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府发〔2005〕58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和加强财政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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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和加强财政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成府发〔2005〕58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财政监督是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运行机制的重要构成要素,是强化财政管理、发挥财政职能的重要手段。为全面深入地贯彻执行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保障财政监督服务于管理、服务于改革,构建科学、完善的公共财政运行机制,现就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我市财政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进一步规范财经秩序,全力营造我市科学理财、依法理财的良好社会环境和提高财政运行质量为目标,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市财政监督工作,与时俱进,求真务实,拓展财政监督工作内容,健全财政监督机制,强化财政监督手段,加大财政监督工作力度,不断提高财政监督能力和服务能力,推动全市财政监督工作全面协调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突出重点、不断提高政策执行能力的原则;

(二)坚持服务管理、促进改革的原则;

(三)坚持齐抓共管、标本兼治的原则;

(四)坚持内外并举、查处并重、注重规范的原则;

(五)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执纪、权责相适的原则。

三、工作目标

以认真学习、广泛宣传、深入贯彻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为基础,牢固树立财政监督的政治观念、大局观念、法制观念和服务观念,推进财政监督和财政管理的有机融合,使监督方式从集中性、临时性的事后检查逐步向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与事后专项检查相结合转变;监督手段从单一的进点看账检查逐步向信息化、科学化方向发展,实现财政监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高效化,促进公共财政管理职能的全面落实。

四、工作重点

(一)强力推进财政收入监督。开展财政收入监督,是强化预算执行,保障财政收入安全、完整的重要内容。重点是围绕做大财政收入“蛋糕”,依法加强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征管质量的日常监督,积极开展财税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要加强财政收入的专项检查工作,保障财政收入真实、完整,为构建和谐成都提供坚实的财力基础。

(二)强化财政支出监督。强化财政支出监督,需要加大事前审核和事中监控的力度,实行对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和“收支两条线”等改革内容的有效监督。要围绕社会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以及财政改革开展专项检查与调查。在开展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合规性监督的基础上,把有效性监督贯穿于财政支出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之中,确保财政支出资金的安全、规范和有效。

(三)改进和完善财政内部监督。财政内部监督是一种有效的自我预防机制和自我约束的内部控制机制,是财政部门内部管理水平的自我检查和评价。改进和完善财政内部监督,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必须加强对财政各业务机构制度建设、内控机制和履行职责等方面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财政管理和财政收支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堵塞漏洞,健全制度,从源头上提高财政资金管理水平,发挥财政监督的规范管理和预警防范作用,促进财政法规、制度的贯彻落实。

(四)积极有序开展会计监督。会计监督是《会计法》赋予财政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财政部门要围绕“遏制会计造假,规范会计秩序,服务宏观管理,维护公众利益”的目标,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借助社会审计中介机构,强化会计信息质量抽查工作,提高政府对会计信息的监督水平。要严厉打击会计造假和扰乱会计秩序的行为,树立政府监督会计信息质量的权威。要完善和创新会计信息质量抽查的工作方式与手段,不断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规范和整顿财经秩序,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市场秩序与环境。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构建“预算、执行、监督”三位一体的财政运行机制工作的领导,将财政监督纳入公共财政框架建设的制度设计中,确保财政监督源于财政管理,高于财政管理,发挥财政监督“防火墙”作用,在财政管理实践中提升监督层次。

(二)加强组织建设。财政监督队伍建设要贯彻“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原则,健全工作绩效考评考核制度,加强干部培训,加强廉政执法执纪教育,努力培养一支政治坚定、纪律严明、公正清廉、作风优良、业务技能过硬的高素质财政监督专职干部队伍。各级财政部门要按“预算、执行、监督”既相分离又相制约的财政运行构架模式,调整和充实财政监督职能和机构,为有效开展财政监督提供组织、经费和人员保障。

(三)整合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预算法》、《审计法》、《行政监察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构建了人大、财政、审计、监察等多层次的预算监督体系,必须严格遵守、全面实施。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对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的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和行政监察职责。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案件移送制度,定期交换财政监督的信息资源,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和执法资源有效配置,不断提高监督的效能和能力。财政部门要重点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的过程进行跟踪监察督导;审计机关要重点加强对本级各部门财政财务收支和下级政府预决算的执行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监察机关要重点对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和责任人依照法定权限与程序实施有效的行政惩戒。财政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四)健全监督机制,全面提高财政监督能力和服务能力。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要由定期检查转为经常性检查,实现监督关口前移,做好事前、事中检查,及时跟踪检查财政资金分配使用情况,建立和完善财政内部监督制约制衡机制。要积极探索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征管质量监督的有效途径和方式,健全保障财政收入持续均衡增长的监督机制。要积极稳妥地试行财政资金分配使用的绩效考核评价工作,形成科学完备的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监督机制。要严肃纪律,做到监督主体合法、监督程序合法、证据齐全准确、处罚依据准确无误、处罚结果准确恰当,建立完善的依法执纪监督机制和惩戒机制。要健全财政监督结果执行情况跟踪复查制度,通过跟踪督查,提升监督结果的运用效率,增强财政监督结果的强制执行力。通过建立健全科学、完善、有效的财政监督机制,不断改善和加强财政监督工作,推进全市财政监督工作全面协调发展。





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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