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府发〔2006〕6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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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成府发〔2006〕6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和省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6〕11号)精神,现就我市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是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提高市民素质和农村发展能力,全面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力保证;是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完善公共财政支出体系,扩大公共财政覆盖范围,强化政府对农村公共服务的必然要求;是科学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完善“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加快我市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有效手段。各区(市)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按照中央、省和市的部署,把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内容和实施步骤

我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从2006年春季开学起实施,用5年左右的时间,到2010年在全市基本建立起“责任明确、经费共担、保障有力、管理有序”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



(一)2006年全部免除14个郊区(市)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杂费和信息技术费,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提高生均公用经费保障水平;继续实施农村中小学标准化建设工程,农村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统筹安排用于全市农村中小学标准化建设;巩固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建立农村边远山区任教教师补贴制度;清理和规范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各项教育收费。



(二)2007年深化农村中小学预算编制制度改革;进一步健全学校预算资金支付管理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扩大免费教科书的覆盖范围,建立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



(三)2008年稳步推进五城区、高新区和直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免学杂费和免信息技术费工作,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鼓励有财力的区先行推进。



(四)2009年对我市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低于中央出台的基准定额的差额部分,当年安排50%。



(五)2010年我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全部落实到位。



三、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经费分级承担办法

(一)分级承担原则。



1.以市为主、分级承担。市政府负责统筹落实市及区(市)县政府承担的经费,改革经费由市和区(市)县共同承担,以市承担为主。



2.分类指导、区别对待。市财政部门根据各区(市)县的财力状况和改革经费需求量,分别制定各区(市)县分级分担标准。



3.提高区(市)县级基本支出保障水平。通过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提高区(市)县级财力水平,确保足额安排教师工资、地方津补贴和应由财政承担的福利性、社会保障性支出以及对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



(二)分级承担项目。



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各级承担内容是:



1.中央财政承担的经费: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学杂费资金的80%;按现行省定标准拨付的农村中小学生公用经费的80%;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资金的50%;对农村贫困家庭免费提供教科书所需资金的100%。

2.省级财政承担的资金:按现行省定标准拨付的农村中小学生公用经费的20%。



3.市及区(市)县财政承担的经费:对免学杂费所需资金的20%;免信息技术费所需资金;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的50%;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生生活补助;对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子女同步实施“两免一补”的资金;按现行体制保证教师工资性支出所需的资金。



(三)分级承担办法。

属我市及区(市)县财政承担的经费按如下办法执行:



1.免除学生学杂费资金:双流县、郫县、温江区、新都区全额由各区(县)承担;龙泉驿区、都江堰市、青白江区按市、区(市)5∶5的比例承担;邛崃市、金堂县、大邑县、彭州市、崇州市、新津县、蒲江县全部由市级财政承担。



2.免除学生信息技术费资金:双流县、郫县、温江区、新都区按市、区(县)8∶2分担;龙泉驿区、都江堰市、青白江区按市、区(市)9∶1分担;邛崃市、金堂县、大邑县、彭州市、崇州市、新津县、蒲江县全部由市级财政承担。



3.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2006年和2007年该专项资金全部统筹用于农村中小学标准化建设,并按标准化建设现行管理原则和办法执行。从2008年起按照中央和省对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规定执行。



4.对农村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补助,由各区(市)县财政承担。农村学生贫困率、贫困生寄宿率和每生每年生活费补助标准分别按照川府发〔2006〕11号文件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成都市2005?D2006学年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办发〔2005〕83号)文件标准执行。



5.各区(市)县按现行体制落实教师待遇所需资金,由各区(市)县财政承担。切实保证教师待遇不低于新机制实施前的合法收入水平。



6.五城区、高新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同步享受“两免一补”政策,免学杂费和信息技术费的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免课本费和对寄宿生生活补助经费由各区承担。



四、突出重点,稳步推进改革工作顺利实施



(一)五城区、高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学杂费、信息技术费和课本费由各区根据财力状况自行制定办法,所需资金由各区承担。



(二)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在五城区和高新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与所在区学生享受同等政策,在郊区(市)县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与所在区(市)县学生享受同等政策。



(三)坚决杜绝教育乱收费。从2006年春季开学起,学校只能按现行“一费制”规定标准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两项代管费;寄宿生住宿费按现行规定收取,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取消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今后,凡纳入新机制实施的学校,坚决做到“四不准”,即:不准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不准任何单位和部门向学校乱摊派、乱收费;不准任何部门再审批义务教育阶段新的改制学校并借改制为名高收费和乱收费;不准任何学校采用先收后返的方式收费。



(四)健全农村中小学教师待遇保障机制。各区(市)县财政部门要将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工资、政策性补贴及基本医疗等项社会保障缴费纳入财政预算,按时足额发放教师工资及政策性补贴,确保农村教师原有的各种政策性补贴不低于农村中小学实施新机制之前的水平。



(五)继续加大教育投入。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资金是专项资金,不得将原本应有的投入挪作他用。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义务教育,继续按照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的要求加大投入,实现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持续稳定增长。



(六)确保农村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课的正常开展。区(市)县承担的信息技术课经费要保证足额到位。各区(市)县和学校不得因停止向学生收取信息技术费,而擅自停开和减少信息技术课课时,影响农村中小学开展信息技术教育。



五、加强领导,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各区(市)县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领导,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各项组织实施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着眼全局、周密部署、统筹安排,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贯彻落实到位。



(二)切实落实分级承担责任。市政府足额安排应由市级承担的资金,从2006年起进入教育支出基数。各区(市)县政府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确定的分担比例足额安排并落实应承担的资金。2006年可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和在当年新增财力、超收收入和转移支付补助增量等资金中统筹安排。



(三)强化预算和资金管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应在财政预算中单列,务必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教师工资和津补贴等。中央、省补助经费预算下达我市后,市本级将以转移支付补助或专款形式及时下达区(市)县预算并调拨资金。2006年春季开学前,区(市)县务必确保资金到达学校。



(四)深化教育综合改革。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依法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加强农村中小学编制管理,坚决清理在编不在岗人员。制定教师培养培训计划,加快实施农村教师素质提升工程,推进城市、县城教师、大学生赴农村支教制度,制定城乡学校教师交流轮换制度,切实提高农村中小学师资水平。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加快课程改革,严格控制压缩地方教材种类、数量和价格,推行教科书政府采购,逐步建立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加强教辅资料管理,禁止学校统一收费、统一组织征订教辅资料。建立义务教育督导评估和评价体系。均衡配置义务教育资源,坚决制止和防止教育资源向少数学校集中。



(五)强化监督检查。各区(市)县政府要把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责任与投入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人大和社会监督。财政、教育、物价、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安排使用、贫困学生界定、中小学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财政监督部门要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作为财政工作的重要内容,设立举报电话受理投诉。区(市)县政府要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作为教育督导的工作重点,切实加强督政督学。



(六)加大宣传力度。各区(市)县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宣传,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宣传方案。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向全社会进行深入宣传,使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营造良好环境,确保我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顺利实施。



二00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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