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府发〔2005〕38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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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



成府发〔2005〕38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加快现代物流业的发展,是我市应对经济全球化、参与国际竞争的迫切需要,对于巩固和扩大我市作为西南地区“三中心、两枢纽”的地位和作用,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优化资源配置,改善投资环境,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为加快推进我市现代物流业的发展,构建西部重要的现代物流中心,特制定本意见。

一、推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科学规划、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以公路、铁路、航空枢纽为基础,以信息技术为手段,以建设物流集中发展区和培育第三方物流企业为重点,整合物流资源,提高物流服务效率,降低社会物流总成本,实现物流的社会化、专业化、规模化、信息化,把成都建设成为西部重要的现代物流中心。

(二)奋斗目标。近期目标(2005-2007年):建成成都公共物流信息平台,打通连接国内外经济发达地区和周边城市的物流快速通道,初步建成若干个功能布局合理的物流集中发展区,形成西部地区重要的现代物流中心。到2007年,全市现代物流业实现增加值300亿元;培育5?10户营业收入过5亿元的大型第三方物流企业;30%的工商企业实现物流业务外包和物流资产剥离;全市社会物流总成本占GDP的比重下降到17%以内;现代物流业对经济的贡献率达到10%以上。

中期目标(2008-2010年):初步建成“一网二平台、三园区四中心和若干物流服务站”,形成层次分明、运转有序的物流框架体系;培育现代物流业的品牌优势和核心竞争力,形成规模化、专业化的现代物流企业群体。到2010年,全市现代物流业实现增加值500亿元;培育3-5户业务辐射西南地区、收入过10亿元的大型知名第三方物流企业;全市社会物流总成本占GDP的比重下降到15%以内;现代物流业对经济的贡献率达到13%以上,成为成都经济的主导产业之一。

二、主要任务

(一)编制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商业网点布局规划、工业园区布局规划、综合交通规划,编制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科学合理地设计物流框架体系和空间布局,指导现代物流业的发展。物流集中发展区所在的区(市)县也要相应制定详细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

(二)加快物流集中发展区建设。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加快物流集中发展区道路、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探索物流集中发展区开发建设的新模式,促进现代物流企业向物流集中发展区聚集。交通、城建等市级有关部门要与机场、铁路以及所在区(市)县政府相互配合,共同推进物流集中发展区外部运输通道、交通枢纽站场等配套设施的建设,实现物流集中发展区与外部配套设施的同步建设。

(三)构建完善的物流快速通道。培育壮大成都至周边城市的城际公路货运班车;开通成都至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环渤海湾等经济发达地区的铁路货运“五定”班列;开辟更多成都至东南亚及欧美国家的国际货运航线。加强同海关、检验检疫等口岸部门的协调与合作,提高通关效率,把沿海港口的服务功能延伸至成都。

(四)积极培育第三方物流企业。大力扶持一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物流企业,引进国内外知名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带动我市传统物流企业向现代物流企业转变。鼓励国内外大型物流企业在成都设立分公司、区域分拨中心、配送中心;鼓励工商企业将运输、仓储、配送等物流业务分离出来,交给第三方物流企业承担;鼓励物流企业通过兼并、联合、收购等形式进行资产重组,不断壮大经营规模。

(五)建立公共物流信息平台。整合物流信息资源,建立开放的物流公共信息查询系统、物流电子政务信息系统和物流电子商务信息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和物流在线跟踪与过程控制,提高政府监管服务水平、货物通关效率和物流效率。

(六)加强物流基础工作。建立和完善物流技术标准体系,贯彻物流基础设施、物流技术装备、物流管理流程、物流信息网络等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广泛采用标准化、系列化、规范化的运输、仓储、装卸、包装机具等设施,普及应用商品条码、自动识别、信息交换等技术。大力发展集装箱运输,鼓励采用厢式货车、专用车辆和专用设备。采取多种方式培养和引进物流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建立现代物流业统计指标体系和运行分析制度。充分发挥物流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加强行业规范与自律。

(七)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成都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行使现代物流业投资职能,积极参与公共资源性物流项目、引导性物流项目、重大物流基础设施项目、尚未对外商开放领域物流项目等的投资建设,带动全市现代物流产业的快速协调发展。

三、政策和措施

(一)建立扶持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从2005年起,由市财政安排资金建立扶持现代物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用于对重点物流项目贷款贴息,重大物流项目的财政补贴,国家、省重点物流项目的地方财政匹配资金,开辟物流通道初期的亏损补贴,物流集中发展区基础设施建设补助等。物流集中发展区所在区(市)县政府也要配套建立扶持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

(二)物流集中发展区扶持政策。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物流集中发展区,作为城市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市重要设施建设计划和综合交通设施建设规划。在物流集中发展区土地征用过程中,市政府、区(市)县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收益全部用于物流集中发展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按成都市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要求建设的仓储设施,其报建费按规定减半收取。建立物流集中发展区土地滚动储备制度,确保物流项目用地的及时供应。

(三)重点物流项目扶持政策。经市物流主管部门认定的重点现代物流项目,市国土部门要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享受《成都市现代物流项目用地实施意见》(成办发〔2004〕83号)和物流专项资金扶持政策;对全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具有示范带动作用,且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重大物流项目,参照工业重大产业化项目相关扶持政策执行;在物流集中发展区内,经市物流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现代物流项目,享受重点现代物流项目的扶持政策。

(四)简化工商登记审批政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为物流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时,除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规定的以外,其它前置审批事项一律取消。取消国内铁路、水运货运代理、联运代理和国际货运代理的经营资格审批。航空货运代理审批按民航总局新制定的民航货运代理管理办法执行。危险品等特种货物运输代理审批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五)物流通道的扶持政策。物流企业开辟成都至周边城市的公路货运班车,且每日开行10班以上,2年内,由市、县(区)两级受益财政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

物流企业开辟成都至国内经济发达城市的铁路货运“五定”班列,且每周开行4列以上(含4列)的,3年内,由市、县(区)两级受益财政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

国内外航空公司、航空物流企业开辟成都至欧美的国际货运航班,视其开行难度、培育期亏损额实行“一企一策”,市财政对航班开行初期发生的亏损给予适当补贴;5年内,由市、县(区)两级受益财政由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

(六)物流运输车辆管理政策。凡在我市登记注册的集装箱专用车辆、大件运输车辆、海关监管车、冷藏运输车以及15吨以上厢式货车在我市“五路一桥”、高速公路、普通收费公路通行时,市管收费公路按三类车标准缴纳过路过桥费;集装箱专用车辆、大件运输车辆、海关监管车、冷藏运输车、15吨以上厢式货车、城市标准化配送车辆的运管费按50%缴纳。

鼓励第三方物流企业发展城市配送业务,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研究制定城市配送车辆的相关标准,在现有货运车辆入城证公开拍卖制度的基础上,优先为第三方物流企业发放货运车辆入城证,并为城市配送车辆在专业市场、商场、百货店、超市等市内商业网点停靠提供便利条件。

(七)物流财税政策。

1.合理确定物流企业的营业税计征基数。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计税基数,由市税务部门按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具体办法组织实施。

2.允许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我市物流企业在不同区域设立的分支机构(含营业部、货代经营点),凡在总部领导下实行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不分别设银行结算账户、编制财务报表和帐薄,并通过微机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其企业所得税可由总部统一缴纳。

3.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主营业务属于国家规定的鼓励类物流项目,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物流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在2010年以前可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国产设备投资抵免和进口设备减免税政策。对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物流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抵免,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不足抵免的,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延续抵免,但最长抵免期限不超过5年。

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的物流技术改造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自用进口设备减免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5.新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在我市新办独立核算的以交通运输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物流企业,由企业申请,经有关部门确认、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自开始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在我市物流集中发展区内新办独立核算的物流企业,由企业申请,经市物流主管部门确认后,自开始经营之日起,5年内,由市、区(县)两级受益财政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

(八)工商企业分离物流业务扶持政策。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兴办的物流企业,经市物流主管部门确认,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享受国家八部委联合下发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中的扶持政策。

(九)引进国内外知名物流企业政策。世界100强物流企业和国内50强物流企业在成都设立总部、区域总部需要租赁办公场地,公司注册地所在区(市)县政府可给予一定的租金补贴;自筹资金建设分拨中心、配送中心,用地按《成都市现代物流项目用地实施意见》(成办发〔2004〕83号)有关规定执行;在五城区的,参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实现工业新跨越的意见》(成委发〔2004〕38号)有关规定执行,市上将相关报建规费全额返还用于支持企业发展,五城区以外的区(市)县可参照执行。

国内外知名物流企业参与重组、兼并、收购原国有仓储运输企业,在组建物流企业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置换以及土地、房产、车辆过户等各项行政性收费,经市有关部门批准予以免交,并依照有关税收政策减征或免征契税。

(十)物流通关政策。物流集中发展区要为海关、检验检疫部门设立办事处和业务窗口提供便利条件,建立集海关监管、检验检疫、地面服务一体化的货物进出境快速处理机制,实施“提前报检、提前报关、货到验放”的便捷通关模式。海关、检验检疫部门在现行5天上班、7天服务、24小时预约通关的基础上,逐步实现24小时全天候通关;逐步推行电子申报和电子审批,提高通关效率。

四、加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组织领导

各区(市)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增创现代服务业新优势的要求,切实把现代物流业作为我市基础产业加以扶持和引导。市现代物流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全面组织工作,充分发挥综合协调、宏观指导、运行调控、督促检查的职能作用。市物流主管部门要重点抓好物流规划、产业政策、物流集中发展区建设、重大物流招商引资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市级有关职能部门要在政策、资金、土地等要素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合力推进现代物流业的快速发展。相关区(市)县要成立物流业发展领导机构,组建工作班子,重点抓好物流集中发展区的建设。新闻媒体要加强宣传报道,营造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有关名词解释



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附件



有关名词解释



现代物流:泛指原材料、产成品从起点至终点及相关信息有效流动的全过程,将运输、仓储、装卸、加工、包装、整理、配送、信息有机结合,形成完整的供应链,为用户提供多功能、一体化综合性服务。

现代物流业:指从事现代物流经济活动的所有单位的总称。

物流企业:本意见中所称物流企业是指具备或租用必要的运输工具和仓储设施,至少具有从事运输(或运输代理)和仓储两种以上经营范围,能够提供运输、代理、仓储、装卸、加工、整理、配送等一体化服务,并具有与自身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

第三方物流:指由独立型、专业化的物流组织(物流企业),为供应方和需求方提供符合业务程序要求的物料运输、仓库存储、产品配送等各项物流服务,又称合同物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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