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府发〔2005〕6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通知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4 07:31:52

《成都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通知的通知》



成府发〔2005〕62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2005年8月1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国发〔2005〕25号),在坚持中央与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前提下,对超基数分担比例、退库方式等现行办法进行了调整。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是国务院根据出口退税新机制运行情况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区(市)县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外贸出口和出口退税工作,确保我市外贸出口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的通知》(川府发〔2005〕23号)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出口退税地方负担部分,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国务院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原核定的出口退税基数不变,超基数部分中央和地方按92.5∶7.5的比例共同负担。对地方负担的7.5%部分,省与市按35%和65%的比例分别负担;市与各区(市)县负担比例,按现行市与区(市)县财政体制确定的增值税分享比例承担。



二、规范地方出口退税分担办法。对我市负担的出口退税部分,只能由市本级和区(市)县分级负担,不得将出口退税负担分解到乡镇和企业。不得采取限制收购外地产品出口、限制企业出口退税规模等干预外贸正常发展的措施。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追究相关地区和部门的责任。



三、改变出口退税退库方式。出口退税改为中央统一退库后,各区(市)县超基数负担部分,在每年年终与市财政结算时专项上解。



附件:《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的通知》(川府发〔2005〕23号)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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