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府发〔2005〕29号《成都市人民政府成都警备区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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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成都警备区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成府发〔2005〕29号





各区(市)县政府、人武部,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4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6号)和省政府、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4〕32号)精神,为做好2005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及时间

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以及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兵;部分未满本期规定服役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



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原则上从2004年11月底开始离队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12月底基本结束。转业士官档案仍实行集中交接,持省军安办《接收安置通知书》到区(市)县安置部门报到,5月底报到完毕。



二、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教育工作



各区(市)县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针对安置工作改革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紧密结合退役士兵的思想实际,引导广大退役士兵正确理解党和政府的各项改革举措,正确对待就业安置和自谋职业等问题。各地要做好退役士兵的服务工作,特别要关心、帮助解决好家庭困难、伤病残士兵的实际困难,做好稳定工作,防止发生各类重大问题和集体上访事件。各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改革办法和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先进典型,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各区(市)县政府要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深化改革,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安置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继续全面实行安排就业安置、经济补助自谋职业安置的办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确保2005年度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一)要强化国防和大局意识,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排就业工作。今年我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原则上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即归口子女由其父亲或母亲(转业士官由配偶)所在单位接收后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安排岗位就业或经济补助方式妥善安置,父母或配偶所在单位属特困、倒闭或停产、半停产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出具证明,纳入政府统筹安排或自谋职业。各区(市)县政府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拟订安置计划。所有行业和单位要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克服困难,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努力完成当地政府分配的接收安置任务。在政府下达的计划任务内,接收单位需采取有偿转移方式承担安置义务的,按省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几个问题的通知》(川府发〔1999〕38号)规定执行。对社会公益、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有工勤岗位且单位需要的人员,安置部门要及时开出安置行政介绍信给予安排就业;对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荣誉的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原则上安排就业。



(二)要继续深化安置改革,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各区(市)县政府要加大工作力度,完善政策规定,推动工作向纵深发展,引导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对无岗位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区(市)县,由当地政府实施一次性经济补助自谋职业安置。



2005年度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标准:青羊区、锦江区、武侯区、成华区、金牛区和高新区的城镇退伍义务兵按20000元计发;一期城镇士官服满本期正常复员按26000元计发;二期城镇士官服满本期正常复员按30000元计发;转业士官满10年基数为32000元,超过10年每增加一年增加2000元计发。其余区(市)县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标准统一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确定补助标准,退伍义务兵按基数补助;一期城镇士官服满本期正常复员按基数的110%补助;二期城镇士官服满本期正常复员按基数的120%补助;转业士官满10年(含10年)按基数的200%补助,超过10年的,军龄每增加一年在10年的基数上再增发5%给予补助。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不能低于上年度发放标准。



一期城镇士官未服满本期规定年限,其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标准按退伍义务兵标准执行;二期城镇士官未服满本期规定年限,其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按一期士官标准执行。退役士兵服役期间立功的,在前款规定的补助金基础上再增发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费,其中,荣立个人一等功以上(含一等功)荣誉的,增发30%;荣立个人二等功的,增发10%;荣立个人三等功的,增发5%;二、三等伤残军人除领取一次性补助外,从次年起按在乡伤残军人标准领取伤残抚恤金。



各区(市)县政府要积极筹措经费,根据当年度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列入预算,也可通过社会化方式筹措,但不得向城市特困群体和农民筹集。市财政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情况,及区(市)县当年度自谋职业人数,以上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对龙泉驿区、温江区、新都区、双流县、郫县等5区县给予自谋职业补偿金的20%补助;对青白江区、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蒲江县、大邑县、金堂县、新津县等9区(市)县给予自谋职业补偿金的45%补助。



(三)深入推进城乡一体化,切实解决好失地农村退役士兵的安置问题。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的意见》(成委发〔2004〕7号)精神,对从我市入伍时系农业户口的义务兵及初期士官,退伍、复员后登记为“居民户口”的,在入伍期间凡土地被征占,其领取的征地补偿费标准低于当年度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标准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足,按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理;土地未被征占的,继续享受当地农村居民的相关待遇。



(四)要认真落实优惠政策,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4〕41号)要求,各负其责,确保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已被录取接受全日制脱产本科、专科学历教育的,各学校要对学费和住宿费给予适当减免,学习结束后自主择业。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如被用人单位录用,享受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其军龄计算为连续工龄。已安置到企业的退役士兵,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而下岗的,按照扶持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的相关政策执行,生活困难、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要及时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城镇退役士兵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其军龄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对安排就业的退役士兵,各接收单位要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因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安置行政介绍信的下月起,由接收单位逐月发放生活费。



(五)要加大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培训工作力度,努力提高城镇退役士兵的科学文化和职业技能素质。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教育和劳动保障等部门,利用中央财政补助经费和当地财政预算经费,发挥各级各类学校和相关培训机构的作用,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得到一次职业技能培训。各区(市)县要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专门开设退役士兵服务窗口,为办理求职登记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



(六)要重视农村退役士兵的开发使用工作。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对农村退伍军人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给予支持。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介绍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三个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对从事荒山开发、种(养)殖业、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农业技术培训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当地政府可根据国家现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予以优惠。



四、加强领导,依法安置,确保任务完成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对安置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一)进一步完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一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保证顺利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全市2005年度城镇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安置工作要在6月底前基本结束,转业士官安置工作要在8月底前全部完成。城镇退役士兵安置率要达到95%以上,农村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开发使用率要达到90%以上。



(二)对退役士兵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缺少城镇安置有效证件、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属个人原因未按时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的转业士官,取消其安置资格。



(三)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经费,确保城镇退伍义务兵、城镇初期复员士官和在校入伍大学生退伍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费的按时足额发放,城镇退伍义务兵和城镇初期复员士官待安置期间生活费发放原则上不少于5个月;要保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正常工作经费和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管理、教育和必要的技能培训经费。



(四)各区(市)县政府、人武部要针对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流动性大的现象,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安置部门要及时掌握政府计划任务落实情况,并定期向当地政府报告;未能完成安置任务的区(市)县和单位,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和“精神文明”单位;对拒不接受安置任务或不按规定落实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单位,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其他人员予以处罚,问题严重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对积极完成安置任务的行业和单位以及到地方后自谋职业、建功立业的退役士兵典型,要予以表彰,确保2005年度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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