择以下途径:

转(攻)制为企业。具有较强研究开发能力和产业化实力的,可以整体转制为企业,也可以通过吸收法人和自然人投资入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改制时达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条件的,可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改制为股份合作企业;有条件的可以吸纳外资、外资创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组建成企业性质的工程技术中心。

其他改革形式。效益较差。规模较小的科研院所,按程序报经批准,出售给法人或自然人;对职工人数少,无科研开发项目,没有生产经营和发展能力的,经批准予以撤并。

(二)操作程序

科研院所按照本指导意见制定改革实施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商市科技局、市编办、市国资办、市劳动保障局、市社保局等部门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审批。

(三)具体要求

科研院所转制是指由事业法人转变为国有企业法人,改制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组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组建为股份合作企业。具体操作上可以先转制后改制,也可以转制和改制同时进行。

转(改)制为企业的科研院所,必须依法做好资产清理和评估、产权界定等工作。2001年12月31日前分别到市级有关部门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注销事业编制和事业法人、工商登记注册或变更登记等转(改)制手续。

(四)扶持政策

原有科学事业费继续拨付,渠道不变,主要用于科研院所转(改)制前离退休人员和转(改)制后5年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

转(改)制为企业的科研院所资产处置、职工安置,按照国家、省关于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参照《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国有小企业改革的决定》(成委发[1996]11号和《成都市国有小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国有小企业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成小企领[1996]2号)执行。

转(改)制为企业的科研院所职工社会保险,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等部门关于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意见的通知》(成办发[2000]88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0]184号)执行。涉及实施时限的,由相关单位作相应的变通处理。

科研院所转(改)制前的正式职工退休按政策办理,按近退休年龄的,即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工作年限满20年的,本人自愿申请,经批准可离岗待退,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改制为企业的科研院所,可从净资产中扣除安置、保障费用、剥离资产的净额中划出40%的份额,作为奖励股,按职工工龄长短、贡献大小奖励给参与改制的职工,不转让不继承,定期按股分红。

转(改)制为企业的科研院所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与之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转(改)制为企业的科研院所,2001年至2005年底前免征其企业所得税、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科研院所进入企业仍然从事科技开发并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同等享受上述免税政策。

转(改)制为企业的科研院所申报投标科技计划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已经批准的科研课题和项目继续按原计划实施。

转(改)制为企业的科研院所,可继续按科研单位条件授予外贸进出口自营权。

转(改)制为企业的科研院所,原经确认批准的计量、质量技术监督检验职能,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保留,继续承担计量、质量技术监督检验任务。

转(改)制为企业的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职称不再按政府人事职改部门下达的职数或职务结构比例控制,推行岗位职务聘任制,实行评聘分开。

三、社会公益类科研院所管理体制改革

(一)改革方向

成都市第一农业科学研究所、成都市第二农业科学研究所、成都市林业科学研究所、成都市农业机械研究所的管理体制改革按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进行。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0]78号)的要求,制定压缩事业编制的计划,进行人事制度、分配制度等方面的改革,分步实施,逐步到位。通过管理体制改革,减人增效,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管理效益,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新机制,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多出人才,多出成果。

(二)操作程序

科研院所按照本指导意见制定改革实施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商市科技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地税局等部门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审批。

(三)扶持政策

社会公益类科研院所从改革的次月起,单位和个人按照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各类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职工在2001年12月31日以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连续工作年限,视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改革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缴费年限。

社会公益类科研院所在改革过程中出资与机构精减人员出资设立的企业,享受技术开发类科研院所转(改)制为企业的有关优惠扶持政策。

社会公益类科研院所达到改革目标、经有关部门验收并重新核定编制后,政府对其增加人均事业费投入。并加强科研项目经费的投入和管理,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对优选的科研项目加强支持。

四、组织领导

(一)科研院所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进行,由市政府分管领导负责,科研院所的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要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处理好改革、稳定和发展的关系,保持改革科研院所领导班子相对稳定,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市科技行政、体制改革等部门,认真做好对改革的指导工作。财政、人事、编制、国资、税务、劳动保障、社保、工商、国土等部门根据本指导意见提出支持改革的具体办法和操作措施,确保科研院所管理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使改革顺利完成。

(三)由市编委核定事业编制的其它市属独立科研院所的管理体制改革,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办法参照本指导意见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1年9月18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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