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府发〔2005〕19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项目的若干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8-11-14 07:30:45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项目的若干意见》



成府发〔2005〕19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多渠道增加农业投入,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农业,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快我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央和省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我市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项目的意见。



一、优先解决重大项目用地。对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外资在300万美元)以上,且亩平投资强度达到4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建设用地,由区(市)县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规划的要求优先解决。投资规模在亿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建设用地,由市国土资源局在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报征中,优先协调解决。



二、土地出让金给予返还。新投资农业产业化项目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可由同级政府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全额予以返还。



三、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农业产业化项目从建成投产年度起,按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前3年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技改项目形式全额予以扶持,后2年减半予以扶持。



四、优先落实新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新办农产品生产、加工、营销企业,符合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条件的,经批准,可优先享受市委、市政府《关于扶持重点龙头企业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成委发〔2001〕53号)规定的优惠政策。



五、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进行主要副食品生产基地建设。投资畜禽、蔬菜、食用菌、茶叶、水果和水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其规模达到市级以上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条件的,可纳入价调基金扶持范围。



六、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快技术进步。对新办和引进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新品种、新技术、科研开发、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园区等方面的科技项目,在5年内优先给予“科技应用与研发资金”支持。



七、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速做大做强。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外资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列入市重大产业化项目管理,予以扶持。



八、优先解决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贷款。对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合理、合法的贷款需求,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优先提供融资担保支持,政府鼓励和支持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给予优先贷款。



九、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扩大再生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当地扩大再生产(含技术改造)的项目,新增投资规模在300万元以上的,其新增部分享受第三、四条优惠政策。



十、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生产基地进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对投资农业产业化生产基地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视其投资规模,从市、区(市)县两级农业产业化扶持资金中给予补贴。



二〇〇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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