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府发〔2005〕3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成府发〔2005〕32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适应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和谐成都的新要求,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建设,建立和完善基层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为总揽,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按照“以发展为目的、以企业为主体、以规范为重点、以执法为保障”的工作思路,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扎实推进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建设,形成“政府有效监管、企业自我约束、群众广泛支持”的基层安全生产工作新格局,为实现“三最”奋斗目标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目标及要求
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建设工作从2005年开始全面启动,到2010年全市所有乡镇(街道)达到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建设标准及要求。具体实现以下目标:
(一)各区(市)县政府及部门、乡镇(街道)领导、村组(社区)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落实到位;
(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管理严格、规范;
(三)确保安全生产投入到位,重大公共安全隐患得到及时治理;
(四)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和教育卓有成效,全民安全生产法制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显著增强;
(五)安全生产监督执法有力,各类违法违规问题得到及时查处;
(六)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完备健全、运转高效;
(七)无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一般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年初下达指标以内。
三、主要工作
(一)建设基本队伍。
1.配强安全生产管理队伍。乡镇(街道)建立以行政主要领导为主任、分管领导为副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村(社区)干部参加的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落实人员专司安全生产管理之职;村(社区)成立安全生产工作小组,明确3名以上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乡镇(街道)要督促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以法定代表人为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按规定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抓紧组建区(市)县安全生产监察队伍,切实把安全生产执法监督工作深入到乡镇(街道)。
3.按照“责权一致”原则,实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委托执法或协助执法制度。
(二)落实基本制度。
1.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十项基本工作制度,即: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安全生产工作例会(会商)制度、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整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宣传培训制度、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制度、安全值班制度、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制度、安全生产情况月报告制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总结与奖惩制度。
2.规范安全生产八个基本工作台帐,即:安全生产会议台帐、安全生产检查与执法监督台帐、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台帐、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管理台帐、事故报告与应急救援台帐、特种作业人员台帐、特种设备台帐、企业安全管理台帐。
3.安全生产基本情况上墙。安全生产责任分工、安全生产基本情况、事故统计及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危险点(源)分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和程序等要规范上墙,做到一目了然。
(三)抓好基本教育。
1.扩大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区(市)县电视台要开辟安全生产专题宣传栏目,及时报道辖区内安全生产动态;乡镇(街道)要设置安全生产宣传专栏,编印、下发安全生产宣传资料,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和基本常识;村组(社区)有墙报,农户(居民)家家有安全生产常识小册子或招贴画;码头、矿山、重点路段、危险点(源)有警示标志和标语。要适时组织乡镇(街道)干部开展送安全生产知识下村(社区)、下矿、下厂、进学校、进家庭活动。在中小学生中开设安全常识教育课并保证课时。乡镇(街道)要积极创新宣传教育方法,提高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实效。
2.抓好安全生产法规、知识培训。市和区(市)县安监部门每年要组织乡镇(街道)安全管理人员、重点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职工“三级安全教育”率达到100%。乡镇(街道)要定期组织村(社区)、辖区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学习安全生产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3.强化群众自我防范意识。将与广大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交通安全、企业生产安全、农村防火安全、用电安全、用气(含沼气)安全、房屋拆迁安全列入《乡规民约》、《村规民约》和《社区民约》。
(四)完善基本条件。
1.搞好重大危险点(源)的普查和监控。2005年底以前,各乡镇(街道)完成重大危险点(源)普查登记。对重大危险点(源)要及时组织进行安全评价和现状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危险点(源)安全档案,实施重点监控。
2.严格安全设施“三同时”审验。乡镇(街道)要加强与区(市)县安监、消防等部门的联系,把安全设施“三同时”审验的规定落到实处。凡未进行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审验的新、改、扩建工程项目不得投入施工、生产和使用,相关审批部门不得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3.加大安全投入。乡镇(街道)公共设施安全投入、公共安全隐患整治经费由区(市)县、乡镇负责解决。企业安全投入由企业承担,乡镇(街道)要督促企业落实安全费用提取政策并确保有效使用,增强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能力。
4.深化专项整治。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十项”专项整治;开展以防火灾、防淹亡、防中毒、防交通事故为重点的“四防”活动;加强对以剧毒农药、鼠药等为重点的危险化学品管理;规范农村建房、拆房安全管理。坚决依法取缔(关闭)非法的和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生产设施设备和运输工具等。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领导责任。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建设实行区(市)县长、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负责制。各区(市)县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把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建设作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区(市)县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协调组织好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建设的各项工作。
(二)加强分类指导。市经委、市中小企业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交通局、市质监局、市市政公用局、市房管局和市安监办等市级有关部门要从各自承担的职能出发,制定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各部门制定的实施方案于2005年10月30日前报市安监办汇总并印发区(市)县、乡镇(街道)组织实施。区(市)县政府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及市、区(市)县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要深入一线,切实加强对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建设的指导。
(三)强化主体责任。乡镇(街道)是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建设的主体。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建设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由区(市)县、乡镇(街道)负责解决,市财政将适当给予补贴。
(四)严格目标管理。把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建设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具体考核办法由市政府目督办会同市安监办负责制定。市政府目督办和市安监办负责对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建设目标进行日常督查。市安监办要健全日常工作联系机制,加强对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建设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定期通报进度,查找问题,交流经验,增添措施,促进各项任务顺利完成。
二00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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