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府发〔2006〕20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农村非建制乡(镇)卫生院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农村非建制乡(镇)卫生院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成府发〔2006〕20号
有关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农村非建制乡(镇)卫生院改革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四日
关于农村非建制乡(镇)卫生院改革的指导意见
市卫生局 市财政局 市人事局 市国土资源局
为加快农村卫生的整体发展,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范和加强农村卫生的行业管理,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卫生服务需求。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卫生体系的决定》(川委发〔200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现就农村非建制乡(镇)卫生院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的重要精神,进一步深化农村卫生改革,优化农村卫生资源配置,建立健全农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体系,开放农村医疗服务领域,发挥市场在医疗服务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农村卫生服务,促进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有序发展,以提高农民群众的健康保障水平,缓解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二、总体目标
按照“科学规划、建好体系、医防并重、稳步推进”的总体思路,在建设好农村基本医疗服务体系的同时,锐意改革,加大非建制乡(镇)卫生院体制改革力度,采取资产重组等多种形式对全市农村非建制乡(镇)卫生院进行改革,在2006年年底前完成我市农村非建制乡(镇)卫生院体制改革任务,逐步建立起以公有制为主导、多种所有制并存,多元化、多层次的,满足群众基本医疗和特需医疗的新型农村医疗服务体系。
三、基本原则
一是规划先行的原则。农村非建制乡(镇)卫生院的改革要依照当地医疗卫生资源布局规划,科学合理地确定非建制乡(镇)卫生院的改革方向。二是“三个有利于”的原则,即有利于发展壮大农村卫生事业,有利于激发农村医疗机构的活力,有利于满足农民健康需求的原则。三是积极稳妥、有序推进,保障国家、集体、投资人的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原则。四是“一院一策”的原则。各有关区(市)县要根据每一个非建制乡(镇)卫生院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地确定改革方案。五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非建制乡(镇)卫生院改革的目的是发展农村卫生事业、壮大农村卫生资源、满足农民卫生需求。改革不能走过场、流于形式,必须取得实际效果。六是确保平稳过渡的原则。在改革过程中要做好职工的宣传动员工作,统一思想,使职工积极参与改革、拥护改革,以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四、改革重点
(一)以区域卫生规划指导非建制乡(镇)卫生院改革。非建制乡(镇)卫生院的改革,必须符合当地的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符合规划要求的非建制乡(镇)卫生院,采取撤、并、股、转等改革方式促进发展;对现有不符合规划设置的非建制乡(镇)卫生院,应通过撤、并方式进行调整。
(二)鼓励社会资源参与非建制乡(镇)卫生院改革,多元化发展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按照区域设置规划,有组织、有计划、按程序吸引社会资源对现有非建制乡(镇)卫生院进行改革。非建制乡(镇)卫生院可在当地政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自主选择改革方式。
1.方案的制定和审批。改革方案由各有关区(市)县卫生行政等部门指导非建制乡(镇)卫生院制定。改革方案经非建制乡(镇)卫生院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卫生、人事、财政等相关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2.关于资产处置。在改革实施过程中,首先要认真做好非建制乡(镇)卫生院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工作,明确界定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个人资产比例,并确定其价值,确保国有和集体资产不流失。国有资产应全部或2年内逐步退出非建制乡(镇)卫生院。
3.人员安置。非建制乡(镇)卫生院应对现有人员进行清理,确认每个职工身份(含离退休人员)。妥善安置好各类人员,并落实好各项社会保险工作。
4.医院资质核定。按照卫生部等四部委《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卫医发〔2000〕233号)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的规定,非建制乡(镇)卫生院改革后,要向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注册或变更,待核准医疗机构名称、性质、服务内容后,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确定为营利性的医疗机构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确定为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须到民政部门办理社团法人登记。
五、改革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加强资格审查。在资产转让过程中,要本着对职工负责、对卫生院负责、对卫生事业负责的精神,严格规定和审查资产受让人和卫生院管理者的资质条件。
(二)择优确定资产受让人。非建制乡(镇)卫生院的改革旨在提高其市场竞争力,因此,要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从个人资质、个人竞买价格、职工信任投票、专家考评等方面综合择优确定资产受让人。
(三)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非建制乡(镇)卫生院改革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卫生院改革要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因此,对实施改革后的非建制乡(镇)卫生院,要严格实行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从行业准入、医院用人制度、财务管理等方面确保职工合法权益。
(四)强化药品购销渠道的监管。各有关区(市)县要加大对实施改革的非建制乡(镇)卫生院药品购销渠道的监管力度,确保人民群众用药质量和用药安全。
(五)对非建制乡(镇)卫生院实施改革变现的资金,由财政部门设专户管理,优先用于支付改革成本和发展农村卫生事业。
六、保障措施
(一)健全领导机构。各有关区(市)县政府应成立农村卫生改革协调小组,具体负责农村卫生资源的合理规划及卫生资源的有效利用,以及改革方案的审定。
(二)明确部门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各有关区(市)县政府要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研究当地非建制乡(镇)卫生院改革的政策、措施,制定改革方案,做到职责明确、相互配合,确保非建制乡(镇)卫生院改革顺利进行。市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区(市)县的政策指导,协助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三)强化政策保障。改革后的非建制乡(镇)卫生院在申请机构性质时,可按机构举办者的意愿,核准为营利性或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3年后按政策进行重新核定。为支持社会力量在农村举办医疗机构,此次改革后申报为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确定的价格,享受国家免税政策。若利用银行贷款或社会融资投资的,可在医院财务费用中列支贷款利息,按照国家税收政策和财务制度规定,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可享受税前还贷政策。改革后申报为营利性的医疗机构其收益可用于改善医疗服务条件和投资者的经济回报,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在不违反国家指导价格的前提下实行市场调剂价格,履行纳税义务。改革后的医疗机构承担政府指令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时,由政府给予相应补偿。
七、实施步骤
农村非建制乡(镇)卫生院改革是农村卫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地分阶段、有步骤有序推进。
(一)宣传动员阶段:2006年34月,各有关区(市)县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让当地群众,特别是让参与改革的卫生院职工全面了解改革的政策及内容,消除顾虑,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支持非建制乡(镇)卫生院改革工作的开展。
(二)方案制定阶段:2006年5-6月,各有关区(市)县要在深入调研、反复论证、充分听取卫生院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合理制定非建制乡(镇)卫生院体制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
(三)全面实施阶段:2006年7-11月,在做好卫生院清资核产、资产评估工作的基础上,非建制乡(镇)卫生院体制改革工作全面推开。
(四)总结迎检阶段:2006年12月,各有关区(市)县迎接成都市农村非建制乡(镇)卫生院改革协调小组的检查,全市对农村非建制乡(镇)卫生院改革工作进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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