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府发〔2005〕73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统计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4 07:32:27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统计工作的通知》



成府发〔2005〕73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强化基层统计基础建设,提高统计服务水平,从源头上保证统计数据质量,充分发挥统计在推进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服务、监督和调控作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统计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5〕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基层统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基层统计是统计工作的基础,是全面、客观、真实反映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起点,是统计数据的源头。各区(市)县政府要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区(市)县级和街道、乡镇基层统计工作,认真研究和解决本地县级和街道、乡镇统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一)切实加强对县级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依法设置独立的县级政府统计机构。要加强区(市)县统计局领导班子建设,根据中组部和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系统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区(市)县统计局领导班子成员的职务调整,应事先征求市统计局的意见。



(二)进一步加强街道、乡镇统计建设,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各街道、乡镇要明确统计工作职责,在现有行政编制中确定1名专职综合统计员负责本辖区的综合统计工作,专职综合统计员行政上归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领导,业务上接受区(市)县统计局的指导和工作安排。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其他工作部门要指定1名兼职统计人员,协助专职统计员搞好街道、乡镇统计工作。专职统计人员原则上要在统计工作岗位上工作2年以上才能调动,特殊情况需要调动的,应征得区(市)县统计局的同意。各区(市)县政府要将街道、乡镇统计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三)加强和完善街道、乡镇统计信息网络建设。在2008年底之前,各区(市)县政府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将统计专用计算机配备到街道、乡镇。



二、强化管理,落实责任

各地各部门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不搞不切实际的达标、评比和考核活动。基层政府统计部门要讲实话、报实情,强化基层政府统计部门在统计数据发布、统计管理和定量考核评价等工作中的主体作用,树立政府统计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各街道、乡镇,各部门、各单位的统计数据资料,须经本单位负责人审定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各地要组织、协调和管理好部门统计、企业统计等工作,对擅自发布未经政府统计部门核实的数据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市统计局要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各类考核办法和原则,对各区(市)县上报的地区生产总值等重要指标进行严格审核评估,实行下管一级。各区(市)县统计局要建立统计信息定期公布制度。县及县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应按要求定期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基本单位名录资料。市级各部门要加强统计调查和报表的规范管理,防止“数出多门”,市级各部门在开展全市性的统计调查之前,要将调查方案和报表表式报市统计局审查批准。



三、完善制度,依法统计

(一)要加快统计制度改革,大力推进抽样调查、典型调查、重点调查方法的应用。进一步明确政府统计与部门统计的职责分工,部门统计工作主要由部门完成,政府统计部门要搞好国民经济核算和宏观经济监测以及所需要的主要数据的统计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规范地区GDP核算方法和地区GDP数据的发布方式,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确保数据准确。要大力推行“企业一套表”、“乡镇一套表”和“部门一套表”等制度,充分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积极推行“网上直报”的统计方法。



(二)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统计法》,支持和保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统计数据,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弄虚作假,不得对拒绝、抵制、检举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人员打击报复,不得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现象放任、袒护或纵容。对违反者,要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三)各级统计、法制、监察、司法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作配合,认真组织统计执法检查,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四)各级政府统计机构要严格执行《统计法》,依法组织管理统计调查活动,依法管理和公布统计资料,依法管理统计机构和人员,依法开展统计执法检查,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四、加强队伍建设,改善统计工作条件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改善统计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根据统计事业的发展和统计工作的需要适当增加统计人员和经费,对统计部门开展的常规统计业务、大型普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专项调查和统计执法等所需经费,要按现行体制规定,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并给予保证。



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对统计人员的在职教育和培训,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区(市)县政府可采取适当形式予以表彰。



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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